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内容团队报道近日,中国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发布《干眼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讨论干眼症治疗药物研发中临床试验设计需特别关注的内容,为干眼症治疗药物的临床研发和评价提供参考,从而规范和指导干眼症治疗药物的临床试验,满足干眼症治疗药物创新研发的需要。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全文)。 干眼症是一种多因素引起的慢性眼表疾病,患病率高、严重影响患者视觉与生活质量、尚缺乏有效治疗手段。由于目前该病诊断和分类标准尚不统一、多因素影响疾病特征和进程、疾病症状和体征分离、患者感受和疾病状态检测的内在变异性等,使干眼症治疗药物的临床试验设计和评价面临巨大挑战。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用于干眼症治疗的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的研发提供技术指导,不适用于干眼症预防用药物。本指导原则重点讨论干眼症治疗药物研发中临床试验设计需特别关注的内容。关于临床试验设计或统计学分析的一般性问题可参考其他相关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分为七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本指导原则需要说明的问题有: 1、对于干眼症挑战模型试验,鉴于暴露于干眼室后的疗效评估可能有助于概念验证,以及剂量选择和评估生物标志物,因此建议申办方在早期探索性试验过程中开展干眼症挑战模型试验。同时,也考虑到干眼症挑战模型试验结果评估的局限性,指导原则中明确在如果没有自然环境暴露试验的情况下,其不能作为关键确证性临床试验。鼓励申办方可就拟采用干眼室用于测量疗效的设计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 2、因给药周期和观察周期与干眼症的发病原因及严重程度、药物的作用机制特点、预期临床疗效等相关,故要求申办方提供充分依据说明选择给药周期和观察周期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指导原则根据药物的起效时间或维持治疗时长的不同,分别推荐了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研究周期。起效快或短期用药的药物,可考虑设置较短的研究周期。而对于起效时间慢或需长期维持治疗的药物,研究周期应相应延长。 3、为了确保对临床疗效的科学评价,并结合中国临床试验的实际情况,申办方可在一项临床试验或一项以上临床试验评价药物疗效,同时指导原则也提出两项确证性临床试验能够更好地反映疗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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