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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活动及应遵循的原则

 鲁西文苑 2023-08-05 发布于山东

民事活动及应遵循的原则

        一、民事活动

        1、民事活动是民事主体所实施的一切行为的总和,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2、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3、事实行为是行为人不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但依法能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拾得遗失物等等。

        二、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平等者之间无管辖。

        原则二:自愿原则。《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也叫意思自治原则。

        原则三:公平原则。《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A、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B、射幸交易行为(所谓射幸,也就是侥幸,是碰运气的意思。)比如赌石、买彩票等行为;C、无偿的民事行为,如赠与;D、身份行为。如婚姻与收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等。

        原则四: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要求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原则五: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如赌博、遗弃、虐待老人、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均违反了这一原则。

        原则六:绿色原则。《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总则》确立的一项新的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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