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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股权|公司控制权工具之一致行动人协议

 智能改造人 2023-08-09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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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一家股东多且股权结构分散的公司,通常会因控制权无法集中而产生很多问题,上文笔者介绍了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持股平台控股的方法以达到分股不分权的目的。本文介绍另外一种工具即一致行动人协议,在详细阐述前,我想问读者几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一致行动人?为解决股权份数控制权不集中的问题,可否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集中股东的表决权来规避公司控制权不集中以及决策效率低的风险,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

第二,你们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效力如何?会存在哪些风险?实务中又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规避这些法律风险?

为了回答以上这些问题,笔者将本文分成以下几部分:

一、一致行动人概述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核心条款

三、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法律疑问浅析


一致行动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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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一般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安排,协议各方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共同采取一致行动,以扩大其对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而行动中签署的协议即为一致行动人协议,通常用于创始人增强公司控制权、减少离婚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小股东联合发声争取对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等情形。

在法律规定方面,主要是《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上述规定为一致行动协议提供了权利基础。另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对“一致行动”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第八十条第二款中列举了符合“一致行动人”12推定一致行动人情形。推定的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很广,比如规定了投资者之间有股权关系,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高管中的主要人员相同等。

简单的说,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当于在公司股东会外另行建立的小的股东会。在公司股东会表决前,一致行动人的各股东会现在内部的小股东会形成一个对外的决定,然后再在股东会里表决。为确保大家遵守共同的决定,通常会约定对违背共同决定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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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核心条款


1.基本背景信息

应当明确参与一致行动人的股东身份信息和持股数量,另外也可在此部分描述一致行动人的目的,例如:“各方将保证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各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2.一致行动事项的具体范围

该部分规定一致行动的股东所让渡的权利范围,通常会包括:提案权股东向股东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案的权利表决权股东就股东会的议案作出同意与否的意思表示的权利提名权股东享有的提出公司相关机构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权利召集权股东享有的召集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也可约定排除一致行动协议在涉及各一致行动人自身权益的事项中的适用,避免部分一致行动人利用一致行动协议牟取自身私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


3.矛盾解决与意见统一规则

当协议各方无法就议案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设置矛盾解决与意见统一规则保证一致行动不受破坏。需要达到即使各方存在矛盾,也可形成一致行动的唯一决策结果,这也是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关键。实践中一般存在如下两种矛盾解决与意见统一规则:

规则一:约定其他股东无条件与某位特定股东的意见保持一致,或者约定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以某位特定股东的意见为准;

规则二:约定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股东按照一定的议事规则形成统一决议,以该内部表决结果为准。


4.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违约救济措施

虽然有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但各股东还是有按照自己意愿表决而与一致行动协议不一致的风险存在。当发生违约时,是否可要求强制履行一致行动人协议直接由一方代表行使表决权,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和风险。因此应当明确规定违约条款,建议可以按照一般协议的违约责任设置具体的违约金金额,或者设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计算方式应具备可操作性。


5.协议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为避免协议变成一项无期限的一致行动协议,建议股东对让渡股东权利的期限进行规定,对于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条件进行明确约定,也是保障各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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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法律疑问浅析

1.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性质、效力

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各方明确约定将股权的决策权达成一致意见进行表决,该表决权的行使是以各自名义进行还是委托一方行使可以选择,并非是默认一方委托另一方行使表决权,因此与直接使用表决权委托协议产生的法律效果有所区别。

在(2018)粤民终1788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如果《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也没有违反有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也不具有为了达到规避信披义务的目的,则《一致行动人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各方应严格履行。”

2.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解除

通过案例分析可知,在实践中,一致行动人协议会被认定为关于表决权的委托合同或无名合同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属于委托合同,理由是一致行动人协议通常约定各方意见不一致时以其中一方意见为准,此让渡表决权的性质与表决权委托相似。因此有法院会认为一致行动协议应当构成《民法典》第二十三章规定的委托合同。而在委托合同,委托人或受托人均享有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即任意解除权。因此,若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各方约定任意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则构成对任意解除权的排除适用。笔者认为,一致行动人协议不同于一般委托合同所需保护的特殊人身信赖关系,其具有特殊的商业属性,在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等方面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原则上不认定该等约定无效,这也有利于尊重商业安排、维护公司运营治理结构的稳定性。而且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一致行动人协议各方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之约定应属有效。

观点二认为属于普通的无名合同,与委托合同并不一定相同,合同会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其性质需根据协议具体内容、合同目的、各方权利义务来综合判断的合同性质。

因此笔者认为,为保持协议稳定性以更好的实现合同目的,建议在协议中限制任意解除权,对于协议解除权的条件进行明确界定,确保条件合理客观且明确。例如可以约定:“各方协商一致时才能解除、或某个订立协议的背景条件消失时解除、协议目的实现条件

3.一致行动人协议被违反后“继续履行”的可能性

当投资者不愿遵守一致行动人协议时,通常为实现协议目的,实务中可能采用两种途径来实现这种诉求。即要求公司直接强制归票诉请法院判决强制履行,但目前还未有查询到法院支持强制履行协议的判例。

关于是否可要求公司直接强制归票。根据合同相对性,协议仅对签署各方有效, 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无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进行表决和计票。综上,公司仅受到《公司法》及章程的约束,无权直接根据一致行动协议计票。因此可以考虑采用经股东会有效决议,将公司作为缔约主体,或者将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入到公司章程以使公司受一致行动人协议约束,可以要求公司直接强制归票。而且如果因此作出了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决议,守约方可以表决程序违反公司章程而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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