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除债权凭证外,判断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在于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是否实际发生借贷关系。 应从借贷资金的来源,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及款项交付情况综合分析。 裁判文书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终6054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一:借贷金额 通常情况下,人们在对待不同的借贷金额时,采取的谨慎注意程度往往存在差别。 在借贷金额不大的情况下,资金交付方式选择多样性,随意性较强。如果出借人主张借款通过现金方式支付,通常通过审查借据等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即可完成事实查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借贷事实。 对于大额借贷,应当对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资金往来交付证据,企业会计资料等综合审查认定。对出借人主张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大额借贷,在出借人无法提供借据等债权凭证之外的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以实际支付的情况下,则应当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关系,交易习惯等相关事实,从而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 二:款项交付 款项交付一般应当包括交款方式。时间,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的情况等多方面的内容。交付方式主要指款项系通过银行转账,票据支付还是现金支付等方式予以实际交付。对于出借人主张以现金交付的借款,应当对交付的时间,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等交付的细节进一步予以审查确定。 三:当事人的经济能力 主要是对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和钱款的来源进行审查,同时也可以结合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借款的用途予以审查。当事人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存在异议,或者虽然案件当事人双方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时候,则要进一步的查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有必要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和财产变动情况予以审查。 四:交易习惯和交易方式 作为交易主体的行为通常要受到习惯的支配,有时当事人之所以没有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是因为双方对于已经形成的交易习惯,均认为自然属于合同内容,无需明示。当事人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交易习惯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方面,需要证明确实存在该交易习惯,另一方面,该交易习惯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和遵循。 由于交易习惯的多样性,在认定和适用时,应当特别注意公开性,公认性,合法性原则。应当以一定地域或行业内反复、稳定存在,具有共同认知和认可的习惯,才能确认为交易习惯。而且交易习惯的运用应当以不具备反证为前提。 五: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特别是对于客观证据较为薄弱的案件,更要注意甄别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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