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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追征期

 宇航全家的馆 2013-07-22
税款追征期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可以征缴入库的期限。未缴税款是指纳税人没有履行纳税义务而未缴纳的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解缴已扣缴的税款;少缴税款是指纳税人没有全部履行纳税义务只缴纳了部分税款而少缴的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全部解缴已扣税款而少缴的部分税款。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明确规定了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如法国规定4年,属偷税行为的再延长2年,英国规定为6年,但对偷税和欠税犯罪的,
可以无限期追征,对纳税人漏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在20年内追征;美国可以无限期追征;日本、香港都规定为6年。我国《税收征管法》第52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0条至83条也对税款的追征期进行了规定,不同原因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征期分为四种情况:

  一、因税务
机关的责任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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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这里,税务机关的责任决定了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加收滞纳金及税款的追征期。对此,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税务机关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可见,税务机关的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不当;二是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违法。所谓适用不当,是指税务机关在应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时,应用的规定不对,或者虽然应用的规定正确但在使用时发生错误,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所谓执法行为违法是指税务机关执法不规范,在执法程序、权限、主体上发生了错误,甚至导致无效执法行为的发生。所以,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执法中,因能力不够未能发现或检查出纳税人少缴未缴税款的情况不能认定为税务机关的责任。对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3年内可以追征,但不加收滞纳金。

  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追征期限内已发现或查处、但过了追征期税款仍未缴清的,不再受追征期的限制,可以无限期追征。纳税人未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的,从税务机关规定的缴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

  《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因纳税人的原因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有多种情况,包括偷税、骗税、抗税等,但这里只限于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情形。对此,实施细则第81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可见,“失误”是有明确所指的,仅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非主观故意”是指纳税人主观上没有逃避纳税的故意,行动上没有刻意采取少缴税款的手段;“明显的笔误”是指显而易见的书写错误,如“4”写成“1”等。除实施细则第81条以外的其他情况,如实现收入未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计算所得税时将不应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予以扣除等,不能按“失误”处理。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征期有两种时限:一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税款、滞纳金;二是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这一规定明确了税务机关在3年内追征税款的同时,可以加征滞纳金,这是因为,这种未缴少缴税款是由纳税人的原因造成的,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讲,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就未缴少缴税款承担缴纳滞纳金的责任。对“特殊情况”,《实施细则》第82条作出了解释:“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里,10万元的限额是指累计数额,即只要纳税人、扣缴义务入在5年之内未缴少缴税款的数额合计达到10万元,税务机关就可以追征,而不是特指某一笔税款达到10万元以上。同样,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在追征期内税务机关已发现、已查处或正在查处的,税款的追征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滞纳金的加收应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三、因愉税、抗税、骗税而未缴少缴税歉的追征期限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少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3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追缴既没有时间的限制,也没有数额的限制,无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骗税的数额是多少,税务机关都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及滞纳金,保证税法的严肃性。

  四、法律未明确规定追征期的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限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还存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多种情况,既不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及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也不构成偷税、抗税和骗税。如纳税人申报了应纳税款而未按期缴纳形成了欠税;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缴纳税款;依法可以不进行纳税申报也未缴纳税款的,如个人所得税的某些项目,应当由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不需要申报,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等情况。对于这些情况,《税收征管法》虽未明确规定追征期限,但实际上是无限期追征。因为按照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则无,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各项税收义务的成立条件和时间,但没有规定这些义务解除或豁免的时限。因此,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续期间,纳税义务一旦产生,只有依法缴纳了税款,其义务才算履行完毕,否则,税收义务一直存在,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迫征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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