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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之评析

 图爸 2023-08-10 发布于广西
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之评析

文丨王律谈法

编辑丨王律谈法

【编者按:本文为头条原创独家首发,请勿抄袭转载】

«——【·前言·】——»

近年来,我国越加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和保护,要求严格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许多相关涉产权的冤假错案被纠正,典型的就是张文中再审改判无罪一案。

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之评析

这具有标杆性历史意义的案件意味着,在处理合同诈骗等经济类犯罪问题时要更加慎重,防止错误的将经济纠纷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

虽然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仍然存在困难,主要表现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如何适用等方面。

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之评析

理清这些问题,对于正确理解和认定合同诈骗罪,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为例,从争议焦点入手,结合案件事实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最后给出结论和思考。

«——【·案例经过·】——»

2011年11月,某某公司与M市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某某公司开发修建某某工业园一期、二期工程。

在未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施工文件的情况下,某某公司修建完成了某某工业园一期工程。

后某某公司因经营不善、银行收紧贷款、债权不能回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法融资等原因。

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之评析

从2014年11月起出现资金不足、经营困难的情况。

2015年5月18日,某某公司在仍未取得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与四川S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某工业园二期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了S公司185万元的保证金。

此后,某某公司又以修建二期工程的名义,在短时间内陆续与其他11家建筑公司签订了多份施工地点和内容重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自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某某公司收取上述12家公司的保证金共计2165.2万元,这些保证金大部分被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偿还贷款等支出。

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之评析

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以相关施工图纸在修改,相关证件需要办理,需要施工单位暂时垫资修建等为由迟迟不履行合同也不退还保证金,12家公司均未能进场施工。

多家公司要求某某公司退还保证金并解除合同,但截至2017年4月,某某公司仍有2000多万元未能退还。

2019年1月,M市高新区检察院向M市高新区法院起诉指控某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

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之评析

M市高新区法院认为,某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没有履行能力的真相,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利用同一土地进行多次发包,收取12家公司的保证金不退还或大部分不退还,骗取财物共计20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以案释法·】——»

1、某某公司客观上是否存在欺骗行为?

在合同诈骗中,欺骗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较大财物的行为。

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之评析

行为人只有在客观上利用“合同”实施了欺骗行为,才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这也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

这里的合同是指受市场秩序制约的经济合同,不包含行政合同、劳务合同、身份合同等其他合同,欺骗行为必须要求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破坏。

如果签订合同的行为仅是作为骗取他人财物的道具、幌子,并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人就能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

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之评析

欺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所谓的欺骗,是指行为人主动使用欺骗手段,使对方相信并做出错误判断。

如张三向李四谎称其手里的赝品字画为大师真迹,李四信以为真并高价购买,此时张三的行为就是积极的作为的欺骗。

不作为的欺骗,是因受害人自身存在认识错误,但行为人选择隐瞒真相,使得受害人继续维持这种认识错误而做出判断。

欺骗行为必须是使他人陷入或者维持认识错误的行为。

如果不是因为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被骗的人只是因为怜悯而给予行为人财物的,实际上不能说是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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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对方并没有因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行为人的行为就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陈某等人是基于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行为才借款,而不是因为周、陈二人的欺骗行为陷入认识错误而借款,即借款和周某某、陈某某的欺骗行为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陈某等人的抵押权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对房屋进行拍卖等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之评析

因此,周某某、陈某某的抵押借款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也认可了此观点,将其作为指导案例发布,明确了在骗取房屋后抵押借款的“两头骗”案件中,原房主是受害者。

最后一种属于兜底条款,其他方法的骗取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必须要求进行同类解释,主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造。

“其他方法”要求与前四种具体行为性质相同,即本质上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的行为,常见的如设置合同陷阱、虚构合同标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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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就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如行为人拿着实际已经交付但并未收回的提货单进行二次提货。

该行为就不符合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要求,合同实际上已经履行完毕,此时行为人不成立合同诈骗罪。

2、对某某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欺骗行为?

判断某某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欺骗行为,应该看某某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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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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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主要看某某公司的行为是否使12家公司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主动交付了财物。

某某公司存在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符合“以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兜底条款的情形,具体表现在某某公司隐瞒了资金困难、无实际履行能力的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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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执行部门对某某公司的银行账户、股份情况、房产情况等调查显示,某某公司在签订涉案施工合同时已经出现资金困难的情况,除了某某公司一期工程未办理相关证件无法拍卖外,某某公司已经没有其他多余的财产。

某某公司原职工梁某作证称“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前,某某公司就对银行负债8000多万,对于个人负债3000多万,公司早已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

员工李某作证称“公司当时经营困难,资金不足,因此找了胡某等人负责招商引资相关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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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负责人供述称“自2015年开始,因为给银行还贷三千万元,就没有钱支付工人的工资。

2015年12月,政府通知拿钱办理土地手续时,公司资金更加紧张,没有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法院的查证资料、多份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证明了某某公司签订二期工程合同时确实存在资金困难、不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的情况。

但是,某某公司并没有将其资金困难、无履行能力的事实告知12家建筑公司,使得12家公司陷入某某公司有能力履行合同的错误认识,并与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缴纳了共计2000多万元的保证金。

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之评析

正是因为某某公司不告知真相的行为,使得12家公司受到了巨额财产损失,12家公司缴纳保证金的行为与某某公司隐瞒资金困难、无履行能力的真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某某公司这种隐瞒真相,利用签订合同的方式使多人陷入错误认识缴纳保证金,最终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就是一种合同欺骗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中“以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要求。

3、对某某公司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

本案中认定某某公司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某某公司的履行能力、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行为、取得保证金的处置情况、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等方面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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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某某公司并不具备履行能力。首先,某某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就并不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更无任何担保。

任何项目的修建都需要获得相关的资质,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才能进行。

第二,某某公司并没有任何履行行为。

合同签订后,12家公司均依约向某某公司缴纳了保证金,但某某公司在取得保证金之后并没有任何履行合同的行为。

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之评析

某某公司辩称,因施工图纸在修改、相关证件在办理等原因才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但相关设计公司作证称“建设工程的相关图纸早在2015年之前就已经设计完毕,但是某某公司并没有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也没有取得图纸”。

12家公司的陈述以及法院的多份调解书也证实了某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从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除了不履行合同以外,某某公司还在短时间内与12家公司签订了多份内容重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仅在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短短一年零两个月内,就收取了2165.2万元的巨额保证金。

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之评析

第三,某某公司将保证金自行处分使用,拒不归还。

本案中12家公司提供的保证金属于履约保证金,目的是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保证金在合同到期或者合同解除后需要退还保证人。

合同签订后12家公司均未能进场施工,某某公司应当在合同解除后将收取的保证金立即退还。

但是某某公司在收到保证金后不仅自行使用,用于偿还贷款、发放工资等公司开支,还在多家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的时候,以对方不按照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为由拒绝退还。

第四,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某某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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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解释是因为相关图纸未能改好、无法进场施工才使得合同无法顺利履行,而现实情况是,相关施工图纸早在2014年就已经设计完毕,某某公司不仅未支付设计费用,也未取得相关图纸。

可见某某公司称相关图纸未能设计好等理由并不成立。

某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资金困难且没有建设二期工程的相关资质,已无实际履行能力,这些才是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某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

而不是相关图纸未设计好、对方违约不履行、不可抗力等其他外在原因。

综合而言,某某公司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没有实际履行的行为,多次与他人签订重复的施工合同,将收取的2000多万元巨额保证金用于公司个人使用、拒不归还等情况,足以证明某某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之评析

某某公司虽然辩称其资产足够,完全有实力修建二期工程,只是挪用了保证金并没有不归还的意思,但是某某公司并没有提出证据予以反证,案件事实情况也与某某公司所述不符。

某某公司这些资金困难还在短时间内重复发包、各种借口不履行合同、将取得的保证金自行处分等行为,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一种“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形,可以据此认定某某公司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结语·】——»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机关公信力问题。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不但使民事经济纠纷不再错误的上升为刑事犯罪,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使试图以民事纠纷为借口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行为人无处遁形,达到惩罚犯罪的效果。

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之评析

尤其是近年来,国家越加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和保护,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问题,只要不超出民事、行政等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就不能滥用刑法定罪处罚。

因此,对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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