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中海丽舍业主委员会 关于7月26日《指导意见书》的回复 南京市建邺区沙洲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 南京市建邺区沙洲街道中城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委于2023年7月26日,收到贵指导机关关于我小区2023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议题为是否续聘中海物业)的第四份《指导意见书》,现就《指导意见书》作如下回复: 一、首先,请求指导机关三日内书面告知:本次以《指导意见书》名义发出的“要求你委在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期间,暂停所有与选聘物业企业有关的行为,维持小区现状,待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是否属于针对我小区业主大会、我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属于,请求指导机关根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规范,告知我委可向哪些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逾期未书面告知的,我委将认为该份指导意见属于建邺区人民政府认为的:“指导意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具有示范、倡导、咨询、建议等性质的行为,通常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我委将依据法律规定、集体契约约定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小区议事规则约定,我委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系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应受到非法干扰。 三、指导机关在指导意见书中引用的“尊重司法,司法优先的原则”,我委认为:引用不当,亦不规范,未弄清该“原则”含义,不应适用于我小区当前业主自治工作。 四、我委认为,有业主向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业主撤销权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是否暂停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行政机关不应“代行裁定”。 五、我委已于2023年7月3日按要求提交核查材料,请求指导机关加快核票速度,勤勉履行指导、协助、监督义务,及时、审慎发布核票公告。 此复! 南京市建邺区中海丽舍业主委员会 2023年7月31日 指 导 意 见 书 中海丽舍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 贵委2023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作出相关决定后,有百余名业主向我办提交书面异议,并有两名小区业主向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业主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2023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经查,法院已经立案,目前处于审理期间。 鉴于上述情况,为避免选聘工作的基础(2023年第一次业主大会决定)丧失,而导致选聘工作不具备法律效力以及产生矛盾,影响小区稳定。考虑到尊重司法、司法优先的原则,我办要求你委在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期间,暂停所有与选聘物业企业有关的行为,维持小区现状,待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另我办将加快核票速度,及时公布2023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核票报告。 南京市建邺区沙洲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章)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沙洲街道中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章) 2023年7月26日 来源:丽舍芳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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