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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学之敲诈勒索罪

 夏日windy 2023-08-06 发布于浙江

一、概念与构造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构造,刑法学上存在两种观点:(1)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构造相同,区别只是诈骗罪是欺骗行为导致对方产生认识错误,敲诈勒索罪是恐吓行为导致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其他要素完全相同;(2)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构造相同,区别只是在于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胁迫没有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抢劫罪达到了这种程度。两种观点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被害人的处分行为。作者原则上采取前一种观点(《刑法学》),但在《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一书中,作者认为可采用“第三种思路”,就是部分场合和诈骗罪同类,部分场合和抢劫罪同类。行为人以暴力方式实施敲诈勒索时,与抢劫罪同类,只是暴力程度低于抢劫罪,此时不需要被害方具有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行为人以胁迫方式实施敲诈勒索时,与诈骗罪同类,此时要求被害方具有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

二、犯罪构成

(一)构成要件:使用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

敲诈勒索,是指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恐吓),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

1、暴力。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不需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暴力可以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但针对第三者实施时形成了对被害人的胁迫的,也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行为人加害自己身体的行为,形成了对被害人的恐吓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单纯加害自己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2、胁迫。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1)恶害的种类,包括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2)通告的被加害的对象,可以是交付财物的被害人,也可以是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3)通告的方法,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可以是语言、文书或者动作、举动等;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被害人。通告的恶害,可以由行为人自己实现,也可以由第三者实现,但是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恶害是不需要实现的,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只需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可(认为行为人会实现恶害)。也不要求恶害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

3、处分财产。处分财产的人必须是被胁迫者。处分也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处分,只要转移财物的占有即可。与诈骗罪一样,也存在三角恐吓(三角敲诈勒索)的情形,此时,被胁迫者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能与地位。如果胁迫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怜悯或者其他原因交付财产给行为人的,则只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报警后,警察为了逮捕行为人而让对方前往约定地点交付财物的,也只成立未遂。处分财产既可以表现为被胁迫者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表现为被迫容忍、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

4、敲诈勒索未遂但情节严重的,可以敲诈勒索的未遂犯论处。着手时期为开始实施胁迫行为之时,行为人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为既遂。

(二)责任要件:故意+非法占有目的。以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借款给自己的,如果没有归还意思,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仅具有归还本金的意思;则对与利息对应财产性利益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具有还本付息的意思,则宜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三、特殊案件的认定

(一)碰瓷案件

1、如果行为人的碰瓷行为导致被害人误以为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产生了需要赔偿对方的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2、如果行为人的碰瓷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但行为人借助人多势众等情形,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

(二)以上访相要挟的案件

1、首先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合理诉求,或者说是否享有要求政府补偿、赔偿的民事权利。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就不得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如果没有任何权利基础,以上访相要挟的,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政府不可能成为被恐吓者,但是可以成为被害人。以上访相要挟的行为一般属于三角敲诈勒索,行为人对政府的相关领导实施胁迫或者恐吓行为,要求相关领导处分政府财产。但是,应区分被害人是政府还是相关领导。

(三)盗窃车牌后要求车主赎回的案件

被害人的车牌已经被盗,不可能有更严重的恶害,或者说,行为人并没有以恶害相通告,被害人也不会产生恐惧心理。不给钱就不恢复原状的通告,一般不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因而,将该类案件认定为多次盗窃进而以盗窃罪论处更为合适。完全可以肯定其具有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附条件的排除意思也并不影响排除意思的认定。

(四)拾得他人物品后索要金钱的案件

只是单纯向失主索要金钱,不给钱就不归还拾得物的,只能认定为侵占。但是,如果行为人拾得护照等重要证件或者合同等重要文书,向失主声称如不交付金钱就销毁证件或者文书的,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五)冒充警察抓赌、扫黄的案件

可能涉及招摇撞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诈骗罪之间的想象竞合。应具体判断。

四、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

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阻却敲诈勒索罪的违法性。这里的民事权利是法定的民事权利,或者说具有民法根据的民事权利,而不是行为人自己主张的道德权利。

1、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存在三种学说:(1)无罪说,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2)胁迫罪说,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失,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应成立胁迫罪;(3)敲诈勒索罪说。

我国司法实践一般采取无罪说。作者原则上采取无罪说,即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使用实力(如胁迫)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宜认定为犯罪。

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以向媒体反映或者向法院起诉相要挟,手段与目的具有正当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加害生产商的生命、身体、财产等相要挟,而且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明显超过应当赔偿的数额的,由于手段不具有正当性,目的超出了应当赔偿的范围,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4、行为人以恐吓手段要求对方法履行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保护的债务的,虽然成立催收费法债务罪,也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不受法律保护,就表明行为人不是行使权利,因而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5、行为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权利受侵害的事实,有关部门主动提出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行为人接受赔偿或者补偿的,无论如何都不成立犯罪。

6、行为人自以为享有民事权利,但事实上并不享有民事权利的,不能阻却违法,但可能阻却责任,或者导致责任减少。如双方交朋友分手后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的。

五、敲诈勒索与其他罪的关系

(一)敲诈勒索与抢劫罪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没有限制;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胁迫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1)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加害被害人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2)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只能够认定为敲诈勒索罪;(3)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压制其反抗的暴力、胁迫后,迫使其日交付财物的行为,宜认定为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要求暴力、胁迫手段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如果暴力、胁迫手段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以抢劫罪论处”,二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想象竞合关系。

(二)敲诈勒索与绑架罪

1)客观上没有绑架他人,但谎称绑架他人进而勒索财产的,仅成立敲诈勒索罪;(2)实施绑架行为,向被绑架的近亲属等勒索了财物的,宜评价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三)敲诈勒索与诈骗罪

1)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2)行为人仅实施胁迫行为,被害人虽陷入一定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3)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仅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应认定为诈骗罪;(4)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对方仅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而没有陷入认识错误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5)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既陷入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在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形成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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