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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灾物资捐赠的会计账务处理

 金蝶软件安装 2023-08-06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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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灾后,公司物资捐赠的账务处理

水灾,很多企业会将自产或外购的物资捐赠给灾区,不同于现金捐赠,实物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非常复杂。
我们财务人员都知道,企业作公益性捐赠,在一定限额比例内是可以税前扣除的。那么具体的情况如何呢?
我们先来看案例。

【例1】

某劳保用品公司(一般纳税人)2023年将自产水鞋一批价值100万元,用于河北涿州水灾捐赠,成本80万元,已抵扣进项10万元(可以按规定抵扣)
借:营业外支出  93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

【例2】

某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2023年将外购水鞋一批用于河北涿州水灾捐赠,购买不含税价格10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0
借:营业外支出 113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

政策依据:

一、增值税

(一)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将外购或自产货物直接无偿捐赠:

如果按规定视同销售(一般计税方法),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提醒】

需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

申报

1.预缴

企业所得税按照月度或者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已体现在利润总额中,可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全额扣除。

2.年度汇算:

同时填报视同销售和捐赠支出

(1)视同销售

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2)捐赠支出

填报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00 《纳税调整明细表》。

捐赠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额)(免增值税或者简易计税)

备注:根据捐赠的品类不同分别不同的贷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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