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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一致”是针对购货方还是销货方?

 谈笑樯橹灭 2023-08-09 发布于江西

所谓“三流一致”,即“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或劳务或服务流”都完全一致;所谓“四流一致”,加上“合同流”,就是四流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这就是“三流一致”原则,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

上述总局关于“三流一致”的政策,从字面理解是这样的:

1. 交易流、发票流必须保持一致。

2.资金支付方与交易流、发票流不一致,不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

3.资金收取方需与交易流、发票流保持一致。


现举例明:

【例1】标准的“三流一致”情形:东海公司销售钢材给南海公司,东海公司给南海公司发货并开票给南海公司,南海公司向东海公司付款。

“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在实务中,会有并非收货方账户付款的情形,根据上文国税发〔1995〕192号文的规定,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的。


【例2】东海公司销售钢材给南海公司,东海公司给南海公司发货并开票,南海公司业务员使用个人账户向东海公司付款。

1、东海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基于某些可能性的产生,东海公司可要求南海公司业务员张安提供授权付款文件,或要求在付款备注中注明上述代付确认信息。

2、南海公司的账务处理(有2种情况)

①若先领用备用金,随后报销

借: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张安)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张安)


②若先由个人垫款,随后报销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备用金(张安)


借:其他应付款-备用金(张安)

贷:银行存款

注意:需要体现业务员个人账户付款。


【例3】东海公司销售钢材给南海公司,东海公司给南海公司发货并开票;北海公司欠南海公司货款,经协商一致,北海公司直接向东海公司付款。详细如图:

1、东海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南海公司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北海公司


3、北海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南海公司

贷:银行存款

注意:这种情况因涉及三方资金结算,受票单位、付款单位并不一致,但能够提供证明代付合理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付款备注支付原因等)的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也就是说,“支付或者负担”是可抵扣进项的必要前提。如上所述,例一由南海公司直接支付,例二、例三则南海公司实际负担,因此“受托代付款”并未违反此规定,而不影响抵扣进项。

总结:谁采购,发票开给谁,谁销售,谁来开票,也就是票、货不能分离;并未要求谁采购、谁付款,也就是收款方要求一致,但是可以“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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