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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执行之日和确定之日的区别官司赢了对方不执行怎么办?

 千纳美 2023-08-02 发布于陕西

  

摘要:在法院的判决当中经常会将判决执行之日还有判决确定之日两个日期相混淆,这其实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判决的确定之日就是指的判决书上标明的日期,而判决的执行之日就是指的将犯罪人员实际的交付执行判决的场所或是机构执行判决的日期。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所注明的各方义务,如一方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但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或者行为。下面为大家介绍有关判决执行的相关知识。

-判决执行之日

判决的执行之日就是指的判决实际开始执行的那一天,判决确定之日就是指的判决生效的那一天。是这判决还要是非死刑的判决,进行- -审宣告后的十天被告,人没有向法院提起上诉或是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排是死刑的判决的二审宣判之日,

就是判决的确定之日,如果是死刑的情况,确定之日就是死刑复核裁定做出之日。有关于这两种日期,判决确定之日往往是要后于判决的执行之日,对于死刑这一种特殊的情况, 死刑的缓期执行是从判决的确定之日算起的,所以之间的时间实际上就是对于死刑犯的一种优待了,就是较早的起算他们的缓刑期限。

判决确定之日也就是判决生效的日期,如果是在- -审的判决当中判决缓刑的被告人没有提出抗诉或是上诉的情况,一般来讲判决生效之日就是法定的十日.上诉期限满后的第一天,如果十日上诉期限的最后-天是节假日的情况,那么就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作为期限届满的日期,也就是缓刑考验期限的起始计算日期。

耐于无期徒刑的情况,没有执行起算规定的,如果是从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进行考虑,那么就应该从判决的确定之日算起,因为如果无期徒刑的犯人要进行减刑的话,就方便计算执行的起算期,从而来计算具体的刑期。

在一判决为缓刑的被告人提出了.上诉或者是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組审依旧维持原判的情况,那么相应的缓刑考验期限就应该从二审判决的确定之日计算起,也就是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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