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解读: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钱流” 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票流” 提供劳务的单位——“物流” 结论: “三流”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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