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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关键!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技术创业合规事项

 永邦律法 2023-08-12 发布于江苏

本文作者:张妍,英泰科咨询合伙人、“硬科技合规官”品牌合伙人

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各项利好政策不断。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作为重要的创新主体一直以来都是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力量。

科研人员带着项目开展技术创业(以下简称“科技创业”)是一种重要且普遍的转化方式。由于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是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在其履行工作任务期间产生的成果是职务科技成果,因此科技创业过程涉及人事管理、国有资产处置、创业企业与高校院所的采购交易活动等,属于合规管理的重点关注内容。根据“硬科技合规官”团队咨询项目经验和公开的ipo问询案例,我们总结出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技术创业的三个关键合规事项供各位参考。

注:本文的讨论仅限于“纯正”的科研人员,不包括担任领导干部的科研人员。担任领导干部的科研人员投资、兼职注意事项,今后再写文章专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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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事项一:人事管理要求

科研人员科技创业的人事管理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投资做股东,二是科研人员出去创业必然不会做“撒手掌柜”,大概率还要在创业公司担任职务,和公司团队一起“开疆拓土”,例如担任CEO、技术总监、研发总监等,因此还涉及兼职的问题。
   1、科研人员投资设立企业。
主要有两种方式,离岗创业和在职创业。在国家政策的层面,这两种方式都是受到支持和鼓励的。例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规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
注意,政策里的用词是“支持和鼓励”,代表原则和态度,现实中很多科研人员拿着国家或人社部的文件找到本单位领导,认为国家已经允许了,单位为啥不能落实。这样理解有失偏颇。
国家将决策权授权给单位,由其依据本单位工作目标、管理要求等来衡量是否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同意科研人员在职创业或离岗创业。在国家不同层面的文件中也都写明“经本单位同意”是科研人员能否创业的“必要条件”。单位的意见至关重要。
因此科研人员如想合规创业,应当了解清楚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手续。
另外,单位同意科研人员离岗、在职创业通常都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条件导向一是不能影响本职工作或离岗前的工作,二是做好创业后的安排签订协议。在职创业还特别要求须公示。
2、科研人员在创业公司兼职。
与投资相似,在国家政策的层面,科研人员兼职是受到支持和鼓励的。比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规定,经本单位同意依然是合规兼职的“必要条件”。
科研人员应了解单位的人事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依规进行兼职公示。这是合理的要求,一个单位的聘任职工,如果要去干其他单位的工作任务,征得本单位的同意是符合常识的道理,在这就不赘述了。
此外,兼职必然涉及兼酬的问题。为了凸显科研人员的智力价值,国办、中办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

案例一

科研人员依规办理兼职手续

案例内容:《北京华卓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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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科研人员未依规办理兼职手续

案例内容:《关于北京全式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披露: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辛文于 200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规定》(科发人教字〔2006〕172 号)的相关规定,科技人员从事兼职活动需报请单位同意,辛文因未充分认识该规定, 从而未履行相关报备手续。

补救方法是,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出具《情况说明》,明确已知悉辛文在发行人的持股、任职(兼职)情况。由于辛文未充分认识到其作为非领导人员也需要按照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备义务,未及时将其投资设立全式金有限的事项向中国科学动物研究所进行报备。就前述未履行报备义务的瑕疵,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在 《情况说明》确认,辛文目前在发行人持股及任职(兼职)未违反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相关规定,未发生因违反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规定而被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追责的情形。

单位之所以可以出这样的说明,对于成果权属、创业企业与单位的经济交易的合规处理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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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事项二:成果权属

科研人员的技术创业通常会遵循以下的路径:以在高校院所形成的成果为基础,创业初期与任职的单位进行合作,将原单位的成果在创业公司中继续研发、放大,继而形成新的成果,创业进入稳定期和发展期后,逐步迈向独立研发。
其中,有两个阶段的成果权属要注意。
第一,创业公司以高校院所形成的成果为基础。怎么样的方式实现,不跟学校商量“拿来就用”吗?肯定不行。用学校的资产要付钱。无非是以许可还是转让的方式。
一提到高校院所要转让或许可科技成果给科研人员的创业公司,又会引起另一个问题-关联交易。
首先,我们认为这并未构成商事的关联交易。因为科研人员作为单位的职工而非领导干部,无法对决策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产生决定影响。
其次,即使是关联交易,也不应该是被禁止的。在符合公开公平的原则和市场化机制下,定价公允,可以进行这类交易,甚至应当鼓励科研人员在创业的时候,主动向单位发起这类申请,避免违规使用单位科技成果的风险。在实操中,有的单位鉴于谨慎性,通过内部制度将其定义为关联交易,科研人员可按照内部管理要求和单位开展交易即可。单位对于关联交易的管理手段通常为强制进行资产评估、要求公示程序等。
例如,《厦门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关联交易的定义如下:关联关系是指完成人与受让方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或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人为受让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合伙人,或者存在近亲属关系,包括完成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完成人配偶的父母、同胞兄弟姊妹等。上述人员在受让方企业的股份占比大于等于34%,或者为受让方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视为关联交易。厦门大学要求关联交易必须采取公开挂牌的形式完成。
第二,创业公司初期通常还未形成梯队完善的研发队伍,还要与单位的实验室“共同生长”一段时间,就会产生公司委托高校院所进行研发的情形(公司为甲方、高校院所为乙方),注意要约定好后续产生成果的权属。成果权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的确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建议可参照高校院所及同行业以往类型项目标准。

案例三

合规开展科技成果转让

案例内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清研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是深圳市政府和清华大学于 1996 年 12 月共建的、以企 业化方式运作的事业单位,其战略目标为“服务于清华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于深圳的社会经济发展”。

清研环境公司核心团队成员刘淑杰及陈福明在 2014 年公司成立以前在研究院实验室从事生态环保及水处理领域的基础应用技术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技术成果,沉淀了水处理技术的理论基础和 RPIR 技术的早期技术形态,就这项技术申请了 5 项专利,并进行了小规模的生产验证。

因为看到该技术具备产业化的可行性,在征求技术发明团队的同意后,研究院同意和支持该技术产业化,研究院下属全资子公司清研创投作为天使投资者, 参与该技术的孵化工作,并投资 100 万元,与项目团队一起成立清研环境公司。在公司设立后,研究院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将 RPIR 相关的 5 项专利技术 全部转让给清研有限,支持实验室技术发明人创立公司,降低未来专利可能产生纠纷的风险。

2014 年11 月,研究院与清研有限签署《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下称“《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由研究院将“反应-沉淀一体式矩形环流生物反应器污水处理装置”等五项专利(原权利人均为研究院)以33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清研有限。

上述专利的转让对价由研究院技术创新部、产业办和生态环保实验室共同召开评估讨论会确定,参照研究院既往转让专利价格(发明专利10 万元),结合环保市场专利对产业价值行情和专利所处研发阶段,研究院同意最终转让价格以不低于30 万元(两项发明专利各10 万元,三项实用新型共10 万元)的标准由研究院与清研有限协商确定。根据该定价标准,专利转让双方最终确定上述五项专利的转让对价总额为33 万元。

案例四

委托研发确定成果权属和利益分配机制

案例内容:《北京华卓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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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事项三:工作单位向创业企业采购

科技创业企业除了受让单位的成果、作为甲方委托单位进行研发之外,由于双方处于同一行业内,还有可能出现单位向创业公司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现金流由单位流向创业企业,更容易引起质疑。如确有必要,创业企业需向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注意合理性和合规性要求。

对于采购的合规性,一方面要注意完成单位规定的采购流程、甚至更加严苛,第二定价公允,价格在这类采购中是最敏感的一个因素,因为钱要从单位流向个体,尤其是科研人员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一旦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势必会引起质疑。建议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进行交易,这样容易找到市场对标,作为市场价格的佐证。

案例五

创业公司向单位销售商品

案例内容:《关于北京全式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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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询答复的着眼点在于解释必要性、合理性、价格公允性:为确保实验结果的稳定性和可重复性,因此采购具有延续性,对特定品牌特定产品进行重复采购。关于价格的公允性则是引入了“喀斯玛商城”这一公开平台,用以证明交易价格符合市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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