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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奇智 | 福柯的生命权力

 花间挹香 2023-08-07 发布于山东
于奇智 | 福柯的生命权力

提要:福柯的生命权力与其生命政治、治理术一同成为当今政治哲学的重要主题。所谓生命权力就是运用于人口、生命、活人的权力,渐渐取代了生杀予夺的君主权力,它必然与死亡权力相结合。权力分析的对象“肉体”与“生命”在技术与机制中呈现出来,用于肉体(人体)的惩戒技术与用于生命(人类)的非惩戒技术(调节技术)构成权力技术的两个向度。实际上,这生成了“解剖政治”与“生命政治”(两种权力技术学)的分水岭,而惩戒机制与调节机制成为权力技术学的两个向度,彼此叠合,互相碰撞。然而,作为对其他民族施行杀人权的极端种族主义,失控而极恶的生命权力与保障生命的生命权力格格不入。

关键词:福柯;生命权力;死亡权力;权力技术;惩戒;调节

于奇智 | 福柯的生命权力

一、“生命权力”概念的诞生

于奇智 | 福柯的生命权力

“生命权力”是福柯在《性经验史》第一卷《知识意志》(又译《认知的意志》《认知的意愿》,1976)、《必须保卫社会》(1975-1976)与《安全、领土与人口》(1977-1978)中提及并使用的政治哲学概念,表明生命与权力密切相关,进而生成一个汇合场或内在领域。“生命权力”与“生命政治”“治理术”形成福柯后期哲学一个三位一体式的纽结或转折点,密不可分,其中,“治理术”及其“治理自我与治理他者”的展开,构成了其中心主题。生命权力,和生命政治、治理术一样,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一个新概念。通过管理公共卫生、性欲、出生率等,权力以治理个人—身体和人口—生命为目的,这就是权力的个人维度与人口维度。我们将系统考察以“个人—身体”为轴心的身体权力(或解剖政治)和以“人口—生命”为轴心的生命权力(或生命政治),进一步区分生命权力观与传统权力观。总之,所谓生命权力就是运用于人口、生命、活人的权力,渐渐取代了生杀予夺的君主权力或君主所掌握的生死权力,而君主曾经就是生死予夺者,即生死掌管者(bio⁃thanatothètes),成为臣民的生死代理人。

1976年1月7日,福柯在法兰西学院开讲年度课程“必须保卫社会”,在3月17日最后一讲提出“生命权力的诞生”(naissance du bio⁃pouvoir)问题,8月,其《性经验史》第一卷《知识意志》完成并于12月出版,恰与1970—1971年度讲座“知识意志”同名。虽然讲稿《必须保卫社会》法文版于1997年才出版,但与《性经验史》第一卷《知识意志》是同期而平行的著作,后者也是在最后一章(第五章)探讨“死亡权利与生命权力”。“必须保卫社会”这一年度讲座(同名整理,成书出版),上承《监视与惩罚》,下接《性经验史》第一卷《知识意志》,这意味着它起着承前启后的转换作用。因此,“生命权力”与“生命政治”互为参照。福柯区分了个体(individu)与人类(espèce humain)、人体(homme⁃corps)与人类(homme⁃espèce)、解剖权力与生命权力、身体解剖政治与人口生命政治。可见,生命权力应该指对人口的集合治理,这种集合治理依赖于18世纪以来欧洲所创立的生物学、医学、经济学与统计学(比如人口统计学)。

生命权力与生命政治均与人——人口或人类(人—类别)——有关。“生命权力”就是用于生命——人口生命(或生命人口,biopopulation)——的权力,而“生命政治”这个词用来表示从领土转向寓居于其上的人口生命的权力行使形式,即生命权力。这表明,权力与政治既占有生命又对生命负责,生命权力与生命政治的对象是生命,并且,领土国家转向生命国家(bio⁃État)。福柯指出:

事实上,生死权利意味着什么?当然不是君主可以像他可以使人死一样让人活。生死权利只能以一种不平衡的方式运转,而且总是在死这一边。君主权力只能从君主可以杀人开始才有效果。归根结底,他身上所握生死权力的本质实际上是杀人的权力:只有在君主杀人的时候,他才行使对生命的权利。本质上,这是一种双刃剑权利。因此,在此生死权利中不存在真正的对称。这不是使人死或使人活的权利,也不是让人活与让人死的权利。这是使人死或让人活的权利。当然,这导入了明显的不对称……因此,君主权利就是使人死或让人活的权利。随后,经过布置的新权利就是使人活与让人死的权利。

长期以来,最高权力的典型特权之一就是生死大权……古老的父权赋予罗马家庭的父亲以“操持”子女和奴隶生死的大权。他“给予了”他们生命,也可以收回它。他(君主——引者注)并不“直接地要求他们去死”,而是合法地“让他们去冒生命的危险”:在这一意义上,他向他们行使了“间接的”生死大权。一旦他们中有谁胆敢反对他,并且违反了他的法律,那么他可以向他的生命行使直接的权力:他会以有罪必罚的名义把他杀掉……总之,现代形式的生死大权是相对的和有限的,而古代形式的生死大权是绝对的,但是它们都是一种不对称的权利……事实上,被说成是“生死大权”的权力是“让”别人死或“让”别人活的权力。总之,它的象征是双刃剑……权力……在为了消灭生命而占有生命的特权中到达了顶点。

以君主权力为代表的旧的死亡权力现在被对肉体的管理和对生命的有分寸的支配小心翼翼地取代了。在古典时代,各种惩戒——小学、中学、兵营、车间——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政治实践和经济观察领域,也出现了有关出生率、长寿、公共卫生、居住条件、移民的问题。因此,许多不同的驯服肉体和控制人口的技术也一下子涌现出来。“生命权力”时代(l’èred’un “bio⁃pouvoir”)就这样开始了。

福柯在此表达了基于“生命权力”的“生死二重关系”,所谓“生命权力”问题就是关于“生”与“死”及其关系在权力层面的体现问题,生死与权力相叠合,或者说,生死政治化,而政治与生死交织。可以说,这是福柯关于“生命权力”概念最初的明确表达。

二、生命权力与死亡权力的共生

于奇智 | 福柯的生命权力

生死如影随行、同源同构,于是,生命权力必然与死亡权力相结合,生命政治也必然与死亡政治相结合,遂有“生死权力”(bio⁃thanatopouvoir)与“生死政治”(bio⁃thanatopolitique)出。生命权力与权力理论、生命管理相关,而死亡权力与生命权力互为补充。“死亡权力从此成为管理、繁殖、控制与调节生命的补充。就是说,权力成为生命、身体、群体与人口的管理者。如果生命权力将生命管理与死亡发生联系起来,那么,它可能引起对整个西方政治史的重新解读。”这表明,在权力层面,死亡与生命达到了平衡。“被推向悖论极致的生命政治,在死亡与生命、死亡与生命权力之间建立了一种积极的联系。死亡已经变得至关重要。因此,正是在维护人口群体的生命及其延续的名义下,现代性之中才发生了可以强加死亡和行政制造死亡的权力。”

福柯明确指出生死权利存在不对称性,就是说,“使人死”(faire mourir,亦可译为“处死人”或“杀死人”)与“使人活”(faire vivre,亦可译为“养活人”或“供养人”)之间、“让人活”(laisser vivre)与“让人死”(laisser mourir)之间没有真正的对称,但是,“使人死”或——请注意,是“或”而不是“与”——“让人活”之间达成了某种对称,这种在“或者关系”上的对称是君主权利的一个特征,而重新布置的君主权利则是“使人活”与“让人死”实现平衡之后的权利。臣民的生死权利围绕着君主的生死权利转,也就是说,臣民的生死权利掌握在君主的手里,由君主的生死权利决定。总之,臣民的生死权利,只有在君主的生死权利作用下才能升格为“权利”。如果这对消耗、吞噬臣民肉体和生命的权力与孕育、呵护生命的权力进行了区分,“那么一个关于死亡和在生命政治的现代性中如何可以对死亡加以组织的方式的问题便产生了:生命权力如何能够建立起可怕的'死亡工厂’?”

福柯在“必须保卫社会”的最后一讲对年度所讲加以总结,在前面的讲演中分析了革命史实,特别是18世纪的种族战争问题,战争因种族矛盾而爆发,而“种族”问题并没有随着“战争”结束而结束,脱离战争环境之后便与国家结合,遂有“国家种族主义”出,在此存在着种族连续统,即“种族战争”转向“种族国家”。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战争意味着死亡,即制造死亡或产生死亡恐怖,即把人送上战场就是将其送死或处死,生命权力进入死亡权力;针对战争的死亡意义,权力则对生命负责,即权力具有生命意义;或者说,生命内化到权力之中,生命权力化而具权力色彩,权力生命化而具生命色彩;进而言之,权力将生命提升到了国家层次,生命权力化或生命国家化成为大趋势。福柯并没有建立“权力理论”或“关于权力的一般理论”,而是对权力加以分析,即只是推进“权力分析”,旨在“界定权力关系所形成的特殊领域,并确定可分析这一领域的工具”。

他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如何行使权力或者权力如何发生,可见,要建立的不是关于权力的形而上学或本体论,而是在权力主题上进行批评性研究,意在揭示权力关系的特殊性。福柯放弃将“权力”当作“实体”以导向本质主义方向,把“权力”用作复数,以诊断和评估不同形式的权力,因此,其全部权力分析应当具有史学色彩或具有历史编纂学风格。他完成了大量的概念创造、词汇革新、术语转化,诸如权力、惩戒、生命权力、生命政治、治理术等这些关键概念,它们充分闪现出福柯思想的光辉。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在西方思想史上,都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对社会科学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中,“权力”概念在福柯思想体系中生成了一个由如下诸概念形成的概念组或概念链条:牧领权力(pouvoir pastoral)、君主权力(pouvoir souverain)、惩戒权力(pouvoir disciplinaire)、生命权力(biopouvoir)等,它们也是最著名、引用最多的概念。

从“使人死或让人活”的权利到“使人活与让人死”的权利构成君主权利的大转折。生死权利问题由来已久,早在18世纪,法学家们强调指出人们一起任命一位君主,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当生命受到外力威胁时,死亡随时随地成为可能,会把人们带往另一世界或彼岸,让生者与死者阴阳两隔。为了避免死亡,必须寻找到解决办法,而任命一个君主不失为最好的解决办法之一。总之,“正是为了生存,他们才任命一个君主。”人们要生存或残存下去,这是寻找解决办法最为根本最为原始的动力。但问题是,既然君主掌握了臣民的生死大权,那么是否意味着他有权处死臣民呢?我们认为,这个问题使“生命”成为关注的“焦点”或思考的“问题”,从而成为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问题。“生命现象”(biophénomène)正是在政治哲学反思、权力分析过程中逐渐成为“问题”。这个转变,依福柯看来,不是在一般政治理论或一般权力理论层面发生的,而是在政治分析或权力分析过程中完成的。权力分析恰恰围绕着“肉体”展开,为此,仍然富有生命力的“肉体”在机制、技术与技术环境中得以血肉呈现,比如《监视与惩罚》所展示的1757年典型的达米安处决场景历历在目,被惩戒肉体的空间布局与权力技术以最集中最节省最有效的方式运转起来。

三、惩戒技术与非惩戒技术

于奇智 | 福柯的生命权力

福柯敏锐地注意到18世纪下半叶所出现的新现象,即新的非惩戒权力技术(nouvelle technique de pouvoir non disciplinaire, 即反惩戒权力技术, technique de pouvoir antidisciplinaire),这显然与惩戒权力技术形成对比;惩戒技术(techniques disciplinaires或法律惩戒技术)与非惩戒技术(techniques non disciplinaires)构成了权力技术的正反两个向度;非惩戒技术作为权力的另一种技术,它不排斥惩戒技术,反而吸纳它、利用它;它并没有取消惩戒技术,而只是处于另一极、另一层面,需要其他辅助工具。这些辅助工具实际上是非惩戒技术的保存者。

惩戒技术直接针对人的肉体(个体、人体或人—身体,homme⁃corps),而非惩戒技术直接作用于人的生命(人口、人类或人—类别,homme⁃espèce)。可见,惩戒技术与非惩戒技术直接针对的对象截然不同,尽管它们都针对人,换而言之,它们各自针对人的不同方面:惩戒技术用于作为肉体的个体人(个体),而个人—身体是惩戒技术运用的“有效空间”;非惩戒技术施于作为类别的群体人(人口),而人口—生命则是非惩戒技术(调节技术)运用的“有效空间”。权力技术的正反两个维度决定了两种不同的作用对象。个人肉体的惩戒技术转向人口生命的非惩戒技术,肉体惩戒产生个人的个体化后果(个体现象),而生命的非惩戒技术导向人口的大众化后果(总体现象)。在非惩戒技术作用的人口层面,存在着出生、生产、疾病、死亡等生命过程固有的因素。在我们看来,惩戒技术与非惩戒技术在18世纪前后两段发生交替或转折,在不同时段的人的维度(个人肉体与人口生命)上发挥作用,人类(espèce humaine)问题取代了人体(corps humain)问题,起码是前者比后者更具优势。这实际上开显了“解剖政治”与“生命政治”(或两种权力技术学)之间的分水岭与连接点。人体解剖政治(惩戒权力)与人口生命政治(生命权力)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分。正如福柯所言:“在18世纪进行的人体解剖政治之后,在同一世纪末,我们看到出现了某种东西,它不再是人体解剖政治,而是我将称作人类的'生命政治’的东西。”

这一转折意味着,生命知识涉及的首要对象与生命权力作用的首要目标会发生变化,即作为群体或大众的人口的出生率、死亡率、寿命成为首要因素,并且与政治、经济相关。为此,人口统计学起着关键作用,因为它必然将这些因素纳入优先的统计范围,而在18世纪,流行病的发病率直接威胁所有人。福柯在《临床医学的诞生》一书中非常详细而严格地描述了这种状况,当时难以根治的流行病演变成一种常态,人口生命不断受到威胁。因此,医学不仅仅是知识,而且是权力,即它直接关系到人口的存亡大问题,于是,医学事务实际上成为一种生命政治,医学本身成为一门生命政治科学,甚或人类科学。“医学现在将具有公共卫生的职能……也开展全民卫生学习与医疗普及运动。因此,也是再生产、出生率、发病率的问题。”到了19世纪,老人问题变得非常严峻,事故频发,残疾与反常普遍存在,保险、储蓄、社保等构成了一个问题链条或问题群岛,相应的一系列机构与之呼应。在这个时代,人作为活的生物,其成员的相互联系、生存环境成为突出问题,生存环境不仅指自然环境(诸如地理、气候、水文),它关系到威胁人口的流行病,而且也指人造环境(如城市条件)。生命政治恰恰建立在人口生存环境之上,出生率、发病率、死亡率等成为生命政治直接的干预领域,它们也是生命知识(如医学)和生命权力的对象。

福柯认为,权力的非惩戒技术在作用于人口生命或人类生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生事物,其要者为“人物”“被关注现象的性质”“权力技术学”(technologie de pouvoir, 生命政治)的全新机制(异于针对个人肉体—人体的惩戒机制)。它们构成生命权力与生命政治的基本内容。18世纪末出现的非肉体惩戒技术不再是个人肉体与社会实体,而是“人口”概念,相较于人体或个人,“人口”当然是“新现象”或者“新事物”,比人体或个人更具复杂性、更有系统性。可以说,18世纪末,“人口”问题的出现及其概念的诞生革新了西方思想面貌,因为它不仅仅是生命权力与生命政治的对象,而且同是科学的与政治的问题,也是生物学问题与权力问题。经济与政治作用于集体现象(大众—集体)的影响远远大于它们作用于个体现象的影响,并且,我们只有在集体层面关注和认识“现象”及其性质才能洞察出“合情合理”“恒定常态”“系列连续”,才能理解“偶然事件”“难测现象”。权力的非惩戒技术建立全新的机制(不同于肉体惩戒机制),诸如预测、统计评估、总体测量等,以对人口(总体现象)而非个人(特殊现象)进行干预,目标是刺激出生率,降低死亡率或发病率,延长寿命。这实际上是一种总体的或普遍的调节机制(mécanismes régulateurs),使人口内部各因素达到总体平衡,优化生活状态,即在总体上使力量最大化。可见,它不停留于个体的、局部的、细节的肉体层面,“相反,通过总体机制,来获得总体平衡化和有规律的状态;简单说就是对生命,对作为类别的人的生理过程承担责任,并在他们身上保证一种调节,而不是惩戒。”不过,总体而言,惩戒机制与调节机制之间或者身体惩戒机制与人口调节机制之间,存在着有机连接且留有一定余地。

权力的惩戒技术针对个人肉体,旨在“使人死”“让人活”,而权力的非惩戒技术针对人口生命,意在“使人活”“让人死”。这是一种新的权力形式。前者是一种专制性权力技术,后者是一种调节性权力技术。权力技术因人口问题的出现而发生转变,或者说,正是“人口”促成了权力技术的转变,这一转变相当重要。而作为“新人物”(nouveau personnage)、“新因素”(élément nouveau)或“事实上的新存在”(être concrètement nouveau)的人口及“人口”概念的出现,成为18世纪治理反思与治理实践中的政治问题,在知识与权力的关系中具有重要的历史认知与政治认知的双重意义。或许我们可以说,“人口”成为历史认识论、历史本体论与历史政治学的对象。“死亡权力”因这一转变而削弱,由公共仪式转变为隐秘事件,“死亡”变得比“性事”还具隐秘性和耻辱性,它不再是君主的绝对权力,但是“生命”成为公共现象,成为优先对象,延长生命成为首要事件。

我们认为,“人口”概念为我们思考权力技术的转变提供了操作工具,也成为个体肉体摆脱惩戒技术干预的转换器(福柯在《安全、领土与人口》中重点讨论了“人口问题”)。既然惩戒技术与非惩戒技术(反惩戒技术)是权力技术相反相成的两个侧面,既然个人—人体转向人口—人类,个人的“死亡”从公共转向隐秘,而人口的“生命”则从隐秘转向公共,便是从一种权力转向另一种权力,“死亡”与“生命”生成互相对立的运动,死亡当贬低,生命应增值。“权力越来越没有权利使人死,而为了使人活,就越来越有权利干预生活的方式,干预'怎样’生活,权力特别是在这个层面上进行干预,为了提高生命的价值,为了控制事故、偶然、缺陷,从这时起,死亡作为生命的结束,明显是权力的结束、界限和终止……权力控制的不是死亡,而是死亡率……因此,在君主制的权利中,死亡是君主绝对权力,它以一种最明显的方式放出光芒的点;相反现在,死亡是个人摆脱所有权力,重新回到自身,可以说退回到自身,可以说退到最私人的部分。权力不再知道死亡。在严格的意义上,权力放弃死亡。”总之,君主放弃对臣民行使的死亡权力,就是摆脱独裁者的羞耻、野蛮与血腥,转而对生命的尊重、崇尚与温情;19世纪将生命权力上升到政治高度,即建立了“政治生命权力”(biopouvoir politique),旨在不仅使所有人(les gens,个体与群体、个人与人口)活,而且使人们活得如此好、如此惬意;福柯进一步认为,针对死亡的君主权力体系与针对生命的调节权力体系,这两种权力体系的碰撞具有象征意义。

四、惩戒机制与调节机制

于奇智 | 福柯的生命权力

实际上,权力技术学的两个向度,即惩戒机制与调节机制或者身体惩戒技术学与生命调节技术学之间,不仅彼此连接,而且相互碰撞。这产生了重叠意象。这两种权力技术学正好分别对应于18世纪前后半叶,18世纪上半叶的惩戒机制锁定或指向个体身体,即以身体为中心或集中在身体上,而18世纪下半叶的调节机制锁定或转向人口生命,即以生命为中心或集中在生命上,以求总体平衡,个体进入整体。这是两种不同的权力技术,正因为它们的交叉与分岔,人得以将温顺的个体置入活生生的整体之中,将肉体置入生命之中,温顺的身体转向活生生的生命,个体权力转向总体权力,从而,我们可以开始思考总体现象和人口现象。福柯在《监视与惩罚》中所描述的惩戒技术运用场所,诸如学校、医院、兵营、车间等,已经充分显示出身体的展开过程,而调节技术则是将“新人物”—“人口”置于人群生物学过程或人群生命社会学过程,并不将“人口”固定在具体场所,而是将其置于总体空间,如国家层面,这显然超出了地方性、场所性限制。“人口”以“生命权力”为特征而在非惩戒技术的作用下成为“新人物”,这一“新人物”形象不仅作为“概念人物”而得到展现,而且成为“生命权力人物”(personnage de biopouvoir)而存在,我们可称之为“生命权力人”(homme de biopouvoir),既是主体又是客体。

这意味着,18世纪上下半叶分别建立了两个系列:“身体—人体—惩戒—机构系列”(série corps⁃organisme⁃discipline⁃institutions)与“人口—生物学过程—调节机制—国家系列”(série population⁃processus biologiques⁃mécanismes régularisateurs⁃État);前者是机构的机体惩戒,后者是国家的生命调节,它们相反相成;非惩戒技术是一种反惩戒技术,是对惩戒技术的扬弃或超越,也是人口对个体的超越,生命对身体的超越,正是种种超越将人引向国家层面,于是,人不仅仅具有机构维度,而且获得更加高级、更加复杂的国家维度。实际上,这两个维度并不绝对对立。时至19世纪,这种情况更加明显,除了国家层面的总体调节,还有一系列次国家机构,掌管着医疗、救济金、保险等。福柯指出,惩戒机制与调节机制锁定的对象不同,且处于不同层级,连接胜于排斥,即它们相互连接,19世纪的城市空间治理、工人居住区的情形体现了惩戒机制,而储蓄行为、保险体系、卫生规则、儿童医疗、学校等则展示了调节机制,可见,肉体惩戒机制与人口调节机制相互连接,从而生成了完整机制,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它们之间的关系从18世纪到19世纪,经历了否定之否定或从分到合的过程。

福柯进一步指出,“性欲”(sexualité)问题是19世纪的重要领域。性欲完全是身体的行为,揭示了经常性监视形式的个体化惩戒控制,与此同时,性欲进入宽广的生物学过程,摆脱了个人身体,却直接关系到人口。“性欲完全处于身体与人口的十字路口。因此,它不仅揭示了惩戒,而且揭示了调节。”性欲既处于个体疾病的焦点,又处于退化的核心,完全表现了惩戒与调节、身体与人口的连接点。

福柯认为,西方一切生命政治技术学都在身体惩戒(disciplines du corps)与人口调节(régulation des populations)的接合点上得到发展,“生命”与“人”这二者是各种力量的依靠,性(sexe)则是一种政治目标。他进一步指出:“一方面,它(性——引者注)属于身体惩戒:力量的建立、加强与分配,能量的调整与节省;另一方面,它经由它引起的全部后果而隶属于人口调节……性同时进入身体生命与人类生命。人们把它用作惩戒模子与调节原则。这就是为什么人们在19世纪到生活的最细微处探究性欲;人们在行为中寻找它,在梦中渴求它;人们最理智地怀疑它,一直把它追踪到童年早期;它成了个体密码,使得人们能够分析个体,又能够训练个体。”可以说,性欲(或者性)综合了个人身体与人口生命这两个维度,性欲惩戒与性欲调节生成叠合状态,惩戒性与调节性构成“性—性欲”的二重性;医学成为“知识—权力”,它既针对身体又针对人口,既针对人体又针对生物学过程,因而,作为“知识—权力”的医学有着惩戒效果与调节效果。

更为宽泛地说,这种双面贴式的连接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存在着某种循环因素。福柯发现了这一循环因素,即“规范”(norme)。“规范,既能用于要惩戒的身体,又能用于要调节的人口……规范化社会就是惩戒规范与调节规范据正交连接而交错的社会。”在19世纪,生命完全成为权力技术的对象、目标,而权力本身已占有生命,经过身体惩戒技术学与人口调节技术学的双重博弈而最终对有机体与生物、身体与生命、个体与人口、身体一极与人口一极、彼与此等全覆盖。权力对人担责,覆盖了人的身体与生命,甚至可以说,它对一般生命(la vie en général)或人全面负责,包括身体与人口或者身体的生命与人口的生命。权力占有或充满生命,与生命共边界同外延,几乎完全叠合,这意味着生命就是权力,权力就是生命,权力与生命互通共格(相互通连,处于共同格局之中),同时表明权力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即使在针对生命的情况下也如此,比过去承担更多,以至人的整体生命。

五、生命权力与种族主义问题

于奇智 | 福柯的生命权力

当“生命权力”遇上“原子权力”(pouvoir atomique,核权力)时,将超出整个人类统治权的范围与限度,从而产生反常现象,其原因正是在于原子权力的出现。福柯指出:“在制造和使用原子弹的权力中,人们行使了杀人的统治权,但同时,这个权力也处死了生命本身。”显然,这与保障生命的生命权力格格不入。这里存在着“过度”(excès)问题,不是统治权利的过度,而是生命权力的过度。生命权力的过度意味着生命权力极大扩展了其范围,比以往做得更多,拥有其技术的、政治的条件,“不仅仅安排生命,而且使生命迅速繁殖,制造有生命的东西,制造魔鬼,说到底,制造无法控制而具普遍毁灭性的病毒。”这是生命权力的一种趋势,然而,我们应当划定其适当的范围、确定其有限的边界,生命权力不可能无边无际,应当有个尽头或合理的终了。因此,我们认为,在任何条件下,适度的生命权力总是必要的,或者说,生命权力应当有自身的尺度,应当得到调节,否则,将失去控制而具破坏性、毁灭性,产生令人恐怖的大量冒进现象,将使一般生命陷入巨大困境。

无论如何,生命成为权力的对象与目标,这是权力技术从19世纪以来所具有的一大特征,可以说,“生命”作为现象与概念,都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福柯的工作使我们进一步看到,生命权力的发生发展终于将“种族主义”引入“国家机制”;正是在生命权力诞生之时,种族主义作为权力的根本机制而被引入国家,并在现代国家得到运用。可见,种族主义一直在现代国家发挥作用。至于种族主义在20世纪,乃至今日起着何种作用,也许有待进一步考察。福柯指出了种族主义的两大功能:一是在生命权力面对的生物连续统(continuum biologique)之中进行分割并造成顿挫,一是建立这样一种积极关系:“你杀人越多,就使越多的人死”,也建立我的生命与他人的死亡之间的生物学类型的关系。种族主义与生命权力相结合,而进一步建立起来的是生物(学)关系,而不是军事关系、战争关系或政治关系,这是因为要消除生物学意义上的种种危险,即把要消灭或处死的对方—他人当作生命体,其目的是保护人种或种族,保护人种或种族成为种族主义的目标。“在规范化社会,种族、种族主义,是处决的可接受条件……既然国家依生命权力模式而运转,国家的致死职能只能由种族主义来保证。”这无非显示出了种族主义在规范社会或规范国家所起的重要作用,我们认为,种族主义是国家能够在生命权力之上运转起来的一块基石,对于西方社会古老的生死大权究竟是如何持续又如何发生变化的历史,颇值得我们去挖掘、去梳理、去反思。

在西方社会,种族主义成为行使杀人权利的条件,基于此,福柯认为,我们可以理解,19世纪生物学理论与政治权力论说之间的关系,在19世纪,人们正是在这种关系上思考殖民关系、战争、犯罪、疯狂、精神病、阶级社会史等;我们可以理解,种族主义为什么在现代国家得到发展,又为什么在一些优先点上显露出来,在此,处决权是必需的;战争的结果是摧毁政治敌手和敌对种族,以巩固和再生自身的种族,这便是战争的种族主义或者种族战争(权力的非法律概念,与权力的法律概念相对,与生命权力概念的发明相关);“现代种族主义的特殊性、产生其特殊性的东西,与心态、思想、权力谎言无关,与权力技术、与权力技术学密切相关……因此,种族主义与国家职能密切相关,国家被迫利用种族、种族淘汰、种族清洗来行使其统治权。通过生命权力,古老的处决统治权的并置,不,确切地说是职能,意味着种族主义的职能、建立与激活。”

福柯以走向极端的纳粹主义为例来说明极端的种族主义,它实际上是一种失控而极恶的种族主义。“福柯总会在立场、理论与政治上增加或呈现某种可能的可逆性,某种颠覆分析并将使其朝矛盾转向的可能性:纳粹主义——恐怕、自由与告密(即某种'回顾—反—回顾’的图式)或边沁的全景敞视式监狱(即我们所译的“环视监狱”——引者注)——规训的机器(即“惩戒机器”——引者注)……或主权装置……因此,我们也经常从这个颠覆的运动中掌握福柯的著作与研究中的诸多'形象’(image)与观点。”“纳粹德国”可以说曾是人类历史上最具种族主义特征的国家典型,曾经杀人成性,将“行使杀人权利”推向顶点。基于极端种族主义的生命权力、惩戒技术与非惩戒技术(惩戒权力与非惩戒权力)及其关系延伸到了这个纳粹国家各个角落,承担了从个体到人口、从身体到生命的全部责任,与此同时,我们应当看到,“纳粹德国”的本意在灭绝其他民族,以保护和巩固本民族,然其最终恶果是把本民族也置于死地(同归于尽、咎由自取、错在自身、自担责任),对自我与他者同时行使了杀人权与统治权。这完全是一种失控而极恶的生命权力。在此,我们看到了一种十足的戏剧性效果,甚或一种反讽画面。由这种失控的生命权力造成的死亡危险是整体性的、普遍性的,由失控的生命权力主导的国家成为绝对种族主义的国家、绝对造成大量死亡的国家、绝对自杀的国家。“必须走到这一步:整个人口都暴露在死亡面前。”

生命权力(biopouvoir)或生命—权力(bio⁃pouvoir)表达了生命与权力之间的词语配合现象(phénomène de correspondances des mots)和观念配合现象(phénomène de correspondances des idées)。生命与权力相结合,意味着生命获得权力的印迹,而权力具有生命的维度,或者相反,无论如何都生成了某种转折,即一种新生事物的诞生——生命权力。进而言之,从福柯的概念生成特点看,“生命”(bio⁃)成为卷入一切—万物的概念,即生成“生命系”——“生命—x”(bio⁃),诸如生命权力(biopouvoir)、生命政治(biopolitique)、生命诗学(biopoétque)、生命文学(biolittérature)、生命史学(biohistoire)、生命社会(biosociété)、生命资本(biocapital)、生命经济学(bioeconomics)、生命伦理学(bioethics)、生命合法性(biolegitimacy)、生命医学(biomedecine)、生命政治学(biopolitology)、生命欲望(biodesire)、生命安全(biosecurity)、生命社会性(biosociality)、生命技术革新(biotechnological innovation)、生命价值(biovalue)、生命(生物)多样性(biodiversité)等。可以说,“生命”概念及其相关项几乎成为后福柯时代一些思想家[诸如意大利的奈格里(Toni Negri)、阿甘本(Giorgio Agamben)、埃斯波西托(Roberto Esposito)等]的主要研究领域。

在哈特(Michael Hardt)与奈格里(Antonio Negri)看来,和生命政治一道,生命权力与生命欲望[biodésir, biodesire,也许会有生命快乐(bioplaisir, biopleasure)、生命意志(biovolonté)]相对立。2004年,哈特与奈格里在《大众——帝国时代的战争与民主》(Multitude:WarandDemocracyintheAgeofEmpire)中指出:“对生命的欲望、欲望的力量与财富,其惟一的事便是我们反对权力,而权力需要限制生命欲望。”

参考文献

1. Cf. Arnault Skornicki, La Grande Soif de l’État. Michel Foucault avec les Sciences Sociales, Paris: Les Prairies Ordinaires, 2015, pp.125-126;参见福柯:《性经验史》(第一卷),佘碧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5页;cf. Julian Reid, “Life Struggle:War, Discipline and Biopolitics in the Thought of Michel Foucault,” in Foucault on Politics, Security and War, Edited by Michael Dillon & Andrew W. Neal,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2008, pp.73⁃79.

2. 福柯:《必须保卫社会》,钱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27—228页。据法文原著略有改动。

3. 米歇尔·福柯:《性经验史》(第一卷),第100—101页。据法文原著略有改动。

4. 米歇尔·福柯:《性经验史》(第一卷),第104页。略有改动。

5. Yves Charles Zarka, “Foucault et le concept non juridique du pouvoir,” in Cités,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2000 (2), p.51.

6. 埃米利亚诺·萨奇:《生命政治的悖论:人口群体与安全机制》,《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13年第3期。

7. Cf. Martin Saar, “Pouvoir,”in Michel Foucault. Un Héritage Critique, sous la direction de Jean⁃François Bert et Jérôme Lamy, Paris: CNRS Éditions, 2014, p.131.

8. Michel Foucault, Histoire de la Sexualité I, La Volonté de Savoir, in Œuvres II, p.675.

9. Michel Foucault, “Le Sujet et le Pouvoir,”in Dits et Écrits (1976-1988) II, Paris: Gallimard, Coll. Quarto, 2001, p.1052.

10. Cf. Martin Saar, “Pouvoir,”in Michel Foucault. Un Héritage Critique, p.131.

11. Cf. Martin Saar, “Pouvoir,”in Michel Foucault. Un Héritage Critique, p.132.

12. 福柯:《必须保卫社会》,第228、229页。

13. Cf. Ben Golder and Peter Fitzpatrick, Foucault’s Law, New York: Routledge, 2009, pp.21⁃22.

14. 福柯:《必须保卫社会》,第229页。略有改动。

15. Michel Foucault, “Il Faut Défendre la Société”: Cours au Collège de France 1975-1976, Paris: Seuil/Gallimard, Coll. Hautes études, 1997, p.217.

16. 参见福柯:《必须保卫社会》,第229-233页。

17. 福柯:《必须保卫社会》,第232页。略有改动。

18. Cf. Jean⁃Louis Violeau, “Du Panoptisme aux Réseaux. Foucault et les Architectes,” in Michel Foucault, la Littérature et les Arts, sous la direction de Philippe Artières, Paris: Éditions Kimé, 2004, p.160.

19. Cf. Jacques Lagrange, “La Volonté de Savoir de Michel Foucault ou une Généalogie du Sexe,” in La Volonté de avoir de Michel Foucault. Regards Critiques 1976-1979, dossier coordonné par Jean⁃François Bert, Caen: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Caen, 2013, p.111.

20. Michel Foucault, Sécurité, Territoire, Population: Cours au Collège de France 1977-1978, Paris: Coll. Hautes études, Seuil/Gallimard, 2004, p. 69.

21. Michel Foucault, “Il Faut Défendre la Société”, pp.218,221.

22. Luca Paltrinieri, L’Expérience du Concept. Michel Foucault entre Épistémologie et Histoire, Paris: Publication de la Sorbonne, 2012, p. 249.

23. Cf. Luca Paltrinieri, L’Expérience du Concept. Michel Foucault entre Épistémologie et Histoire, pp.244⁃249.

24. 福柯:《必须保卫社会》,第233、233-234页。

25. Michel Foucault, “Il Faut Défendre la Société”, pp.223,223,224,225,226.

26. Michel Foucault, Histoire de la Sexualité I, La Volonté de Savoir, in Œuvres II, pp.723⁃725.

27. 福柯:《必须保卫社会》,第238、239页。

28. 福柯:《必须保卫社会》,第238页。略有改动。

29. 参见福柯:《必须保卫社会》,第239-240页;Michel Foucault, “Il FautDéfendre la Société”, pp.227⁃228.

30. Michel Foucault, “Il Faut Défendre la Société”, p.228.

31. Cf. Michel Foucault,“Il Faut Défendre la Société”, pp.228-229.

32. Yves Charles Zarka, “Foucault et le concept non juridique du pouvoir,” in Cités, p.50.

33. Michel Foucault, “Il Faut Défendre la Société”, pp.230,231.

34. 阿兰·布罗萨:《福柯:危险哲学家》,罗慧珍译,漓江出版社,2014年,第126页。

35. Cf. Michel Foucault, Subjectivité et Vérité: Cours au Collège de France 1980-1981, Paris: Coll. Hautes Études, Seuil/Gallimard, 2014, p.37n.a.

36. 转引自Thomas Lemke, Biopolitics: An Advanced Introduction, New York and London: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11, p.75.

〔作者于奇智,华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法国研究中心教授。广州5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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