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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捐赠物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填表

 刘刘4615 2021-03-04

企业抗击疫情捐赠物资,企业所得税调整为视同销售收入,笔者认为,这是好事儿!为什么?

第一,根据新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整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所得,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105000表)的“其他”项目可以调平;第二,视同销售收入可以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

案例:甲企业捐赠物资符合税收规定,免缴增值税;同时也符合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捐赠物资成本10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捐赠时物资市场价值150万元(含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113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

纳税调整填报:

1.《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3.《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分析:视同销售最终调整的结果

1.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为0

此案例,甲企业捐赠物资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15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100万元(上图一)。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其他”项目调减50万元(上图二),最终企业所得税调整的结果为0。

依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的调整不应该产生所得。从平衡角度看,税法要求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产生的费用也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通过A105000表中“其他”项目调整。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填报说明:30.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2.企业所得税全额税前扣除

依据本例,会计上记载的营业外支出113万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可以全额扣除,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填列(上图三)。

视同销售收入的填报是否含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文件所述"公允价值",如果移送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则其公允价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如果移送货物免缴增值,则其公允价值为含增值税价格。

有人认为免缴增值税的部分,属于政府补助的其他收益,这种理解不准确。此种情况,是因为货物性质而免缴,不同于小规模纳税人免缴增值税。因此,此种情况是直接减免,不属于政府补助。

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含进项税额转出额?

进项税额转出已经计入了营业外支出,因此视同销售成本不含进项税额的转出额。

相关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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