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本期问题 ![]() 一、案情概要 ![]() ![]() ![]() 粮食公司将一批小麦暂时堆放在港口堆场准备出运。谁知,天降暴雨,港口内排水不及,导致小麦受潮。保险公司赔偿粮食公司损失后向港口索赔。港口方面欲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能成立吗? 二、裁判结果 ![]() ![]() 问题与讨论 ![]() 一、天气现象与不可抗力之间并非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就海事海商纠纷中经常遇到的台风和暴雨等天气而言,并非一定可以作为免责的事由。因为随着科技的进步,这些天气现象的发生、过程并非不能预见,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通过回港避风、抛锚和绕航等措施加以减少甚至避免。 二、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还是要回归不可抗力的特征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而这三者应该是合取关系而不是析取关系。 三、就本案而言,法院从降雨量的级别和气象部门的预报等证据否定了“不能预见”的特征,从港口的现场勘查排水情况否定了“不能克服”的特征。从而对港口不可抗力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可以令人信服。 ![]() 案例索引 ![]() (2016)沪7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 E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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