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什么是税款的追征期,《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顾名思义,纳税人应缴而少缴,或没有缴税,税务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将税款追回的行为。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款的追征收期,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没有依法征税。比如,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要求纳税人预交税款。 二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比如,纳税人将应适用6%的税率错误的适用了13%的税率。 特珠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10万元是指在5年时间内,累计税额达到10万元,而不是单笔的数额达到10万元。 对于对于偷税、骗税、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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