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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二巡法官会议纪要(10)

 隐遁B 2023-08-04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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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

【案情摘要】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借资金,若B公司出现违约,则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因B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律师费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

【法律问题】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主张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其他费用”,换言之,是否应受到—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4倍LPR)的限制?

【法官会议意见】不属于。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为出借人维护白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支出,与借款人借款成本性质不同。首先,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立法本意看,该条主要目的在于当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一并约定时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其次,从实践情况看,只有与融资成本紧密相关的费用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一般主要指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性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并非在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再次,本条设定利率上限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以其他费用变相提高借款利率;最后,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与借贷中的控制融资成本并无直接关联关系。当事人约定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系当事人为实现债权而可能支出的成本,若借款人依约还款则不会产生;若引发纠纷产生相关费用,当由败诉方承担,原则上不同于借款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利息的裁判尺度】

【案情摘要】A银行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B公司提供资金4亿元,借款期限36个月,合同约定利率为10%,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同时约定借款人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此后,A银行以B公司违约为由主张贷款提前到期,起诉B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其所主张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

【法律问题】罚息能否计收复利?

【法官会议意见】罚息、复利通常仅适用于金融借贷。在金融借贷中,贷款期内的利息可以计算复利当无疑问,此时复利的计算依据为结息日时欠付的利息乘以相应的利率,故复利的计算标准与结息曰密切相关。贷款逾期后计收的罚息,因不存在结息日问题,因而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罚息计收复利问题。当然,如果借款合同对逾期结息日及逾期罚息的收取有明确约定的,也可能存在罚息计收复利的问题。鉴于现行法对罚息计收复利并未作禁止性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作出此种交易安排,但不得超过法定的利率上限。考虑到金融借贷合同通常是由金融机构一方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对是否存在罚息以及如何计算复利的条款,应当由金融机构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股权收益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案情摘要】A公司与B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收益权作价后交由B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B信托公司与受益人签订股权收益权投资信托合同。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收益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法律问题】股权收益权是否属于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财产范畴?

【法官会议意见】是。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及确定的信托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因此,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应当具备合法性和确定性。股权收益权对应的基础资产是股权这一合法和独立的民事权利,这种收益权现在并未发生或者并不确定,比较客观的解释是股权所有人将来可取得的债权。信托是应对经济和社会需求而产生的制度,自由和创造性是信托的本色,也只有这种特质才能回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股权收益权的具体数额虽在信托设立时尚不能完全确定,但如经公允的价值判断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能够确定的,亦应视为符合信托财产的确定性要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第10条的相关规定,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同时《资管新规》第15条也对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等作出相应要求,使股权收益权作为投资标的具备了合法合规性与可操作性。因此,信托财产当事人以约定的股权收益权、上市公司股票(限售期股票)收益权、债券收益权、票据收益权、债权收益权等各类可以确定的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存在其他信托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信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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