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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神州国土 2023-08-04 发布于河北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规定
草案在全面梳理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异同的基础上曾对适用民事诉讼法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草案二次审议时,有的意见认为,行政诉讼法作为三大诉讼法之一,应当有其自身完整的体系和健全的程序,建议将适用的具体条文在行政诉讼法中一一作出规定。考虑到既要明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范围,也要兼顾此次修改为修正案方式的实际情况,最终采用了列举适用的方式。
一、行政诉讼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但不能都适用
行政诉讼法脱胎于民事诉讼法,条文篇幅远少于民事诉讼法,很多程序性规定都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同时,行政诉讼法也有不少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不同,而民事诉讼法中不少规定不适用于行政诉讼。经梳理,民事诉讼法共284 条其中197条是两法共通的,行政诉讼法可以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54条还有143条未作规定。未规定的143 条主要在审理和判决、执行、涉外行政诉讼3 章,包括回避、财产保全调解审理前的准备程序、开庭审理程序、判决与裁定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涉外行政诉讼等。民事诉讼法中其余的 87条,行政诉讼法不能适用,其中 66 条行政诉讼法完全不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未作规定,有 21 条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作了与民事诉讼法不同的规定。
二、采用何种模式作出规定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行政诉讼法处理此类问题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一是规定一条原则适用,如日本韩国;二是在各章节后逐条列举准用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三是既有原则规定,又在具体条文中列明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德国、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修改过程中,曾考虑过采用在各章节后逐条列举准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来精确规定适用情形,但由于这样的表述很长,又没有这样的立法先例,因此未采用。考虑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的共通条文较多.最后在适当增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规定中进一步具体点明一些具体程序,点出的原则要么是“成块”的共通规定,如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简易程序、执行等;要么是重要的程序,如中止诉讼、终结诉讼;要么是实践中意见不一致,容易产生争议的内容,如检察监督程序,即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
三、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本条规定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本条列举规定的制度,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包括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制度。当然,民事诉讼法中上述有关规定也不是完全适用行政诉讼法,有些性质上并不能适用行政诉讼的,如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终结诉讼。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民事诉讼法关于终结诉讼的这一项情形客观上不能适用行政诉讼。二是本条中有个“等”字。民事诉讼法有规定,但本法没有规定,本条也未列举的诉讼制度,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性质的,也适用于行政诉讼。如民事诉讼法第14章第二审程序中规定了上诉状的内容,这一规定也适用于行政诉讼。三是民事诉讼法中有些诉讼程序制度,本法未规定的,如果不符合行政诉讼性质的,不适用于行政诉讼。如民事诉讼法第34 条规定了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法院管辖。由于行政诉讼法原则上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法的这一条规定不适用。四是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程序,检察院对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各环节的检察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都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程序和期限,以及第210条规定的调查核实权第212条规定的制作抗诉书、第213条规定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等。当然有个别性质上无法适用于行政诉讼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除此之外,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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