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方晓红 单位:上海段和段(厦门)厦门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日前,上海段和段(厦门)厦门律师事务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TONGGUANROUJIAM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3]第0000187408号】,国知局认为: 1.“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情形。 2.争议商标虽然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潼关”,但其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组成部分,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3.争议商标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指定使用在肉夹馍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4.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5.被申请人不当维权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自2021年12月10日递交无效宣告申请,到2022年6月提交证据质证意见,再到8月收到裁定书,用时约20个月。国知局的裁定合不合理、正不正确,本公众号不加以评论。现将《无效宣告申请书》《裁定书》及《对潼关肉夹馍协会提供的证据质证》予以公开,希望能为公众提供一些该案的第一手材料,供学术研究之用。 附1:“潼关肉夹馍及图”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已受理【附:无效宣告申请书】 附2:对潼关肉夹馍协会提供的证据质证(见下文) 关于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TONGGUANROUJIAMO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87408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潼关肉夹馍协会 地址:陕西省潼关和平路北段十三花肉夹馍店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对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TONGGUANROUJIAM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被申请人与西安万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潼关县盛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华锋,产生人格混同。被申请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非营利法人,不具备集体商标持有人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曾大规模地对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进行维权,要求他们加入协会并缴纳数干数万元的加盟费。被申请人的一系列表现表明,其不是公益型社会组织,而是营利法人,其申请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地理标志商标,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争议商标注册。 二、潼关肉夹馍原料来源、品质、制作方法都不具有衡量和操作性,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品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 三、本案争议商标所规定的使用条件,因现实生活中无法监督、验证其产品原产地、特点品质和制作方法,无法确定标注争议商标商品为《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因此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 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渭南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章; 2、潼关肉夹馍协会工商信息、网站页面、争议商标信息; 3、潼关肉夹馍协会微信公众号基本信息、公众号文章《加盟餐饮品牌的正确姿势:如何防止被骗》、《潼关肉夹馍小吃培训必看指南》、《潼关肉夹馍怎么加盟?戳这里!》、《全新回归!潼关肉夹馍旗舰店掀开神秘面纱》、《潼关肉夹馍发展历程》等; 4、每日经济新闻:文章《“潼关肉夹馍协会”背后:加盟会员单位过百,300多条开庭公告,多为商标权纠纷》; 5、被中请人发布的关于对违规、违法、侵权行为追责的声明; 6、中国新闻社:想用得缴99800元?“潼关肉夹馍”到底属于谁? 7、陕西第一资讯:数百家潼关肉夹馍店称被告 潼关肉夹馍协会:正常维权; 8、潼关县盛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潼关县潼味坊快餐供应有限公司西安万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9、天猫店铺销售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申请争议商标的主体资格,争议商标并非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许可给非本集体成员使用的行为虽属于不当使用争议商标,但并不影响争议商标的合法性被申请人作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人,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争议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显著特征和独创性,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潼关肉夹馍协会章程》; 《潼关肉夹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申请注册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函》; 《潼关县志》; 《潼关年鉴2013》; 《潼关县商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潼关县网货流通产品生产的标准体系文件的通知》; 《渭南传统小吃潼关肉夹馍制作技术规程》;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渭南日报报道、潼关肉夹馍所获荣誉、参展活动照片、食品包装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副本)寄送给本案的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规程》与《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肉夹馍制作工艺与材质要求不-致,说明潼关肉夹馍制作方法并不唯一,其制作标准具有任意性。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被申请人既无力担负起对该商品的产地来源和特定品质进行监管的责任,又无法保证只有自己的协会成员才可以向公众提供潼关肉夹馍。争议商标不符合地理标志授予条件,即便已经授权,也应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老潼关小吃协会于2014年4月14日申请注册,2015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2021年1月13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潼关肉夹馍协会,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12月13日止。 2、争议商标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潼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老潼关小吃协会申请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函、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潼关年鉴、被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证据。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的条件,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认识。争议商标在指定的肉夹馍商品上符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条件,其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特定产区,具有特定质量和品质,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虽然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潼关”,但其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组成部分,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指定使用在肉夹馍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争议商标由老潼关小吃协会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我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主体资质及其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符合法律规定,争议商标符合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的相关要求。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不当维权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6月30日附2:对潼关肉夹馍协会证据质证 一、对证据1“潼关肉夹馍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质证(1)潼关肉夹馍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三性予以认可。(2)《潼关肉夹馍协会章程》,三性均不予认可。(3)《潼关肉夹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三性均不予认可。申请人认为,证据1的三份文件不证明被申请人所述事实。二、对证据2的质证(1)《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申请注册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函》: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2)《潼关县商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潼关县网货流通商品生产的标准体系文件通知》: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证明内容也不予认可。(3)《渭南市传统小吃潼关肉夹馍制作技术规程》: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证明内容也不予认可。三、对证据3的质证(1)《潼关县志》:三性均不予认可。(2)《潼关年鉴》(2013):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3)《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4)渭南日报报道文章网页截图、潼关肉夹馍获得的荣誉证书、参展活动的照片: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四、总结(一)被告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并没有作出实质性回应。(二)“潼关肉夹馍”本身并不是地理标志,被申请人是想通过核准注册地理标志打造地理标志,因果关系倒置。(三)争议商标不符合地理标志授予条件,即便已经授权,也应该宣告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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