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员工住院,公司出于人道关怀,报销其住院费用,无可厚非,别人也无权干涉。 会计处理方面,作为职工福利核算即可。即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根据员工岗位(受益对象),结转相应成本费用科目(比如公司会计住院报销,那就结转“管理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当然,关于“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之税前扣除,税法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外,关于个人所得税,这儿需要说明一下: 一般而言,职工福利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员工住院而报销费用来讲,则可视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福利费(临时性、个别性、救济性),而不用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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