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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未经竣工验收,诉请工程款

 国堂图书馆 2023-08-10 发布于青海

施工合同无效,未经竣工验收,诉请工程款

首发2023-07-30 18:32·李雪波律师

案件情况

2017 年 12 月,发包人北燃公司与承包人珠海建设公司就深圳彭年酒店节能改造工程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次月 ,珠海建设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原告成升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签约合同价 3363769 元。两份《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一致。原告实际施工过程中,北燃公司和珠海建设公司向原告发出了24项工程变更指令,工程价款因此增加124万余元,合同总价款随之变更为460万余元。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顺利竣工。截至2021年1月底,原告仅收到工程款320万余元,故起诉北燃公司和珠海建设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被告珠海建设公司认为,涉案工程是北燃公司直接分包给原告的,其根据被告北燃公司的指令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应由被告北燃公司付款;不认可《工程签证单》;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未开具发票。被告北燃公司认为,其与原告不存在案涉工程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珠海建设公司主张权利;被告北燃公司已对被告珠海建设公司付款,未拖欠工程款;被告珠海建设公司未能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导致工程至今无法验收归档;案涉工程存在延期完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质量缺陷等多项问题。两被告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珠海建设公司从被告北燃公司承包涉案工程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了原告成升公司,被告珠海建设公司与原告成升公司签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被告北燃公司至迟已于 2019 年11占有使用涉案建设工程项目,但迟迟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故认定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珠海建设公司参照签约合同价336万余元向其支付工程款。《工程签证单》显示,被告珠海建设公司加盖印章确认,被告北燃公司的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监理机构亦签字确认,足以认定工程款增加了124万余元。被告北燃公司清楚原告成升公司系实际施工人,其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原告成升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遂判决:珠海建设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9万余元,北燃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北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1、转包及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无效合同不是无用合同。在工程竣工且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无效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款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2、发包人拖延不验收,施工方仍然可以主张工程款。施工方需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工程已经实质性竣工,已经交付使用的证据。

3、工程变更要做好工程签证单、变更单。如果无正式书面文件,应该以其他方法保留对方要求或对方确认的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4、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换言之,实际施工人若遭遇拖欠工程款,通常可以要求发包人和转/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时间跨度长,缺少验收、对账等直接证据,两审诉讼共耗时两年多,可谓复杂曲折,最终取得胜利。

另外,原告是外省企业,而案涉工程正好就在我们律师所所在的这栋楼。原告负责人彭总偶然认识我并咨询本案,继而签约,这是可贵的信任,在此特别鸣谢!

检索案号:(2021)粤0303民初17659号、(2022)粤03民终19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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