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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二巡法官会议纪要(7)

 法律天空馆 2023-08-02 发布于山东
律途君心 2023-07-30 06:00 发表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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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吸毒人员处查获毒品后的罪名认定】

(一)法律问题:1、被告人某甲运毒至家门口被抓获,应认定为“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从而以运输毒品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在储存毒品过程中被查获”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2、如果被告人某甲已经将毒品运至家中储存,能否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二)法官会议意见:

1、关于第一个法律问题,采甲说运输毒品过程的结束应当以到达最终目的地为准。本案被告人供述,其准备将毒品运回家中。其被抓获时尚在家门口,并未进入家中,即仍在运输毒品过程中,故应认定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抓获。

2、只要有足够证据证实吸毒人员有运输毒品行为的,且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即应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武汉会议纪要》之所以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是针对没有证据证实吸毒者犯有其他毒品犯罪,只能从轻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证实其有运输毒品(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仍然可以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也就是说,即使本案被告人已经将毒品运回家中,只要现有证据能认定其有运输毒品行为,仍然可以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

【减轻处罚应当同时适用于附加刑】

(一)法律问题:1、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时,附加刑是否应当一并减轻?2、数个减轻处罚情节并存时,能否跨档减刑直至免除处罚?

(二)法官会议意见:

1、关于第一个法律问题。《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当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量刑幅度既有主刑也有附加刑时,附加刑无疑也属于“法定刑”的组成部分。当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时,显然既要在主刑适用上体现减轻,也要在附加刑适用上体现减轻。如果减轻后的量刑幅度未规定附加刑的,不再适用附加刑。

2、关于第二个法律问题。刑法解释应严格遵循条文用语本身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即“射程范围”,既然现行刑法关于“减轻处罚”明确了“应当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个幅度内判处刑罚”,就不应逾越至“下下一个幅度”即跨档减刑,否则属于法外用刑。且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是一个幅度,总体较为宽泛,理论上说,数个减轻处罚情节并存与仅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在具体刑罚适用上是可以做到差别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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