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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视点 | 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案件的一般思路

 随手一阅 2023-08-01 发布于浙江
专业视点 | 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案件的一般思路
专业视点 | 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案件的一般思路

周 逸

■ 政府顾问团队执业律师

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形成的案件即为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案件。

此类案件当事人的主要争议集中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或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当事人可以单独或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般的思路主要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违法建筑物的性质认定

涉案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根据违法建筑的法定要件进行判断。

1.违法建筑是行为人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关于建设许可相关规定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是否违法是界定建筑性质的首要标准。

2.违法建筑客观上表现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以及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建设临时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等。
3.违法建筑以存在建筑物、构筑物为前提。该要件的认定只要求行为人已经投入资金、设备进行实际建设而不要求已经竣工。根据是否竣工可将违法建筑区分为存量的违法建筑和在建的违法建筑。

二、拆违行政机关的职权判断

对违法建筑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主体较为多样,一般可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职权依据判断相关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强制拆违必须由拆违决定作出部门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而拆违实施一般由不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管部门负责建筑物本体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城管部门负责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违法建筑的拆除,规划部门负责原有房屋未经批准重建的违法建筑拆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的整改和拆除。

三、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判断

违法建筑的权利人可能包括房屋所有人、出资人、违法建筑搭建人和实际承租人等不同主体,部分违法建筑还经历多手买卖和出租。实践中,法院主要根据违法建筑查明时的状态认定其权利主体,一般不认可建筑承租人具有相应利害关系,应将违法建筑的建造人、买受人作为拆除违法建筑中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程序是否合法的判断

1.对经查证确属违法建筑需要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基础和前提,确定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亦是争议的关键所在。实践中判断是否程序合法,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2.行政机关是否作出书面决定并依法送达,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是否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等。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并予以公告。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建筑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报请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责成拆违实施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拒不拆除时,催告程序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前置程序,也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必要条件,缺少该环节将直接导致强制拆除决定违法。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并直接送达相对人,明确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和内容。

除此之外,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也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必经程序和前提条件,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程序。

五、强制拆除行政赔偿请求要点

1.举证责任问题。合理运用《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对损失进行举证的情形,主要包括因违法造成证据灭失或取证困难等。

2.若强制执行实施前行政机关已经进行催告、公告等程序,相对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应对强制拆除造成的建筑材料毁损承担相应责任。只要行政机关没有严重不合理的毁损行为,则对建筑材料的毁损一般不予赔偿。对于拆除的建筑材料,应告知相对人自行处理。如相对人在合理期间内不及时清理导致建筑材料灭失,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若行政机关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律师简介

作者:周逸,河南工业大学法学学士,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行政及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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