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福律阁公众号的第449篇原创文章 作者:宋静 单位: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福律阁土地诉讼团队 今天我们交流第8讲:宅基地遇到征收时,我们应当怎样争取补偿? 土地征收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唯一途径,当政府征收土地时,如果我们的宅基地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就会被征收,但征收的前提是政府必须给予我们补偿。 那我们应当如何争取补偿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我们今天讨论的目的。 土地征收补偿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的项目一般有三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 我们知道土地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的补偿主体也是村委会,我们在争取补偿时,不要对土地补偿费提出主张。 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收人员的生产生活进行安置所需要的费用。 这一部分也应当是补偿给村集体,由村集体通过修建物业出租,或者给被征收人员购买社保,或者开办集体企业等方式,确保被征收人员的生产生活有可持续发展的可能。 当然,部分村委会在收到安置补助费时,不愿意或者懒得去做这些事情,会采取直接按人头平均分配给村民的做法,就是把安居补助费直接分给村民。本来应当履行的义务,被逃避掉了,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如果当地的村委会真的采取这样的分配方案,把宅基地补助费按人头给发放,我们可以争取自己应当分配的那部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补偿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的,也就是补偿给我们的。 征收补偿程序 国家土地征收工作的程序在新旧《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前后,有一个非常重大的变化。 在旧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地方政府如果想征收,一般先向省级政府申请批复。 如果需要占用的土地面积非常大,超出省政府的批准权限,甚至可能需要向国务院申请批复,一般都是逐级申请上去的。 经过省级政府的批复,同意土地征收后,县级以上的政府会发布征地公告,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听取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意见。 再要求征收范围内的权利人,也就是被征收人,到政府登记自己的财产,之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如果经过协商后,仍无法达成协议,政府部门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确定一个补偿的数额,然后通知被征收人前来领取补偿。如果不领取,可能政府就把它提存了。 对于已经被征收的土地,被征收人又拒不交出土地这种情形,政府才可能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再强制要求你迁出土地。 新的《土地管理法》生效后,土地征收的程序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当地方政府需要使用土地、准备征地时,只能先发布一个预公告,就是先预告一下准备征地,再发布征收补偿安置的方案,听取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接下来,负责征收实施工作的机关,就会去和被征收人协商补偿的事宜。 只有当大多数被征收人和政府能够就征收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再去省级政府申请土地征收,才有可能得到省级政府的准许批复,同意征收。 《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程序的新变化,实际上是要求地方政府把协商签订协议的工作做在前面。 如果能够争取到大多数被征收人的认可,因土地征收产生冲突和纠纷的可能性就较小;如果多数人都不同意征收协议,征收请求又已经被批复,可能会造成诸多纠纷。 理想的状况是:地方政府先和被征收人谈好协议,当征收征地的批复下来以后,再具体进行实施,该收回房屋收房屋,该发放征地补偿款就发。
目前实际的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一定出入,之所以在这里和大家讨论土地征收的大体流程,是想让大家了解一下。 在整个征收的过程中,我们既可以在政府发布征收补偿方案的时候,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在签征收补偿协议的时候,再次充分提自己的要求,从而争取到最大的补偿。 但是在我们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发现不少客户在政府征收过程中,由于对征收补偿的结果不满意,或者征收补偿给的结果和自己的预期很远,于是对政府的征收补偿工作一律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对征收补偿方案提意见的方式,也漠不关心,要求去登记房屋和财产时也不闻不问。 征收工作人员来丈量房屋或者入市评估时拒不配合,协商征收补偿协议时,拒人于千里之外。 但是我们要明白,我们的不配合并不能阻止政府的征收一步一步往前走,反而会让我们争取补偿的时机一点一点被延误。 例如,房屋丈量或者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进入房屋内部勘察时,如果我们拒绝让工作人员进入,那工作人员就会仅仅根据房屋的外观作出评估,对于装修或者房屋结构,只会根据一般的标准作出认定,而忽略我们房屋的特殊性,那最终可能计算出来的补偿结果可能就偏低。 如果我们对补偿结果不满意,应该怎么做呢? |
|
来自: 李灵830fk4rnd5 > 《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