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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无效裁定:“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予以维持!【附:1.无效宣告申请书;2.对潼关肉夹馍协会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有证据截图)】

 朝九晚九 2023-08-07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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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晓红

单位:上海段和段(厦门)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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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日前,上海段和段(厦门)厦门律师事务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TONGGUANROUJIAM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3]第0000187408号】,国知局认为:

1.“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情形。

2.争议商标虽然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潼关”,但其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组成部分,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3.争议商标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指定使用在肉夹馍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4.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5.被申请人不当维权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自2021年12月10日递交无效宣告申请,到2022年6月提交证据质证意见,再到8月收到裁定书,用时约20个月。国知局的裁定合不合理、正不正确,本公众号不加以评论。现将《无效宣告申请书》《裁定书》及《对潼关肉夹馍协会提供的证据质证》予以公开,希望能为公众提供一些该案的第一手材料,供学术研究之用。

附1:“潼关肉夹馍及图”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已受理【附:无效宣告申请书】

附2:对潼关肉夹馍协会提供的证据质证(见下文)

裁定书正文

关于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TONGGUANROUJIAMO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87408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潼关肉夹馍协会

地址:陕西省潼关和平路北段十三花肉夹馍店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对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TONGGUANROUJIAM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被申请人与西安万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潼关县盛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华锋,产生人格混同。被申请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非营利法人,不具备集体商标持有人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曾大规模地对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进行维权,要求他们加入协会并缴纳数干数万元的加盟费。被申请人的一系列表现表明,其不是公益型社会组织,而是营利法人,其申请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地理标志商标,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争议商标注册。

二、潼关肉夹馍原料来源、品质、制作方法都不具有衡量和操作性,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品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

三、本案争议商标所规定的使用条件,因现实生活中无法监督、验证其产品原产地、特点品质和制作方法,无法确定标注争议商标商品为《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因此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

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渭南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章;

2、潼关肉夹馍协会工商信息、网站页面、争议商标信息;

3、潼关肉夹馍协会微信公众号基本信息、公众号文章《加盟餐饮品牌的正确姿势:如何防止被骗》、《潼关肉夹馍小吃培训必看指南》、《潼关肉夹馍怎么加盟?戳这里!》、《全新回归!潼关肉夹馍旗舰店掀开神秘面纱》、《潼关肉夹馍发展历程》等;

4、每日经济新闻:文章《“潼关肉夹馍协会”背后:加盟会员单位过百,300多条开庭公告,多为商标权纠纷》;

5、被中请人发布的关于对违规、违法、侵权行为追责的声明;

6、中国新闻社:想用得缴99800元?“潼关肉夹馍”到底属于谁?

7、陕西第一资讯:数百家潼关肉夹馍店称被告 潼关肉夹馍协会:正常维权;

8、潼关县盛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潼关县潼味坊快餐供应有限公司西安万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9、天猫店铺销售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申请争议商标的主体资格,争议商标并非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许可给非本集体成员使用的行为虽属于不当使用争议商标,但并不影响争议商标的合法性被申请人作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人,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争议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显著特征和独创性,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潼关肉夹馍协会章程》;

《潼关肉夹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申请注册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函》;

《潼关县志》;

《潼关年鉴2013》;

《潼关县商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潼关县网货流通产品生产的标准体系文件的通知》;

《渭南传统小吃潼关肉夹馍制作技术规程》;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渭南日报报道、潼关肉夹馍所获荣誉、参展活动照片、食品包装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副本)寄送给本案的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规程》与《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肉夹馍制作工艺与材质要求不-致,说明潼关肉夹馍制作方法并不唯一,其制作标准具有任意性。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被申请人既无力担负起对该商品的产地来源和特定品质进行监管的责任,又无法保证只有自己的协会成员才可以向公众提供潼关肉夹馍。争议商标不符合地理标志授予条件,即便已经授权,也应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老潼关小吃协会于2014年4月14日申请注册,2015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2021年1月13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潼关肉夹馍协会,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12月13日止。

2、争议商标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潼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老潼关小吃协会申请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函、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潼关年鉴、被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证据。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的条件,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认识。争议商标在指定的肉夹馍商品上符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条件,其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特定产区,具有特定质量和品质,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虽然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潼关”,但其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组成部分,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指定使用在肉夹馍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争议商标由老潼关小吃协会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我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主体资质及其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符合法律规定,争议商标符合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的相关要求。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不当维权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6月30日

附2:对潼关肉夹馍协会证据质证

质证意见正文
对第14369120号商标无效请求答辩书的质证意见

方晓红

一、对证据1“潼关肉夹馍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质证

(1)潼关肉夹馍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三性予以认可。

该证据印证被申请人与西安万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潼关县盛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西安万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餐饮公司)、潼关县盛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潼餐饮公司)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人格混同,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争议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理由:①被申请人提供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王华峰,住所为潼关县和平路北段十三花肉夹馍店。该王华峰同时亦为西安万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潼关县盛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潼关肉夹馍协会的住所是王华峰为打造潼关小吃品牌建立的一个形象店和旗舰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即盛潼餐饮公司旗舰店地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8、9)。结合渭南市人民政府官网刊发的《弘扬潼关饮食文化的旗手——陕西盛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华锋》文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以及2015年8月26日潼关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局长屈育民在潼关县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我县就业与创业工作情况的报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1),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证据3,大量的内容证明潼关肉夹馍协会与万盛餐饮公司盛潼餐饮公司关系模糊不清(相关理由将在对应的证据质证条目下说明),潼关肉夹馍协会、万盛餐饮公司、盛潼餐饮公司、王华锋(又名王华峰)产生人格混同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当潼关肉夹馍协会与企业法人、自然人人格产混同时,其设立、运营更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非营利法人,潼关肉夹馍协会也不再具备集体商标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因此,其以虚假的非营利法人申请、运营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地理标志商标,应当宣告无效。

(2)《潼关肉夹馍协会章程》,三性均不予认可。

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章程仅加盖协会公章,没有其他具有公信力的文件予以佐证,因此,其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判断。该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本章程于2012年8月12日会员大会通过。但是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供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通过记录。该章程第五十条规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证明。该章程第五条规定,本协会的住址:陕西省潼关县和平路北段。该条与申请人2021年11月30日在天眼查查询的潼关肉夹馍协会地址潼关县十三花肉夹馍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以及被申请人提供证据1(1)的地址不符【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1)的发证日期为2018年9月7日】,也没有其他证据说明两个不同的注册地址的由来。因此,申请人对证据1(2)三性不予认可。

(3)《潼关肉夹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三性均不予认可。

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管理办法》仅加盖协会公章,没有其他具有公信力的文件予以佐证,因此,其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判断。《管理办法》称“根据协会单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但是《管理办法》并没有指称《管理办法》是由谁来制定,是会员大会制定,还是理事会制定,抑或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某个个人制定?《管理办法》语焉不详。同证据1(2)一样,《管理办法》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其效力,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批准程序,申请人均不得而知。在没有任何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管理办法》也可能是2022年3月1日制定(被申请人的答辩书落款时间为2022年3月3日)。

被申请人声称,其提供证据1是为了证明:(1)被申请人是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从未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具有申请争议商标的主体资格,符合《商标法》第三条第二的规定,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争议商标并非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2)被申请人从未收取加盟费。《潼关肉夹馍协会章程》无“加盟费”相关规定,其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潼关肉夹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会费收取标准为:会长单位:1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事业单位(培训学校、从事餐饮研发机构)每年200元;餐饮业相关单位每年5000-7000元。”会费标准与申请人所述“加盟费”完全无关。

申请人认为,证据1的三份文件不证明被申请人所述事实。


理由:

(1)被申请人是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但是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不必然就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被申请人的待证事实有结论(不是营利法人,没有收加盟费),没有证据支持。实际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7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是在潼关县政府及县就业局的倡导与支持下倾心打造,全权授万盛餐饮公司与盛潼餐饮公司管理的公司化运作协会。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所述“2012年4月,潼关县政府同意成立老潼关小吃协会,同意县就业局与王华峰的万盛餐饮公司联合开展潼关小吃创业技能培训,实现全程公司化运作。”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1)、证据3(5)与被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7、证据11逻辑、思维、方式均一致。被申请人是披着非营利法人外衣的营利机构。

(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5-8显示被申请人收取加盟费,是被申请人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不是申请人杜撰的内容。被申请人还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明文规定了“交纳管理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5及证据9、16-17,均能证明被申请人利用“商标侵权”收取加盟费,而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清理市场上不符合“潼关肉夹馍及图”地理标志的使用条件和地理标志规定品质的“假的”潼关肉夹馍。一个地理标志的持有者,面临市场上遍地开花的“潼关肉夹馍”,不是去核实肉夹馍的品质,而是要求经营者加入“会员”,收取“会员费”,这个“会员费”是“会员费”还是“加盟费”?加之被申请人的《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交纳管理费”,其意不言而喻。

(3)潼关肉夹馍协会并没有履行其公开的地理标志管理者职责,反而沦为王华锋及其经营的企业的外套。《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章“集体商标的管理与保护”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老潼关小吃协会是该集体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2.组织、监督按本规则使用协会集体商标;3.负责对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4.对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测;5.维护该集体商标专用权;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然而事实是,“潼关肉夹馍及图”地理标志获得核准注册后,潼关肉夹馍协会便迫不急待地将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授权给万盛餐饮公司、盛潼餐饮公司使用(核准注册后11天即授权给万盛餐饮公司、盛潼餐饮公司,见申请人的证据5、6、7)。从申请人提供的潼关肉夹馍协会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证据12-14、5-8),潼关肉夹馍协会、万盛餐饮公司、盛潼餐饮公司、王华峰,无论是在被申请人官网,还是在对媒体宣传、运营方面,均分不出你我。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也显示,被申请人为了证明“潼关肉夹馍”是发源于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的一种特色小吃,提供了证据基本都是万盛餐饮公司、盛潼餐饮公司所获得的荣誉。而《“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列举的成员名单足足有35个!这35个成员中,只有万盛餐饮公司、盛潼餐饮公司在为“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作贡献?显然不是。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万盛餐饮公司并不在这35个成员当中,万盛餐饮公司也不符合成员资格。潼关肉夹馍协会在其地理标志授权后11天就急吼吼地将地理标志授权给不是成员的万盛餐饮公司使用,在商标面临无效宣告的情形下还提供非成员万盛餐饮公司于2015年11月获得的“丝绸之路名小吃”荣誉(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P52)!这个荣誉在争议商标注册日期2015年12月14日之前。该证据说明,争议商标在核准注册之前,其商品就不是仅出于《“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如果万盛餐饮公司、盛潼餐饮公司、王华峰与潼关肉夹馍协会不是沆瀣一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证据11、证据5-8、证据12-14,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1)、证据3(5),被申请人作如何解释,才能撇清双方之前的关系?

《“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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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P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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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肉夹馍协会提供的西安万盛公司荣誉证据

被申请人提供的潼关肉夹馍荣誉的证明文件,没有一件是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荣誉。潼关肉夹馍协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潼关肉夹馍作为一个地方名小吃,“潼关肉夹馍及图”的荣誉难道不该积淀在潼关肉夹馍协会名下,反而让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的二家企业占尽风光【潼关肉夹馍协会提供的潼关肉夹馍荣誉,基本都是授予万盛餐饮公司、盛潼餐饮公司的,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5)】。潼关肉夹馍协会在2014年4月14日申请地理标志时是35个会员,至2021年12月10日,申请人申请无效宣告日时,有多少会员?这些会员有没有为潼关肉夹馍积淀荣誉?不得而知。更为可笑的是,被申请人在答辩中称,其将争议商标许可给非本集体成员使用的行为为不当行为(答辩书P4),但还提供了大量非会员万盛餐饮公司获得的潼关肉夹馍荣誉!

综上,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二、对证据2的质证

(1)《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申请注册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函》: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理由:①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函由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落款时间为2012年7月17日。该函为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说明,潼关县人民政府同意老潼关小吃协会申请注册“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同样还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3)——《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该证据也是由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证据3(3)显示,潼关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授权“老潼关小吃协会”申请注册了“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这两份证据对于潼关县人民政府授权“老潼关小吃协会”申请注册“潼关肉夹馍”的时间表述不同。其中至少有一份证据为不实证据,或者两份证据都不实。如果两份证据均为合法、真实证据,只能说明潼关县人民政府对“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也是一知半解,任意出局红头文件。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申请注册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函》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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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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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该函是真实文件,该函也只是说明老潼关小吃协会是经县政府同意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老潼关小吃协会是“潼关肉夹馍”地方标准的制订单位,拥有专业的质量检测设备和专业的质量检测人员,具备对“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监督管理能力。该函实际只是在陈述一个事实,但不能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是否真实。首先,老潼关小吃协会是经县政府同意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这是表面事实。具体事实是,老潼关小吃协会成立后是要进行公司化运营,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件没有说明,该问题前文证据已充分说明,不再赘述。其次,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该协会是'潼关肉夹馍’地方标准的制订单位,拥有专业的质量检测设备和专业的质量检测人员,具备对'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监督管理能力。”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潼关肉夹馍协会也没有出示、报备质量检测设备、质量检测人员,更没有证据证明其从协会成立至今作出的监督管理的事例。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看,被申请人只会收取会员费、加盟费,并未为“潼关肉夹馍及图”地理标志商品的品质管控做出任何举动。

(2)《潼关县商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潼关县网货流通商品生产的标准体系文件通知》: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证明内容也不予认可。

理由:①该文件由潼关县商业管理办公室签发,不是潼关肉夹馍协会签发。该文件的签发时间为2021年11月5日,其时潼关肉夹馍协会正在全国批量维权。根据潼关肉夹馍协会与县政府以及潼关县劳动就业服务局的关系,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这是潼关县商业管理办公室配合被申请人批量维权的一个文件。该文件只是发布“2套标准体系文件以供相关生产厂家借鉴使用”,并没有显示标准的具体内容。该文件是针对潼关县域地区的特色小吃潼关千层饼和花椒种植,不是针对“潼关肉夹馍”。最重要的,该文件不是监督、管理“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商品的品质,而是供厂家借鉴使用。因此,证据2(2)不能证明潼关肉夹馍协会实施了监督管理,更不能证明潼关肉夹馍协会有监督管理“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商品的能力。

(3)《渭南市传统小吃潼关肉夹馍制作技术规程》: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证明内容也不予认可。

理由:①该《技术规程》是由盛潼餐饮公司、老潼关小吃协会起草,起草人为王华锋、董开锋、杨培根。其中,盛潼餐饮公司、王华锋为申请人认为与老潼关小吃协会产生人格混同之单位和个人。董开锋为盛潼餐饮公司、万盛餐饮公司的股东(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8、20)。该证据再次印证,潼关肉夹馍协会与盛潼餐饮公司、万盛餐饮公司、王华锋剪不断、理还乱的人格混同关系。

《渭南市传统小吃潼关肉夹馍制作技术规程》的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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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技术规程》是制作工艺,《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而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规程》通篇没有《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内水质特点、土壤特点,以及因潼关区域水土特点而种植的小麦、养殖的生猪肉。相反,其小麦、猪肉都是采用国标的GB 1355、GB 9959.1标准。

《渭南市传统小吃潼关肉夹馍制作技术规程》中的小麦与猪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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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的小麦和猪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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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技术规程》中规定的肉夹馍与《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肉夹馍制作工艺与材质要求并不一致。其中,千层饼要求的是关中冬小麦,卤肉只要上等前、后腿和五花猪肉。其取材尺寸,配料均与《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肉夹馍制作方法不一致。说明潼关肉夹馍制作方法并不唯一,其制作标准具有任意性。

《渭南市传统小吃潼关肉夹馍制作技术规程》材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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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肉夹馍制作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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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被申请人以证据2中3份证据来证明其具有监督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能力,只能说是天方夜谭。被申请人可能连“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商品到底是什么标准都搞不清楚。

三、对证据3的质证

(1)《潼关县志》:三性均不予认可。

理由:①被申请人提供的《潼关县志》没有出版信息,不知真假。被申请人提供的《潼关县志》只提到烧饼夹肉(肉夹馍)是传统风味小吃,并没有提到烧饼夹肉(肉夹馍)是地理标志商品众所周知,风味小吃并不等于地理标志,不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就不会制定《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就地理标志作特别规定,被申请人也不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了。

(2)《潼关年鉴》(2013):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理由:《潼关年鉴》风味小吃目录下这样介绍潼关肉夹馍:“潼关肉夹馍,为潼关特色小吃之一。”特色小吃、风味小吃并不等于地理标志商品,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商品必须得符合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潼关年鉴》中所述的潼关肉夹馍,其用料、制作工艺及品质评论,均是泛泛而谈,以此来证明其特定品质、特定信誉,以及形成公众高度认同感,显然很单薄。

《潼关年鉴》介绍的潼关肉夹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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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理由:①该证据与证据2(1)相冲突,原因已在证据2(1)陈述,不再重复。申请人认为,证据2(1)、证据3(3)至少有一份证据为不实证据,或者两份证据都不实。如果两份证据均为合法、真实证据,只能说明潼关县人民政府对“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也是一知半解,任意出局红头文件。更不能由被申请人拿来作为证明其申请争议商标的证据。

(4)渭南日报报道文章网页截图、潼关肉夹馍获得的荣誉证书、参展活动的照片: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理由:①《渭南日报》2016年10月20日发布的“渭南,一座色香味俱全的城市”中介绍的老潼关肉夹馍为:肉夹馍是滋养风味名吃的极品之一,馍干、脆、酥、香,肉是肥而不腻……潼关的肉夹馍与外地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一定要用刚出炉的烧饼夹煮好的冷肉,俗称“热馍夹凉肉”,这是最传统的吃法。《渭南日报》文章又展现潼关肉夹馍的另一特点,该特点与吃法有关,与地理、自然、人文没有任何关系。该文与证据3的(1)(2)《潼关县志》《潼关年鉴》一样,都在说明潼关肉夹馍是一种特色小吃,不是地理标志商品

《渭南日报》:渭南,一座色香味俱全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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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日报》2016年11月11日发布的图文,是潼关肉夹馍的制作技术。而《商标法》所述的地理标志商品是指来源于某地区的商品,其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与技艺无关。故该证据不能证明潼关肉夹馍的品质与潼关的自然环境因素有关。

《渭南日报》2016年11月11日发布的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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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日报》2017年1月14日发布的“我市表彰第26届中国厨师节功臣”,更是与潼关肉夹馍是否为地理标志商品无关。该文的中心是表彰厨师,潼关肉夹馍只是厨师制作一种食品而已。

《渭南日报》:我市表彰第26届中国厨师节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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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授予“潼关肉夹馍传统手工技艺”,而不是潼关肉夹馍因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而产生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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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重要的是,被申请人用来证明潼关肉夹馍因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而产生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用的是万盛餐饮公司、盛潼餐饮公司的荣誉证书。而其中的万盛餐饮公司并不是地理标志商品的成员(也不符合成员资格)。在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与万盛餐饮公司、盛潼餐饮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还拿出这两家公司的荣誉证书,且只能拿出这两家的“潼关肉夹馍”荣誉证书!更加佐证申请人的质疑。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第57、60-61、67-68页的照片,均为盛潼餐饮公司的活动照片,不是被申请人以自己名义做出活动的照片。其他照片不出意外,也应当是盛潼餐饮公司的活动照片(需要 贵局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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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肉夹馍商标用于食品包括上的照片,是潼盛餐饮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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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充其量只能证明潼关肉夹馍的是特色小吃、传统小吃、制作工艺和吃法与一般肉夹馍有区别。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日之前,就是地理标志商品。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是用官方授予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来打造地理标志商品,前因后果倒置。

四、总结

(一)被告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并没有作出实质性回应。

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并没有说明其与万盛餐饮公司、盛潼餐饮公司、王华锋之间是什么关系,也没有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其与万盛餐饮公司、盛潼餐饮公司、王华锋产生人格混同的证据1、证据2、证据5-19作出任何说明,反而在其提供的答辩证据材料中或多或少体现万盛餐饮公司、盛潼餐饮公司、王华锋身影。如:①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是王华锋,登记地址为盛潼餐饮公司旗舰店地址,而提供的《潼关肉夹馍协会章程》又不是天眼查或者被申请人登记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地址;②《渭南传统小吃潼关肉夹馍制作技术规程》由盛潼餐饮公司、老潼关小吃协会起草,主要起草人为王华锋、董开锋、杨培根,其中,王华锋、董开锋均为万盛餐饮公司、盛潼餐饮公司的股东,杨培根是什么背景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质询。③被申请人提供的潼关肉夹馍荣誉证书大部分都是万盛餐饮公司、盛潼餐饮公司的荣誉证书,而不是潼关肉夹馍协会为潼关肉夹馍赢得的荣誉。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潼关肉夹馍协会章程》,前述事项应由协会来管理(第十七条)。另外,《潼关肉夹馍协会章程》还约定,协会将会为潼关肉夹馍经营户(会员)提供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服务,颁发潼关肉夹馍经营许可证,推广、研发新品种。实际操作时,是万盛餐饮公司、盛潼餐饮公司在给潼关肉夹馍经营户会员以及非会员培训,并作加盟宣传,被申请人对万盛餐饮公司、盛潼餐饮公司的所作所为置若罔闻。被申请人的这些行为,根本就不像一个经县政府同意登记的社团法人的所为。对这些不合理、不正常的举动,只能作一个合理解释——那就是,被申请人与万盛餐饮公司、盛潼餐饮公司、王华锋是一体运营,也就是四者之前人格混同。

(二)“潼关肉夹馍”本身并不是地理标志,被申请人是想通过核准注册地理标志打造地理标志,因果关系倒置。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潼关肉夹馍最早出现在初唐时期,1937年周恩来、1938年杨朔、1939年蒋纬国在潼关,据说都品尝过过潼关肉夹馍,“潼关肉夹馍及图”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于2014年4月14日,注册日期为2015年12月14日,因此,潼关肉夹馍协会至少于2014年4月14日之前成立,迄今至少已有8年时间。在争议商标面临被无效宣告这样一个大事件时,被申请人竟然拿不出有效的证明“潼关肉夹馍及图”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荣誉的证据。在被申请人答辩提供的3组共11个证据当中,他们认为能证明“潼关肉夹馍及图”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具有特定品质、特定信誉且已形成公众高度认同”的证据,也只有20页(P49-68)。其中渭南日报的三篇报道与地理标志没有任何关联(3页),11页是万盛餐饮公司、盛潼餐饮公司荣誉或者广告(P52-54、55-61、67-68),剩下的几页不出意外,也是万盛餐饮公司或者盛潼餐饮公司的活动广告。让人匪夷所思。
其实原因说出来也并不让人匪夷所思,被申请人提供不出有效的证明“潼关肉夹馍及图”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具有特定品质、特定信誉且已形成公众高度认同”的证据,是因为潼关肉夹馍本身就不是一个地理标志商品,硬生生地被潼关县政府、潼关县劳动就业服务局、万盛餐饮公司、盛潼餐饮公司、王华锋打造成地理标志,以此来创收(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11)。所以,在争议商标面临无效宣告时,被申请人只能东平西凑,找一些他们认为能证明争议商标“具有特定品质、特定信誉且已形成公众高度认同”的证据。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看,被申请人既无力担负起对该商品的产地来源和特定品质进行监管的责任,又无法保证只有自己的协会成员才可以向公众提供“潼关肉夹馍”,在如此“天生不足”的情况下,却仍然想借助《商标法》赋予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去垄断“潼关肉夹馍”字样的使用,这无疑和各地公众对“潼关肉夹馍”这样一个司空见惯的小吃的朴素认知之间产生了巨大的背离,结果如其展示如申请人提供证据及所有分析。

诚如同济大学张伟君教授所言,“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前提是存在一个由地域因素决定的特定商品,而且申请商标注册者可以查明和掌控该特定商品来自该地域且合乎特定的性质。法律允许某个地区垄断这样一个商品称呼的前提是因为存在所谓的'地理标志商品’。我们必须记住的是:是因为有符合这样的事实的商品存在,才会有注册一个地理标志商标的需要,而绝不是因为注册了一个地理标志商标而才产生这样一个商品。只有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才可以避免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泛滥,避免把根本不符合地理标志保护条件的商品也硬生生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来进行保护的不正常现象。”【引自《演讲速递|完善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规则的若干意见》

(三)争议商标不符合地理标志授予条件,即便已经授权,也应该宣告无效

首先,被申请人提供的《渭南市传统小吃潼关肉夹馍制作技术规程》、渭南日报的三篇报道、以及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均表明,潼关肉夹馍的特色在制作工艺与吃法,不在于商品是否出自于潼关。

其次,《“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对制作潼关肉夹馍所使用的面粉和猪肉看似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区域内种植的小麦和养殖的生猪”,但是,问题在于:该规则所称该地的小麦和生猪区别于其他地域的特殊性是在于“矿物质含量高”,那么,这个说法是否有科学和实验证据?该地的小麦和生猪中的矿物质含量到底高多少?该规则并没有说明。即便这个说法成立,那么,该区域的地理因素(水质和土壤特点)是否为该地的小麦和生猪“矿物质含量高”的决定性因素?该规则也没有说明。当地“矿物质含量高”的小麦和生猪究竟如何决定了潼关肉夹馍的“特定品质”?该规则一样也没有说明。更为关键的是:如何保证和监管协会的成员必须使用“区域内”种植的小麦生产的面粉和当地养殖的生猪来制作肉夹馍?协会真的能担当起这样的监管责任吗?该使用规则依然只字未说。因此,该规则中所称的使用当地“矿物质含量高”的小麦和猪肉来制作潼关肉夹馍,是其具有特定品质的“坚实基础”,听起来就像是一个虚无缥缈的神话。

第三,《“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六条所称的潼关肉夹馍的“馍”的特定品质(外表金黄、千层饼状、外酥里嫩、皮薄松脆)真的是潼关肉夹馍特有的吗?至于“呈暗红色、肉质细腻、肥而不腻、瘦而不柴、咸香适口”的“肉”,听起来更像是随处可见的一家餐馆对自己所制作的猪肉美食的广告词,有何特殊性可言?至于“营养价值高、富含微量元素”的陈词滥调几乎就是可以用于任何一种食品的宣传描述了。更令人质疑的是:如此描述的“特定品质”的馍和肉,真的与当地的“水和土”的地理因素有啥关系吗?这种所谓的商品“特定品质”恐怕难以忽悠稍有常识的普通人,但是,该协会竟然可以据此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岂不怪哉?

第四,《“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七条还特别描述了潼关肉夹馍的制作方法。问题在于,第一,其所描述的馍的制作方法和肉的制作方法以及肉夹馍的方法,有何独特性?如果这种制作方法并没有独特性可言,凭什么以此来说明“潼关肉夹馍”具有特定性质?第二,历史悠久的地方小吃潼关肉夹馍的民间制作方法是否就是固定的、唯一的?如果潼关肉夹馍的制作方法本身就并非千篇一律,甚至连当地经营者制作的潼关肉夹馍也都各有“方法”各有“千秋”,那么硬性给潼关肉夹馍规定这样一个制作方法,然后按照地理标志保护的要求,责令经营者统一使用这个制作方法,这样的“一刀切”,究竟有没有可能?究竟有没有必要?更为重要的是:潼关肉夹馍成为一个传统地方风味小吃,究竟是取决于当地的地理人文因素,还是取决于其制作方法?如果只是取决于制作方法,这还能符合地理标志商品的本来意义吗?

最后,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制作的肉夹馍已经足以构成一个地理标志商品,那么,全国各地任何一家能够使用潼关县“区域内”面粉和猪肉,按照上述制作方法出来的肉夹馍,不就是潼关肉夹馍吗?而一个在全国各地都可以生产制作的商品,它还是一个地理标志商品吗?我们还可以提出这样的质疑:符合“潼关肉夹馍”商品特性的肉夹馍,在行业协会申请注册“潼关肉夹馍”商标之前,是否只有在特定地区(比如“潼关周边”)才存在制作和销售?“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目前在册的会员是如何产生的,是否已经涵盖了全部符合条件的“潼关肉夹馍”经营者?

本文不厌其烦地分析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规则中涉及的“使用条件”,只是想说明:这个“使用条件”恰恰就是地理标志保护的基础和起点!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必须取决于地域因素,而且应该清晰明确,可以操作执行,并能够监控,否则,所谓的地理标志保护,就是既没有客观事实基础,也不具有保护可能的海市蜃楼。值得警醒的是,看似有点荒诞的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规则,只不过是我国大量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不管是集体商标还是证明商标)的缩影,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使用规则是如此,还有更多的地理标志使用规则又是怎样的呢?

总之,地理标志值得保护的前提或基础是确实存在一个产地来源可控、且具有市场声誉的地理标志商品。如果连所谓“正宗的地理标志商品”都无法保证其来源于特定产地,也不存在确定的品质特征,或者说市场中本来就无所谓“正宗的地理标志商品”,甚至都无人知晓或者在意其是否是“正宗的地理标志商品”,国家又何必浪费巨大的社会资源、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去保护它,让某些人或某些组织去垄断一个公共领域的地方商品名称呢?【参见:张伟君:“潼关肉夹馍”商标的问题不在维权而在注册——兼谈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异化

本质证文书为无效宣告申请的补充。请求 贵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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