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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燃油取样 你需要重点关注这些

 wangweiqin168 2023-08-09 发布于上海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5届会议(MEPC 75)于2020年11月通过了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MEPC.324(75)决议),修订了关于燃油硫含量取样等要求,该决议已于2022年4月1日正式生效。新的修正案生效一年多以来,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加大了对船舶燃油含硫量的取样和检测力度,陆续查处了多起“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案件。你的船上取样点在哪?该如何取样?下面小编梳理一下关于船上燃油取样的公约强制性要求。

01
相关定义

燃油硫含量(Sulphur content of fuel oil):系指燃油中的硫浓度,以% m/m 计,按本组织接受的标准进行试验。参见 ISO 8754:2003《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能量分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测定法》。执法人员目前配备的燃油快速检测装置即采用此种方式快速测定。

在用燃油样本(In-use sample):系指船上在用的燃油样本。

船上燃油样本(Onboard sample):系指船上拟使用( a sample of fuel oil intended to be used)或为使用而载运的燃油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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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在用燃油取样点的设置要求

1. 2022年4月1日之后安放龙骨的新船,需安装或指定为采集船上正在使用的燃油的代表性样品的取样点。

2. 2022年4月1日以前建造的所有400总吨以上的船舶,应在2023年4月1日以后的首次IAPP证书换证检验前,安装或指定在用燃油取样点。

3. MARPOL附则VI附录I-“国际防止空气污染(IAPP)证书”格式

安装或指定在用燃油取样点的船舶,换发的IAPP证书会在2.3.3后插入新的2.3.4和2.3.5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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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用燃油取样点的设置要求详见《2019 年船上在用燃油硫含量验证用船上取样指南》(MEPC.1/Circ.864/Rev.1 通函)。

03
《2019 年船上在用燃油硫含量验证用船上取样指南》

《2019 年船上在用燃油硫含量验证用船上取样指南》

取样点的数量位置应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燃油交叉污染和日用柜的布置,并应经主管机关确认。拟使用的燃油采样点应满足下列条件:

1.易于且能安全到达;

2.考虑燃油燃烧机械设备所用的不同燃油类型;

3.位于在用燃油日用柜下游(be downstream of the in-use fuel oil service tank)

4.安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靠近燃油燃烧机械设备,并考虑到所选的取样点后的燃油类型、流量、温度及压力;

5.应清晰标示,以便于识别,并应在管路图或其他文件中说明

6.取样点位置与任何热表面或电气设备之间应设有防护,防护位置或结构应足够坚固,以承受燃油供应管路设计压力下可能发生的泄漏、飞溅或喷射,防止燃油喷溅到任何加热表面或电气设备上;

7.取样布置应设有适当的泄放装置,将燃油泄放到泄放柜或其他安全位置。

关于样本处理:应在循环系统内燃油流速稳定时获取燃油样本。取样前,应使用在用燃油对取样接头进行彻底冲洗。获取的样本应收集在合适的样本瓶中。检查人员应在船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采用专门的标识方法密封样本瓶。船舶应有保留复样的选择权。标签应包括以下信息:

.1 取样点位置;

.2 取样日期及港口;

.3 船舶名称及 IMO 编号;

.4 封存标识信息;及

.5 检查人员及船舶代表的名字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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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提醒:

1.鉴于安装或指定在用燃油取样点的时间节点因各船而异,最晚2028年4月1日前完成,对于尚未设置或指定在用燃油取样点的船舶,在用燃油样本的提取也应执行《2019 年船上在用燃油硫含量验证用船上取样指南》。

2.船员切不可未经主管机关检验自行加装燃油取样点,若加装不当极易造成事故。

3.对于尚未设置或指定在用燃油取样点的船舶,取样点的选取要和主管当局检查人员充分沟通。

常见在用燃油取样点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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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20年船上拟使用或载运使用的燃油船上取样指南》

MEPC 75届会议还批准了《2020年船上拟使用或载运使用的燃油船上取样指南》(MEPC.1/Circ.889通函),规定了船上拟使用或载运使用液体燃油的统一取样方法,从而促进MARPOL附则VI相关规定的有效控制及实施。

2020 年船上拟使用或载运的船用燃油船上取样指南

2.1.1 燃油舱取样涉及从具体燃油舱中获取一份燃油样本。获取的样本代表采样位置的燃油。燃油舱中的燃油可使用船舶燃油驳运系统取样,或在某些情况下,从燃油舱直接取样。

可使用替代的取样方法,条件是这些方法能获取代表采样位置燃油的燃油样本。

2.1.2 每次取样的具体布置应提前与船舶代表商定。

2.1.3 在所有情况下,应注意避免样本受到外来或沉淀物质污染。

2.2 使用船舶燃油驳运系统取样

2.2.1 当使用船舶燃油驳运系统取样时,取样位置最好设置在油液重新循环到燃油舱的位置。如不可行,应密切注意不要把燃油装得溢出接收舱或将不同批次的燃油混合。应注意为使粘稠的燃油处于可泵的状态,燃油通常需要维持在粘度约 800-1000 cSt 对应的温度。

2.2.2 应在泵的下游使用合适的取样接头从流动的燃油中进行取样。该取样接头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易于且能安全到达;

.2 取样接头点所在位置与加热表面或电气设备之间应设有防护,任何必要的防护装置或结构应足够坚固,以确保驳运泵排放压力下的任何泄漏、飞溅或喷射,不会喷溅到热表面或电气设备上;和

.3 取样接头应设有适当的漏油收集装置,或将燃油泄放到泄放柜或其他安全位置。

2.2.3 燃油驳运系统开始驳运将取样的燃油后,应对取样接头进行彻底冲洗,然后再获取所要求的样本。

2.3 从燃油舱直接取样

2.3.1 系统柜(诸如沉淀或日用柜)应最好按《2019 年船上在用燃油硫含量验证用船上取样指南》进行取样。应注意在此类油柜中的粘稠燃油将处于高温,因此必须适当小心。

上述油柜只能通过装在柜上的取样点直接进行取样,取样点应满足上述 2.2.2.1 至 2.2.2.3 的要求。不应通过拆除系统柜检查口盖板或从泄放接头进行取样。

2.3.2 装载货物或其他船舶操作因素可能妨碍从油舱直接取样。

2.3.3 如需直接从燃油舱取样,例如通过合适的检查口盖板或舱口盖进行取样,应清楚船舶本身可能未配置必要的取样设备。为了从燃油舱直接取样,应考虑具备合适的取样设备(诸如 ISO 3170:2004 中规定的设备),并且具有安全、专业取样经验的专业服务供方。

2.3.4 由于获取的样本代表了抽取液位或位置处的燃油,因此从油舱多个液位或位置进行取样并不总是必要的。

2.3.5 也可通过适当的取样布置从油舱的测量管进行取样。当从测量管取样时,应考虑该测量管的设计和该油舱最近的充装记录以评估测量管中的燃油与相关油舱中燃油的关系。

适当布置示例:将下端装有专门取样头的软管沿测量管下放到油舱内,通过一个外部的泵(电动或手动)向上抽取燃油。该取样头的直径应允许其在测量管内自由移动,长度应受到限制以避免卡在弯曲或截面改变处。取样头的两端都应为圆锥形以防止钩破或划破测量管管壁,取样头下端至软管接头进行钻孔以防止样本受到污染,底部的圆锥应使泵抽吸燃油时,取样头不会倾斜直接抽取测量管管壁附近的燃油。取样头应具有足够的重量,使软管在燃油中下沉至所需的深度。使用时泵吸速率应被充分限制,确保吸进取样头的燃油都是被取样燃油,而不是吸在测量管管壁或沉淀的物质。

3 样本处理

3.1 获取的样本应收集在合适的样本瓶中。检查人员应在船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采用专门的标识方法密封样本瓶。船舶应有保留复样的选择权。标签应包括以下信息:

.1 取样点位置;

.2 所取样燃油的燃油交付单详情(根据 MARPOL 附则 VI 附录 V 所要求的信息);

.3 取样日期及港口;

.4 船舶名称及 IMO 编号;

.5 封存标识信息;及

.6 检查人员及船舶代表的名字及签名。

05

关于在用或在船燃油样本的验证

对于上述在用或在船燃油样本是否符合公约适用的硫限值,主管机关将送交获得有效认证的实验室进行验证,试验记录的结果是否符合公约要求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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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最终结果交由主管机关评估后决定是否采取下一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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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结果处理

(一)纠正违规行为

《港口国处理不合规燃油应急措施指南》(MEPC.1/Circ.881)通函针对MARPOL公约附则VI第18条规定,即发现船舶不合格燃油的港口国可根据相关情况和证据采取相应行动,为港口国处理不合规燃油可能采取的应急措施提供指导。相关应急措施主要包括:

(1) 船舶和港口国应考虑的应急措施;

(2) 不合规燃油的使用或排放要求及载运限制;

(3) 港口国、船旗国和船舶应合作解决不合格燃油问题。

(二)滞留

船舶在用或在船任何燃油超过公约规定的适用限值,按照IMO发布的《2019年MARPOL附则VI第3章港口国控制导则》(MEPC.321(74)),船舶会面临被滞留风险。

(三)处罚

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主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青岛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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