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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桥扯淡】扒一扒“三流合一”的小底裤

 藏于不敢 2016-06-28

江湖大佬说三流,纷纷攘攘闹不休。公婆各做鸡鸭叫,高层就是不松口!

话说天下大事,翻来覆去,也就那么点事儿。恰如旧时衣衫,隔几年再度流行,且加倍追捧,谁又知都是老物件,新瓶子装了点陈醋。趁当下三流正火,不妨趁火打劫,博一个同流合污的美名。

一、三流合一是个什么鬼?

各类税收文件,从来没有过“三流合一”的提法,总局领导说的是真心话。95年的192,那也只是在说开票与付款的对应关系,勉强算个二流,又哪里有个什么三流?

三流的起源,源于执法机关的办理虚开犯罪案,工作实务中要求至少需要检查落实票货款三个方面的真实性。日后以讹传讹,逐渐形成三流必须合一,否则就是虚开的传言了。其实,三流不合一只能说可能有问题,并不是必然有问题。当然,这里说的三流,是最通俗意义的三流,或者说就是形式上的三流。那么什么是真正的三流理论呢?

我国技术经济学的创始人,工程院院士徐寿波教授,以技术经济学生产要素的六元理论、生活要素六元理论、生产要素层次理论和大物流理论为依据,提出了基于人力、资产力、物力、运力、时力六大生产生活要素的商品物流理论。指出任何商品都有实物、资金、信息三种形态,由此构成了商品三流系统。这一理论是我国现代物流概念与理论框架设计之先河。“三流统一”是指商业交易必须有商品实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三个流,这是商品买卖交易的前提条件,三流统一的过程就是商品交易的过程。商品和资金的所有权随着商品实体和资金实体的流动而流动和转移,这种转移或许可叫做“物权流”,但它不能和实物流、资金流脱离。商业交易双方主要是根据获得的信息进行交易,所以三流中信息流最重要,是商业交易成功或者失败的关键。

从上述三流基础理论中可以对信息流引申为发票信息流。这样就逐渐形成了税收上自成一体的“三流合一”体系。由此得出结果,符合上述三流合一标准的,绝对是真实的交易,否则就不是真实的交易。当然了,人为制造的三流合一是不属于上述范畴的,这个,你懂的。

江湖上相互争论难以说服对方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对三流合一的内涵理解不同。真实交易者说的是技术经济学中的真实三流合一,而作弊趁火打劫者叫嚷的是形式上的三流合一,而税务干部更多地是从95年的192关于付款一致为起点,对江湖甚嚣日上的三流提法感到诧异和否认。

二、95年的192是什么路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折扣

…………(已废止)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折扣进项税额的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 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此条于2006430日起失效,国税发【200662)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四)、(五)条也于2006430日起失效,国税发【200662)

从上述文件来看,理解起来真的不难。本来第(二)要求的是商业企业必须付款才能抵扣,第(三)项说的是你付款的时候必须与发票的开具单位一致,不能付给旁人。后来将付款后才能抵扣的规定废止,仅仅保留了购货方必须向开票方付款才能抵扣的第(三)项。

无论这个第(三)项是针对购货方而言,还是针对开票方而言,说的意思就是一个票款一致的问题。再有其他的解读或者涂抹,就有怀疑公众智商的嫌疑了。就这么几个中国字,别再扯那些没用的了。

三、为什么非要保留这个烦人的条款?

一句话:没办法;两句话:无奈。

94年我们在增值税改革的同时,就伴随着一个幽灵,一个令国税弟兄们愤恨不平的幽灵,那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遥想当年,税务的手段更是少的可怜,既没有现在的防伪税控,更没有大数据分析。最可悲的是当时还是手工开具专用发票。当时那个环境啊,怎一个恶劣了得啊。那么在这样的环境下,怎么有效防控虚开,就成了税务部门,乃至国务院领导关心的大事了。虚开历史详情,可以参考老桥写的《虚开档案》系列文章。

正如上文所说,税务机关应该按照技术经济学上的三流合一理论来判定业务真假,进而判断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但是,请允许我说个但是,臣妾们实在是做不到啊!这个课题直到现在也仍然无法得到完美解决。所以,退而求其次吧,只能从资金的支付上去着手了。95年的192就在此时应运而生了。大家从原文可以看出,当时是严格把握商业的付款抵扣和工业的入库抵扣的。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行,取消了这样的抵扣规定,但是,仍然保留了购进与付款一致的规定。直到前不久总局清理文件,也仍然给予了保留。为什么呢?

是啊,为什么呢?新的金融支付层出不穷,不同的商业模式也日益翻新。为什么就不能取消这个跟不上时代的规定呢?老桥认为,根本原因还是虚开。即使现在拿出了最先进的大数据分析、全面的进销项比对,也仍然无法对虚开进行有效的防控。(此处略去1000字)。即使现在还在要求付款一致,也仍然无法遏制虚开蔓延的势头。但是至少,我们还可以通过资金流来检查核实业务的真实与否。设若取消这个付款的规定,在没有更加有效手段情况下,虚开的蔓延简直就是必然的。这也将直接导致我们的包括营改增在内的增值税体制面临崩溃的危险。

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老桥个人认为,是我们国家的金融体制,尤其是支付体系的混乱。一个人可以办理N张银行卡,而一个企业也是多头开户、企业网银等等这些,都为虚开提供了便捷的做弊渠道。这也是我们国家与欧洲国家在金融环境上的差异,更何况即使在欧洲那样拥有严密金融监控的国度,也仍然存在着虚开的问题,但程度可能要好一些。另外呢,95192号文件,目前的应用主要是征管部门管理层面的要求。税务的稽查部门,已经很少以此来作为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依据了,毕竟,在当今的环境下,伪造三流合一已经非常简单,而第三方支付的兴起也使得税务部门明白虚假业务的三流合一和真实业务的三流不合一都是极有可能的。也因此,从公开曝光的各类虚开案件的查办来看,税务机关也都是从三流入手,以三流不合一为突破口,直到取得业务虚假的证据后才定性虚开的。

当然,目前还有一个不合理的问题就是,善意取得的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问题。这是个争议问题,从民法角度明显不合理。但是一个习惯和理念的改变,是需要结合整体的税收环境来综合考虑的。虽然39号公告隐隐然透出些光亮,但是如果以此来扭转善意不得抵扣的传统做法,法律力度上还远远不够。

虚开的遏制,税制的完善,需要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甚至广大纳税人的积极参与,将造成目前这种不便局面的原因统统归于税务部门,是不客观的。让我们一起期待、共同努力,为了法治化进步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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