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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弄懂党内会议到会人数、表决通过人数有关要求

 阿福根 2023-08-11 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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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届选举】
1.地方党委选举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双过半”。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这种算法,实际上是把没有参加会议投票的那部分代表,都算成了投不赞成票、弃权票或作废票。这实质上对参会人数提出了较高要求,选举人不宜缺席过多。
2.基层党组织选举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基层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这种算法,实际也是把没有参加会议投票的那部分代表(或党员),都算成了投不赞成票、弃权票或作废票。
【关于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七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第六部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中组发〔2016〕29号)第4条规定及党内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1.基本原则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2.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
基层党组织研究干部任免等“三重一大”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3.发展党员、恢复党员权利等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会议有效;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方能通过。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这同样是“双过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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