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问题 11、关于 IT 审计 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聘请了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荐人聘请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二者分别执行了 IT 审计工作。 (2)IT 审计中的“用户行为核查”包括发行人用户登录行为、充值行为、消费行为、物流行为、收货行为,中介机构认为用户行为与公司业务模式及特征基本相符,未发现明显异常或偏离。 (3)中介机构认为,收款行为与公司业务模式及特征基本相符,未发现异常自充值或者刷单的情况。 (4)中介机构认为,平均用户收入方面的统计指标与公司业务模式及特征基本相符,未发现明显的异常或偏离。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 (1)容诚团队和大华团队执行的 IT 审计的主要内容,程序和结论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或矛盾。 (2)结合发行人的客户注册数量、日活、月活、用户平均收入等互联网行业指标,补充说明其与发行人营业规模的匹配性情况,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华强电子网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3)补充说明 IT 审计中对于用户各类行为,对客户 IP、MAC 地址的信息核查情况和结果,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及核查结论。 (4)补充说明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刷单”情形的具体核查程序,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及核查结论。 回复: 一、容诚团队和大华团队执行的 IT 审计的主要内容,程序和结论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或矛盾 (一)IT 审计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是一家电子元器件分销与产业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主要以产业互联网 B2B 线上商城开展业务,因此,发行人、保荐人分别聘请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申报会计师,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5-13 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相关信息系统核查”和“5-14 信息系统专项核查”的相关要求独立对公司系统执行了信息系统审计程序(以下简称“IT 审计”),核查情况总体如下: 五、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并复核了容诚和大华出具的 IT 审计报告,与 IT 审计师进行访谈沟通,了解 IT 审计师执行的具体核查程序、获取的最终核查结论,并就容诚和大华 IT 审计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程序是否存在差异进行对比。 2、获取发行人的注册用户数、日活、月活、用户平均收入等数据,与发行人业务情况进行对比。 3、查询华强电子网的招股说明书、问询回复等公开披露资料,获取其注册用户数、日活、月活、用户平均收入等相关数据指标,并与发行人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4、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快递“发空包”的行为展开核查。 5、获取了发行人(包含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相关财务人员等关键自然人报告期内的大额资金流水,就是否存在与“刷单”行为有关的异常资金交易进行了核查。 6、核查了发行人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就收入内控关键点实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 7、对主要客户执行了访谈和函证程序,确认发行人与客户间交易的真实性。 8、通过向主要合作快递公司发函、核对发行人ERP 系统与主要合作快递公司的对账单物流信息、对销售运费实施分析性程序等方式,核查销售物流的真实性。 9、获取 ERP 系统中的发票寄送明细表,并进行核对;对发票开具情况及寄送情况执行分析性程序。 10、获取了发行人搜索引擎渠道推广费用明细表,了解各主要渠道推广费与与核心业务指标、转化首单客户数、新增用户活跃度 UV 之间的关系。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1、容诚和大华 IT 审计主要从经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用户真实性与变动合理性、用户行为、系统收款、平均用户收入、业务系统记录与计算虚拟钱包的充值/消费数据等方面展开核查,容诚与大华的IT 审计程序和结论不存在显著差异或矛盾。 2、发行人注册数量、日活、月活、用户平均收入等相关互联网行业指标与营业规模相匹配。 3、发行人注册用户数量、平均日活、成交客户数和订单数量高于华强电子网主要从事全球采购业务的“华强商城”的相关数据,用户平均收入以及订单平均金额较华强电子网低,但报告期各期变动趋势与华强电子网基本一致。二者存在差异主要系受具体运营方式影响。 4、发行人现有业务模式存在“刷单”动机较弱,且“刷单”难度较大。经核查,未发现发行人存在与“刷单”有关的异常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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