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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急处置!

 学院2009 2023-08-09 发布于北京

EHS沙龙 2023-07-17 06:05 发表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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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急处置

由于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特殊性,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要根据危险货物的爆炸、燃烧、腐蚀、毒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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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常见紧急情况

火灾和泄漏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最常见的两类事故形态,这些事故也通常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交通事故引发次生火灾事故

产生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时因摩擦和冲击会引起爆炸物质、氧化性物质、易燃液体、易燃气体、蒸汽或粉尘发生爆炸事故;或者因交通事故引发易燃液体、气体危险货物外泄后,遇明火发生火灾事故。例如,荣乌高速“1·16”、晋济高速“3·1”、包茂高速“8·26”、京珠高速“2·18”等涉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重特大事故,都是由于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后,导致所运输易燃液体泄漏、燃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 交通事故导致泄漏事故

产生原因:交通事故导致罐体及相关管路阀门、气瓶等包装物破损,引发气体危险货物外泄。

三、运输车辆轮胎着火事故

产生原因:车速过快、轮胎等部件老化,以及超载运输导致轮胎载荷过大,或者在紧急制动时车轮抱死,都会导致轮胎胎温短时间内过高,产生自燃。另外,车轮轴承着火、连续制动后制动器或轮毂过热也会引燃轮胎。

四、 运输车辆电气火灾事故

产生原因:车辆电气设备接触不良或电线短路时会产生电火花,这些电火花能引起易燃气体、蒸气和粉尘着火、爆炸。另外,擅自改装车辆电路或加装电气设备,也会导致电路负荷过大、发热引起火灾。

五、 运输车辆机械故障事故

产生原因:机械故障或设备老化会引起罐体阀门失效、设备锈蚀、管路连接松动等,引发气体危险货物外泄。

六、静电放电

产生原因:车辆在运行过程中,轮胎与地面、货物与罐体之间摩擦会产生静电电荷,静电电荷累积放电时会形成电火花引起火灾事故。防范措施:车辆在运行过程中,要确保导静电橡胶接地装置能可靠接地。

七、明火火灾

产生原因: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遇到火焰、火星、电弧、灼热等时,容易引起燃爆事故,如明火靠近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在车上吸烟。使用金属物敲打撞击罐体或货物等。

另外,一些危险货物还能与空气、水发生反应,引发自燃或着火事故,如黄磷会在空气中氧化自燃,钾、钠、电石与水作用能生成可燃气体而着火。因此,运输这类危险货物时要有针对性地做好隔离包装。

2

第二节 公安交管部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急处置

公安交管部门接警内容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启动当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级公安交管部门,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的,还要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具体来讲,执勤人员遇有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事故的(其他道路可参照执行),要根据《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第1部分:高速公路》(GA/T 1044.1-2012)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协作机制,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的物品种类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迅速上报危险货物种类、危害程度、是否泄漏、死伤人员及周边河流、村庄受害等情况。

(2)应按要求配备必要的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装备赶赴现场,随车携带一定数量的反光锥形交通路标、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备,出勤人员穿着交通事故现场防护服,携带对讲机、执法记录仪等。有条件的,每位出勤人员最好能配备防化服、防毒面具、防火手套、灭火毯、急救包等专用防护救援装备。

(3)设置警戒区域和隔离区。公安交管部门民警先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划出警戒区,并及时按照当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域,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因专业施救需要移动车辆或物品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做好标记,待险情消除后再勘查现场。

(4)清理、疏散无关车辆、人员,安排事故未受伤人员至现场上风口地带;在医疗急救机构人员到达现场之前,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控制、保护肇事者和当事人,防止逃逸和其他意外的发生。

(5)确保应急车道畅通,引导医疗、救援等车辆、人员顺利出入事故现场,做好辅助性工作;救护车辆不足时,启用警车或征用过往车辆协助运送伤员到医疗急救机构。

(6)严禁在事故现场吸烟、拨打手机或使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经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监测可能发生重大险情的,要立即将现场警力和人员撤至安全区域。

(7)解救因车辆撞击、侧翻、失火、落水、坠落而被困的人员,排除可能存在的隐患和险情,防止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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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外紧急情况设置隔离区和防护距离经验

目前,国内对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划定事故警戒区、设置事故隔离区域还没有权威的标准规范。本节重点介绍国外相关做法,可供最先到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消防人员和其他救援人员借鉴使用。

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等国家共同编制了《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指南》,该指南分析了每类危险货物发生事故后潜在危险和公共安全影响,制定了对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包括应急救援初始隔离距离和防护距离,能够快速地确认事故危险货物危害,为事故初始救援时自我和公众保护的应急措施提供基本指导,有助于救援人员合理、高效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使用说明、索引表、应急指南卡、初始隔离和防护距离以及遇水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物质等五部分内容。

一、使用说明

该部分主要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后安全预防措施和求助方式等进行了说明,指导用户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后或者危险货物的编号、名称未知时,如何使用该指南。

二、索引表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可通过车辆标志牌、货运单、包装上获取危险货物UN号或者货物名称等,查阅索引表可快速获取该危险货物所对应的应急救援指南条目。

三、应急指南卡

应急指南卡为该应急指南的中心内容,提供了所有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安全措施。每个指南卡是针对相似化学性质和毒理特性的一类危险货物所编写,提供了保护自身和公共安全的建议及应急措施信息。该应急指南卡由三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依据接触该危险货物可能产生的火灾、爆炸和健康效应,描述了“潜在危险”,危害性最大的列在首位;第二部分依据现场环境列出了应采取的保障“公共安全”的措施,提供了事故现场紧急隔离、推荐的防护服和呼吸防护器的有关信息,列出了小泄漏、大泄漏及火灾现场等三种情况下的建议隔离距离;第三部分列出各种“应急措施”,包括急救措施。针对危险货物发生火灾、泄漏等不同事故所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其决策提出了建议。在医疗救护方面的建议只是急救的通用指导意见。

四、初始隔离和防护距离

按照危险货物UN号列出了吸入性有毒物质(包括与水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物质),并提供了初始隔离距离和防护距离两种不同的推荐安全距离。两种安全距离分别考虑了危险货物的小泄漏(液体不超过200L,固体不超过300kg)和大泄漏(液体超过200L,固体超过300kg)的情形。此外,由于环境条件不同会显著影响危害区域的大小,因此,防护距离还分别考虑了白天和黑夜两种情况。对于非吸入性有毒物质,其初始隔离距离会在应急指南卡的“公共安全”中提到,不用查阅该部分内容。在应急指南卡中也会提醒用户,对于非吸入性有毒物质,在下风向可以根据需要加大隔离距离。

注:

白天,是指日出后至日落前的任何时间;夜晚,是指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任何时间。

初始隔离区域,是指发生事故后,在事故发生地上风向人员可能接触毒物(毒性气体)和下风向人员生命受到威胁的区域。

防护区域,是指在事故发生地下风向,人员因丧失能力而不能采取保护行为,可能引起严重或不可逆的健康危害的区域。

指南中的初始隔离和防护距离来源于交通事故的历史数据以及数学模型的计算。如果发生最糟糕的情况,整个包装危险货物瞬时泄漏,则初始隔离和防护距离将显著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将初始隔离和防护距离增大1倍是比较合适的。

五、 遇水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物质

按照危险货物UN 号列出了遇水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物质及其泄漏到水中产生的气体。

《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指南》

应急指南卡案例

指南128 易燃液体一非极性/不水溶性

(车用汽油或汽油、瓦斯油或柴油或轻质燃料油、石油原油、煤油、涂料、石油馏出物、松节油、辛烷、二甲基环己烷、环戊烷、己烷、三聚丙烯等)

1.潜在危害

(1)火灾或爆炸。高度易燃:加热、火花或明火极易点燃该类物质;蒸汽遇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蒸汽扩散遇火源复燃;绝大多数该类物质的蒸汽密度都比空气的密度大,该类蒸汽一般沿地面扩散,积聚在地势低洼或封闭区域(如下水道地下室或罐内);蒸汽在室内、室外或下水道都有爆炸的危险;那些印有“P”字样的物质,在加热或燃烧时可形成爆炸性聚合物;排泄到下水道的泄漏物有燃烧或爆炸的危险;加热盛有该类物质的容器,有爆炸的危险;该类物质中许多液体密度比水的密度小;该类物质可以导热;如果有熔融状态的铝,则参考指南169。

(2)健康。吸入或接触该类物质可刺激或灼伤皮肤和眼睛;燃烧时可以产生刺激性、腐蚀性和/或有毒气体;吸入蒸汽可以引起突发性头晕或窒息;灭火用水或稀释用水的排放可导致污染。

2.公共安全

首先拨打货运单上的紧急救援电话,如果无法获得货运单或电话无人接听,可以拨打附录中有关应急机构的救援电话;立即从泄漏区四周至少隔离50m;撤离无关人员;停留在上风向;不得进入地势低洼的区域;进入封闭的空间之前进行通风。

(1)防护。佩戴自供正压式呼吸器(SCBA);一般消防防护服只能提供有限的防护作用。

(2)现场疏散。

大泄漏:首先从下风向撤离300m。

火灾:如果储罐、有轨车或罐车着火,可向四周隔离800m;也可考虑立即向四周撤离800m。

3.应急措施

(1)火灾。

注意:所有这些物质的燃点都很低,喷水灭火不会有效。

对于包含酒精和极性溶剂的混合溶液,抗极性泡沫灭火器会更有效。

小火:用干式化学灭火器、二氧化碳、水或通用泡沫灭火剂。

大火:用水幕、水雾或通用泡沫灭火剂;使用水幕或水雾时,不要用水流直接喷射灭火;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把盛有该类物质的容器运离火灾现场。

储罐、货车或拖车着火:灭火时要与火源保持尽可能大的距离或用遥控水枪或水泡;使用大量流水冷却容器,直到火完全熄灭;如果容器的安全阀发出响声或容器变色,要迅速撤离;切记远离被大火吞没的容器;对于燃烧剧烈的大火,使用遥控水枪或水炮,如果没有该类设备要撤离燃烧现场,让其自行燃尽。

(2)泄漏。消除所有的火源(在泄漏区附近,严禁吸烟、点火、火花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明火);所有用来处理该类物质的设备必须接地;不要接触或穿越泄漏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阻止泄漏;防止其进入排水道、下水道、地下室或其他封闭区域;用泡沫覆盖可抑制蒸汽的生成;泄漏物可以用泥土、沙子或其他不可燃烧物质吸收或覆盖,然后转移到容器里;用清洁、防爆的器具收集被吸收的泄漏物。

大泄漏:远离泄漏液体,在其前方筑围堤以备进一步处理;喷水可以降低蒸汽的生成,但不能防止该类物质在封闭空间中燃烧。

(3)急救。将患者移到新鲜空气处;呼叫120或者其他急救医疗服务机构;如果患者停止呼吸,应施行人工呼吸;如果出现呼吸困难,要进行吸氧;脱去并隔离被污染的衣服和鞋子;若皮肤或眼睛不慎接触到该类物质,要立即用自来水冲洗至少20min;用肥皂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若不慎烧伤,立即用冷水冷却被感染皮肤尽可能长的时间,不要立即脱掉附着在皮肤上的衣服;保持患者温暖和安静;确保医护人员知道事故中涉及的有关物质,并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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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常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急处置经验总结

本节依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配发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结合《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指南》,梳理总结了国内三类常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急处置经验做法,可供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参考。

一、汽柴油运输车辆紧急情况应急处置

汽柴油轻质燃油罐车是最常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国内保有量大。此类罐车通常使用金属常压罐体,罐体材料多采用碳钢或铝合金,罐体内部工作压力小于0.1MPa,相比其他常压罐车,汽柴油罐车安全附件较多,操作更为复杂;再加上汽油、柴油均为第3类易燃液体,该类物质闪点低,具有易燃、易爆特性,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可能导致较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环境污染事故。因此,针对汽柴油罐车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流程需有关人员精准掌握,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 一)柴油危险特性

(1)高度易燃,加热、火花或明火极易点燃。

(2)蒸气密度比空气密度大,沿地面扩散将积聚在地势低洼点,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3)泄漏到下水道、排水管等密闭空间后有燃烧和爆炸危险。

(4)罐体受热有爆炸危险。

(二)泄漏事故应急处置

1.设置安全警戒区

(1)在高速公路发生泄漏事故的,在事故车辆后来车方向的150m 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其他公路警告标志设置在事故车辆后来车方向的50—100m 处。

(2)用反光锥桶、反光带在事故车辆周围50m 范围内建立初始隔离区。

(3)疏散隔离区内无关人员,撤离人员停留在上风处。

2.救援处置

(1)救援人员佩戴正压式呼吸器,穿好消防防护服,站在上风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堵漏。

(2)使用堵漏垫、堵漏楔、堵漏带、堵漏胶等专用工具进行封堵,或使用木楔子、堵漏器或卡箍阀堵漏。

(3)根据现场泄漏状况,可随后进一步采用高标号速凝水泥覆盖法暂时封堵。

(4)在堵漏的同时,使用防爆泵或其他能保证安全的措施对罐内剩余介质进行转移处置。

(5)采用覆盖或筑堤的方式防止泄漏柴油进入排水道、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区域。

(6)对于少量泄漏的,用沙土或其他吸附材料吸收,收集到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内。

(7)对于大量泄漏的,可以沿下风方向扩大初始隔离区至300m,构筑围堤或挖坑收集泄漏物,用泡沫覆盖泄漏物,抑制其蒸发,用防爆泵转移至其他专用容器内。

(8)向罐体喷洒雾状水以降低蒸汽的生成。

3.救援注意事项

(1)消除泄漏区火源,在泄漏区附近严禁吸烟、点火、火花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明火。

(2)所有处理事故设备必须接地。

(3)禁止使用会产生火星的金属器材。

(4)事故车辆附近100m范围内禁止开启电器开关或无线电通信设备(如手机、对讲机等)。

(三)着火事故应急处置

1.设置安全警戒区

用反光锥桶、反光带在事故车辆周围800m范围内建立初始隔离区。

2.救援处置

(1)救援人员佩戴正压式呼吸器,穿好消防防护服,站在上风处开展救援。

(2)车辆着火而货物未着火时,若是汽车列车牵引车着火的,立即进行主挂车分离操作;用大量的水灭火,无水可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

(3)货物着火时,火势较小的可用干式化学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通

用泡沫灭火剂灭火;火势较大的,用水幕、水雾或通用泡沫灭火剂灭火。

3.救援注意事项

(1)使用水幕或水雾,不能用水流直接喷射灭火。

(2)灭火时要与火源保持尽可能大的距离或用遥控水枪。

(3)使用大量流水冷却容器,直到火完全熄灭。

(4)如果罐体安全阀发出响声或罐体变色,应迅速撤离。

(5)尽量远离被大火吞没的罐体。

(6)对于燃烧剧烈的大火使用遥控水枪或者水炮;如果没有该类设备,应快速撤离燃烧现场,让其自行燃尽。

二、高压天然气运输车辆紧急情况应急处置

高压气体运输车主要用来运输经过高压处理的天然气、氢气、氧气等气体。在标准状况下,长管拖车气瓶内压力高达20MPa,运输效率高,由于装卸操作方便,近年来国内长管拖车保有量增长较快。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剧烈的后部追尾碰撞或侧翻可能导致装卸阀门或管路损坏,引起气体泄漏。天然气等燃气泄漏后,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后会发生爆炸。

(一)压缩天然气危险特性

(1)受热、火花或明火极易点燃。

(2)与空气混合,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3)破裂的钢瓶具有飞射危险。

(二)泄漏事故应急处置

1.设置安全警戒区

(1)在高速公路发生泄漏事故的,在事故车辆后来车方向的150m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其他公路警告标志设置在事故车辆后来车方向的50—100m处。

(2)用反光锥桶、反光带在事故车辆周围100m范围内建立初始隔离区。

(3)疏散隔离区内无关人员,撤离人员停留在上风处。

2.救援处置

(1)应急人员应佩戴自给式呼吸器,穿防静电消防服。

(2)尽可能关闭分瓶球阀。

(3)无法关闭分瓶球阀的应警戒现场,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4)迅速撤离泄漏区人员至上风处,禁绝火种。

(5)喷雾状水稀释,隔绝现场至气体散尽。

3.救援注意事项

(1)消除泄漏区火源,在泄漏区附近严禁吸烟、点火、火花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明火。

(2)所有处理事故设备必须接地。

(3)禁止使用会产生火星的金属器材。

(4)事故车辆附近100m范围内禁止开启电器开关或无线电通信设备(如手机、对讲机等)。

(三)着火事故应急处置

1.救援处置

发生火灾事故的,由于环境温度升高导致气瓶内压力升高,气瓶两端的安全泄放装置会自动泄压,防止压力持续升高引起气瓶爆炸,但泄放出的可燃气体会加剧火势,这时不应扑灭燃烧的气体,应任其燃烧,直至燃尽。

2.设置安全警戒区

用反光锥桶、反光带在事故车辆周围1600m范围内建立初始隔离区。

三、 液化氯气运输车辆紧急情况应急处置

液化气体运输车辆,通常是指运输的气体介质临界温度大于-50℃,装运罐体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低于-50℃的罐式车辆,包括了高压液化气体运输罐车和低压液化气体运输罐车。其中,高压液化气体,是指临界温度在-50℃—65℃之间的气体;低压液化气体,是指临界温度高于65℃的气体。道路运输活动中常见的液化气体有氯气、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氨气、石油气、丙烯、丙烷等。

(一)氯气主要危险特性

(1)剧毒,吸入或经皮肤吸收后可致人死亡。

(2)本身不燃烧,但可助燃。

(3)具有强氧化性,可与许多种物质(包括燃料)产生剧烈的或爆炸性的反应。

(二)泄漏事故处置

1.设置安全警戒区

2.救援处置

(1)救援人员进入现场要佩戴防毒面具、穿好防护服及其他安全设施。

(2)尽可能关闭或堵塞泄漏源。

(3)对于泄漏出的氯气通过喷雾状水稀释溶解,并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废水。

(4)使用酸式硫酸钠等还原剂中和泄漏出的氯气。

附表 典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事故案例

1

2020年沈海高速温岭段

“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

(一)事故概况

(1)时间:2020年6月13日16时41分许。

(2)地点:浙江台州温岭市的沈海高速公路温岭段温州方向温岭西出口下匝道处。

(3)经过:一起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超速行经高速匝道引起侧翻、碰撞、泄出,进而引发爆炸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事故损失:共造成20人死亡,175人入院治疗,其中2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9477.815万元。

(二)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肇事车辆驾驶员谢某某驾驶车辆从限速60公里/小时路段行驶至限速30公里/小时的弯道路 段时,未及时采取减速措施导致车辆发生侧翻,罐体前封头与跨线桥混凝土护栏端头猛烈撞击,形成破口,在冲击力和罐内压力的作用下,罐体快速撕裂、解体,罐体内液化石油气迅速泄出、汽化、扩散,遇过往机动车产生的火花爆燃,最后发生蒸气云爆炸。以上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企业责任:肇事车辆所属运输企业调查组认为,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及叶某某等主要负责人无视国家有关危化品运输的法律法规,未落实GPS动态监管、安全教育管理、电子路单如实上传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车辆挂靠经营等违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动态监管:GPS监管平台运营服务商违规帮助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逃避GPS监管、电子路单上传主体责任。

(3)行业监督:行业协会未如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定。

(4)道路条件:事故匝道提升改造工程业主、施工、监理单位在防撞护栏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各自职责。

2

2017年滨州高新区

“8·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1)时间:2017年8月7日13时46分左右。

(2)地点:山东滨州市高新区辖区内205国道与高新区新四路交叉口以北约50米处。

(3)经过:危化品运输罐车自行爆炸事故,波及周边车辆和行人。

(4)事故损失:共造成5人死亡(其中3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100万元。

(二)事故原因

危化品运输罐车超资质违规装载、运输过氧化二叔丁基,是引发运输车辆罐体爆炸的直接原因。爆炸产生的高温和飞溅的有机物引燃相邻的其他车辆,导致事故伤亡损失扩大。经调查,危化品运输罐车在运输甲基叔丁基醚后,未经蒸煮或清洗置换,又违规运输与甲基叔丁基醚禁忌的过氧化二叔丁基。由于气温高达34℃左右,加之车辆长途运输过程中存在颠簸、物料震荡、与罐壁摩擦等因素过氧化二叔丁基与罐内残留的甲基叔丁基醚充分混合发生分解放热反应,或过氧化二叔丁基在上述条件下自身急剧分解发生放热反应,致使罐体内气相空间压力逐渐增大,最终发生爆炸。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装载环节:未核实车辆不具备运输过氧化二叔丁基的条件,超资质违规装载、运输过氧化二叔丁基。

(2)源头管理:对运输车辆只挂靠不管理,日常安全检查、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进入厂区装卸危化品运输车辆资质审查缺失。

3

2017年保定张石高速浮图峪5号隧道“5 · 2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1)时间:2017年5月23日6时23分。

(2)地点:河北保定张石高速公路301公里处(浮图峪5号隧道石家庄方向)。

(3)经过:一辆挂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张石高速浮图峪5号隧道(石家庄方向)时,发生初始燃烧爆炸,发出较大声音和火光,隧道内司乘人员迅速逃生,隧道外桥上车辆急速驶离现场。之后,燃烧爆炸的强热引发氯酸钠和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高温及火焰导致车辆损毁、人员伤亡,煤炭燃烧及爆炸破片飞溅,后续油箱、刹车气罐、灭火器及轮胎等又相继发生连锁爆炸,挥发出白色的氯酸钠粉尘细微颗粒漂浮至隧道外。

(4)事故损失:事故波及9部车辆,其中,6部损毁,15人遇难,3人重度烧伤,事故波及高速桥下43户民房受损,16名村民轻微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00多万元。

(二)事故原因

事故车辆装载吨袋包装超规格大体积量氯酸钠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货物与货物及货物与车辆底板、箱板及残留的石油焦粉末(含硫)等杂质之间相互摩擦产生热量并不断聚集,后一桥左侧车轮橡胶轮胎自燃,引燃了捆绑绳、蓬布和密封布,厢体温度升高,当能量聚集达到氯酸钠燃爆点时,发生了氯酸钠初始爆炸并引发了后续爆炸和燃烧。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违法改装;未悬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警示标志。

(2)源头管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未严格落实车辆安全例检制度和安全培训制度,私自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遮盖危险品运输警示标志伪装运输、违规配货、使用不具备防火功能的篷布等,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3)道路条件:相关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发路段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4

2015年荣乌高速山东莱州段

“1 · 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1)时间:2015年1月16日17时40分许。

(2)地点:荣乌高速山东烟台莱州段305公里处。

(3)经过:一辆小型面包车因桥面结冰侧滑失控,与路中心护栏碰撞。后方驶来的一辆重型罐式货车行至事故路段采取避让措施时车辆侧滑失控,右前部与小型面包车左后部相撞后,又与路中心护栏碰撞后斜停在快车道内。后方同向驶来的大型普通客车也侧滑失控,右前部与重型罐式货车左后部相撞,导致重型罐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及卸料管损坏,所载汽油发生泄漏,在重型罐车驾驶人下车手工操作关闭罐体紧急切断装置时,泄漏的汽油起火燃烧并顺桥面向西南方向蔓延。此时,后方同向驶来的一辆小型越野客车(核载5人,实载2人)制动不及与大型普通客车左侧中前部碰撞后,反弹至火场中。

(4)事故损失:事故造成12人死亡,6人受伤,4辆车损毁。

(二)事故原因

重型罐式货车超载并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因操作失误造成车辆失控,向右侧滑后,又向左偏驶,在向左偏驶的过程中追尾碰撞小型面包车后,继续向左偏驶,在刮擦中央隔离带钢板护栏停车后,后溜2.98米,停在左侧车道和右侧车道内,堵塞了由西向东行驶的行车道。后方驶来的大型普通客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右前角与重型罐式货车左后角相撞,并向右旋转,尾部碰撞南侧水泥护栏停车。重型罐式货车押运员违反油罐车安全操作规范,未关闭紧急切断阀,在与大型普通客车碰撞中,货车罐体卸料口损坏,所装货物(汽油)泄漏。小型越野客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驾驶人发现普通客车和重型罐式货车停在路面后,采取措施过晚,直接撞在大型普通客车的左侧中前部,产生火花,引起重型罐式货车罐体泄漏的汽油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爆燃。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

①车辆罐体实际容积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下称《公告》)不一致,超过《公告》容积约6立方米;

②车辆上道路行驶前没有关闭紧急切断阀,导致发生追尾碰撞事故后大量汽油泄漏。

(2)从业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

(3)装载环节:车辆核载16.23吨,实载19.5吨,严重超载运输。

(4)源头管理:

①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对挂靠车辆驾驶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肇事重型罐式货车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非法生产并销售肇事重型罐式货车罐体,且罐体实际容积大于《公告》的容积,属“大罐小标”;

②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未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充装查验制度,违规为肇事重型罐式货车超载充装汽油。

5

2014年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

“7 · 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晶爆燃事故

(一)事故概况

(1)时间:2014年7月19日2时57分许。

(2)地点: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1309公里+33米处。

(3)经过: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型普通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

(4)事故损失:事故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二)事故原因

严重超载的轻型货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忽视交警的现场示警,未注意观察和及时发现停在前方排队等候的大客车,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致使轻型货车以每小时85公里的速度撞上大客车。大客车未按交通标志指示在规定车道通行,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时,作为本车道最末车辆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轻型货车高速撞上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大客车尾部,车厢内装载乙醇的聚丙烯材质罐体受到剧烈冲击,导致焊缝大面积开裂,乙醇瞬间大量泄漏并迅速向大客车底部和周边弥漫,轻型货车车头右前部由于碰撞变形造成电线短路产生火花,引燃泄漏的乙醇,火焰迅速沿地面向大客车底部和周围蔓延将大客车包围。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

①轻型货车《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类型为蓬式运输车,注册登记时载明车辆类型为轻型仓栅式货车;

②轻型货车存在非法改装和伪装。非法加装可移动的塑料罐体运输乙醇;在车辆前部和车身货箱两侧有“洞庭渔业”字样,用于伪装运输乙醇。轻型货车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属于违法运输危险货物。

(2)装载环节:轻型货车核定载货量1.58吨,实际装载乙醇6.52吨,属于严重超载运输。

(3)源头管理:

①使用非法改装的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肇事轻型货车运输乙醇;

②不具备二类底盘销售资格,超范围经营出售车辆二类底盘,并违规提供整车合格证;

③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工作不规范,检验过程中无送检人签字,检验报告批准人不具备授权签字资格。

6

2014年晋济高速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

“3 · 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

(一)事故概况

(1)时间: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

(2)地点:晋济高速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9公里+605米处。

(3)经过:两辆运输甲醇的半挂货车发生追尾相撞,致使后车前部与前车尾部绞合在一起,造成前车尾部的防撞设施及卸料管断裂、甲醇泄漏,后车正面损坏。为关闭主卸料管根部球阀,前车向前移动1.18米后停住。此时,后车发生电气短路,引燃地面泄漏的甲醇,形成流淌火迅速引燃了两辆事故车辆(后车罐体没有泄漏燃烧)及隧道内的其他车辆。

(4)事故损失:事故共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

(二)事故原因

肇事的挂铰接列车在进入隧道后,驾驶员未及时发现停在前方的挂铰接列车,距前车仅五六米时才采取制动措施;肇事的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37.6吨),小于肇事的罐式半挂车的整备质量与运输甲醇质量之和(38.34吨),存在超载行为,影响刹车制动。追尾造成另一辆罐式半挂车的罐体下方主卸料管与罐体焊缝处撕裂,该罐体未按标准安装紧急切断阀,造成甲醇泄漏,肇事车发动机舱内高压油泵向后位移,启动机正极多股铜芯线绝缘层破损,导线与输油泵输油管管头空心螺栓发生电气短路,引燃该导线绝缘层及周围可燃物,进而引燃泄漏的甲醇。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

①两辆事故危险化学品罐式半挂车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属于不合格产品;

②被追尾碰撞车辆罐体壁厚为4.5毫米,不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06)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

③肇事车辆(后车)行车记录仪有故障不能使用;

④被追尾碰撞车辆未经过检验机构检验销售出厂,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两辆事故车辆都存在明显安全缺陷,但相关检验机构违规出具“允许使用”的检验报告。

(2)从业人员:

①驾驶人和押运员习惯违法违章操作;

②肇事车辆在行车记录仪发生故障后,仍然继续从事运营活动。

(3)装载环节:

①不同介质化学特性有差异,在计算压力、卸料口位置和结构、安全泄放装置的设置要求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按出厂标定介质充装,造成安全隐患;

②两辆事故危险化学品罐式半挂车实际运输介质均与设计充装介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合格证签注的运输介质不相符。

(4)源头管理:

①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罐体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

②仍然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7

2013年连霍高速河南三门峡段义昌大桥

“2 · 1”重大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一)事故概况

(2)地点:连霍高速河南省三门峡市境内741公里+900米处义昌大桥。

(3)经过:货车上违法装载、运输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和烟花爆竹发生爆炸,致使义昌大桥坍塌,车辆坠落桥下。

(4)事故损失:事故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632万元。

(二)事故原因

使用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肇事货车,不按照规定进行装载,长途运输违法生产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和烟花爆竹(开天雷),途中紧急刹车,导致车厢内爆炸物发生撞击、摩擦引发爆炸。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装载环节:

①车辆超载运输,两种货物总重量约12365千克,超载6440千克,超载108%;

②装载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和烟花爆竹(开天雷)均不属于《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CB10631-2013)规定的产品,属于非法产品。

(2)通行条件: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时用百货名义替代危险物品填写运输合同。

(3)源头管理:

①对所属车辆实行挂靠经营,疏于管理,不按规定对所属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及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使用普通货运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②违法承包给无资质人员生产经营,超标准、超范围违法生产,大量使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装载、运输烟火药剂爆炸物和烟花爆竹;

③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为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联系介绍运输危险货物,用百货名义替代危险物品填写运输合同。

8

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段

“8 · 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1)时间: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

(2)地点: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484公里+95米处。

(3)经过:载有39名乘客的卧铺大客车行驶至安塞服务区路段时在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正面追尾碰撞载有35.22吨甲醇的重型半挂货车。碰撞致使卧铺大客车前部与重型半挂货车罐体尾部绞合,大客车右侧纵梁撞击罐体后部卸料管,造成卸料管竖向球阀外壳破碎,导致大量甲醇泄漏。碰撞还造成卧铺大客车电气线路绝缘破损发生短路,产生的火花使甲醇蒸气和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燃起火,大火迅速引燃重型半挂货车后部和卧铺大客车,并沿甲醇泄漏方向蔓延至附近高速公路路面和涵洞。

(4)事故损失:事故共造成大客车内36人死亡、3人受伤,大客车报废,重型半挂货车、高速公路路面和涵洞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二)事故原因

卧铺大客车遇重型半挂货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驾驶员本应能够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但因疲劳驾驶而未采取安全措施。重型半挂货车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低速行驶,其违法行为导致卧铺大客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罐式半挂车出厂实际整备质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不一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核定整备质量为6.5吨,实车整备质量为9.9吨,超出核定整备质量3.4吨。

(2)装载环节:罐式半挂车的核定载质量为33.5吨,实际装载量为35.22吨,超载运输1.72吨。

(3)源头管理:

①未严格执行驾驶员落地休息制度,未认真督促事故大客车在凌晨2点至5点期间停车休息,对事故大客车驾驶员夜间疲劳驾驶的问题失察;

②未纠正事故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对事故重型半挂货车未按规定配备两名合格驾驶员和超量装载危险货物等问题失察。

9

2010年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11 ·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1)时间:2010年11月8日19时许。

(2)地点:205国道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段597公里+400米处。

(3)经过:一辆乘载21人(核载19人)的中型普通客车,因未按标志标

线右转弯及避让直行车辆,与一辆载运94.98吨(核载19吨)“液碱”的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

(4)事故损失:事故造成13人死亡、8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

中型客车存在超员行驶,客车驾驶人在驶近事发路口处时,从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左侧超越后,未注意与直行的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保持安全距离,向右猛拐转弯,导致严重超载(超载395%)且超速行驶的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不能及时制动停车而发生碰撞。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车辆存在非法改装;罐体没有经过危险品常压罐体检验。

(2)装载环节: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脱审,长期超范围、超载运输(超载395%)。

10

2008年京珠高速湖南未宜段

“2 · 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1)时间:2008年2月18日19时。

(2)地点:京珠高速湖南耒宜段471公里+300米处。

(3)经过:一辆载有33人的大客车与载有苯的重型罐式半挂车追尾,引发大火,大客车立即起火燃烧;泄漏的苯和大火沿着高速公路迅速蔓延,立即将另一辆半挂车与另一辆大客车引燃。

(4)事故损失:事故造成4车剧烈燃烧,大客车15人被大火烧死(另有2人失踪)。

(二)事故原因

(1)事故路段通行条件差。从南往北连续下坡、弯道;雨天路面摩擦系数减小,刹车距离增大。

(2)重型罐式半挂车在遇前方同车道车辆缓慢行驶时未开启警示灯;载有33人的大客车没有控制好车速,没有保证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重型罐式货车发生追尾。

(3)两车追尾时,挂车的后防护装置向前挤压,使罐体放油管法兰的紧固螺栓剪断,造成苯泄漏;追尾撞击产生的火花和追尾时大客车前部电路短路、断路产生的电火花引燃苯,造成现场4辆车剧烈燃烧。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装载环节:超载危险化学品——苯1.97吨,属于超载运输。

(2)源头管理:对路上运行车辆没有安全监控手段,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3)通行条件:通过收费站时,未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道路条件: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隐患处置工作没有及时跟上。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认真进行路况调查、评价、预测。

11

2005年京沪高速江苏淮安段

“3 · 29”液氯泄漏特大事故

(一)事故概况

(1)时间:2005年3月29日19时许。

(2)地点:京沪高速公路南行线江苏淮安沂淮江段103公里+500米处。

(3)经过:一辆装运40.44吨液氯(核载15吨)罐式半挂货车因左前轮突然爆胎,方向失控撞毁中央护栏,冲入对向车道发生侧翻,与对向驶来的半挂车碰撞,液氯罐车所载液氯泄漏。

(4)事故损失:事故造成29人中毒死亡,456人中毒住院治疗,1867人门诊留治。

(二)事故原因

液氯槽罐车长12米,罐体直径2.4米,额定吨位为15吨,实际载有约40.44吨液氯,超载25.44吨。车辆长达半年没有经过安全部门检测,左前轮胎已报废,达不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性能要求。肇事车驾驶人、押运员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失去最佳救援时机,直接导致事故后果的扩大。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车辆违规使用报废轮胎,导致左前轮爆胎,在行驶的过程中发生车辆侧翻,致使液氯泄漏。

(2)从业人员:肇事车驾驶人、押运员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失去最佳救援时机,直接导致事故后果的扩大。

(3)装载环节:肇事液氯重型罐式半挂货车严重超载,核定载质量为15吨,事发时实际运载液氯多达40.44吨,超载169.6%。

(4)通行条件:车辆没有办理危险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属于违法运输。

12

2005年梨温高速江西上饶段

“3 · 17”特大爆炸事故

(一)事故概况

(1)时间:2005年3月17日凌晨4时。

(2)地点:江西省梨温高速公路上饶境内路段48公里+785米处。

(3)经过:载有28名乘客的大型卧铺客车行驶时正向偏右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载有6吨黑火药的货车,引发爆炸。

(4)事故损失:事故造成31人死亡(客车28人、货车3人),直接经济损失924.9万元。

(二)事故原因

客车驾驶人夜间及雨天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未减速行驶,且未与同车道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行车间距,正向偏右追尾碰撞载有爆炸物品的货车尾部引起爆炸。货车严重超载,违法载运爆炸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涉事企业非法买卖、运输黑火药是造成事故严重后果的重要原因。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车辆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警示标志。

(2)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

(3)装载环节:运输黑火药的货车严重超载。车辆核定载质量1.9吨,拥有爆炸物限购1吨的准购证,事故发生时实载6吨黑火药。

(4)源头管理:

①违法销售黑火药,销售企业在涉事企业未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的情况下销售黑火药,并未查验爆炸物品购买证即予发货;

②忽视对挂靠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挂靠车辆超运输许可范围违法运输黑火药。

来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实用指南》(公安部道研中心 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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