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证人证言的审查重点是什么

 杨柳娇子 2023-08-03 发布于吉林

证人证言的审查重点是什么,证人证言主要是以证人,对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所做出的客观陈述,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资料,重点就在于证据的关联性,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证据对于解决待证的事实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其本身或者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对待证的事实能够发挥出作用。第二、是真正具有证明的价值,也就是有待证的事实主张,有可能或者是无可能。

 什么是证据的“三性”?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对于每一起案件事实本真还原,对于维护相关受害者合法权益,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法作出正确的裁决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证据是必须要通过审查的,没有经过查证核实的,不能作为案件的依据。那么要如何审查案件的证据呢?必须要遵循三个原则,即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依据。对证据的审查是我国诉讼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凡是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性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

其形式包括:人证,即包括原被告双方的证言和辩解;物证,例如带有指纹的物件或者犯罪凶器等;第三方鉴定资料,例如医生证明或者其他专家意见等;侦查过程中所做的笔录;还有一些视频或者电子数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对于每一起案件事实本真还原,对于维护相关受害者合法权益,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法作出正确的裁决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证据是必须要通过审查的,没有经过查证核实的话,不能成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证据的三性:客观情况下的真实性、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取得形式的合法性。

什么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指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事实本来的面目,而不是通过人的主观分析、推测或者直接判断出来的,甚至是人为伪造的。如果证据之间发生矛盾或者有冲突,不符合常理逻辑的,即使不是伪造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这些方面查证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发现证据时的环境和情形是怎么样的;证据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要准确判断这是否为原件的复制品;查证提供证据的相关人员是否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等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什么是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和事实之间要有实质性的联系,而不仅仅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物。一般证据与事实之间具有多种联系,其中最普遍、最重要的联系是因果关系,这对于办案人员理清案件事实逻辑的关键因素。

与案件实际情况没有联系的则不能成为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的人格保证、受害者过去的行为、当事人类似的行为习惯等等,这些都属于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

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是要经过合法的手段取得的,并且是由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所得的。证据的合法性内容包括: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呈现;获取证据的整个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违法情况。

证据对于公安人员侦破案件和指控罪犯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实际上整个诉讼过程都是围绕着调查、发现、核实、收集证据去展开的,证据是否充足直接影响诉讼的成败,法官只会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判断然后作出最后的裁决。

哪一方掌握了有力的证据,能够最大程度地还原事件的真实性的,那一方就会有更大的胜诉机会。因此,要想还原案件事实的真相,原被告得到公平的裁决,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原则,三个原则缺一不可。

民事诉讼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生活中出现民事纠纷的情况还是很多的,有的可以通过调解,和平解决,但是有些比较严重比较复杂,需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民事诉讼是讲究证据的。想必很多人都想了解,民事诉讼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

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再譬如,一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例如,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卖方为原告,原告的诉讼诉求要得到法院支持的话,必须对如下待证事实提供证据: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标的物达成买卖协议;原告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到付款期限。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份证据可以证明不同的待证事实,几份不同的证据可以证明同一待证事实。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证据三性指的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民事诉讼的真实性体现了它为什么是显现事实的最好方式,合法性体现了它在法律上是受到合法保护的,关联性则体现了它的有效力度。

资讯

林业三定政策全文

1981年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期,颁发山林所有权证是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依据,“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参考合作化或土改时确定的权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简报》的通知。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颁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提出以“林权证”为确认山林权属的唯一依据,没有“林权证”的,以土地证或清册作为依据。《处理办法》也有不足之处:①如果“林权证”有错误,能否作为依据?《江西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回答了这一问题,即如果“林权证”有错误的,不能作为认定山林权属的依据;②没有“林权证”,不等于没有“四固定”证。如果有“四固定”证,而没有取得“林权证”,“四固定”证能否作为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也进行了回答:“合法的权属变更,应予以确认”。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是山林权属从农民个人所有→公社、生产大队所有→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的转变,这是一个合法的权属演变过程,因此,“四固定”证仍然是有效的权属依据。相对而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得比较全面,而且是现行具有效力的地方性规章,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过程中,它是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这个利害关系是指什么呢,一个是亲属关系,就是人生关系。第二个是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包括债权或者债务,有这方面关系的人,那么他的证言证词不能认定作为事实依据。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