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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纳森​·沃尔夫 | 女性的权利

 hercules028 2023-08-12 发布于四川

每个人的正义?(一)

作者| 乔纳森·沃尔夫

翻译 |王涛、赵荣华、陈任博

编辑|经典摘读

正文| 5420字

阅读时长|约10-15分钟

★★★★★

正义的“疏漏”

整个社会进步史就是一系列的转变。由于这些转变,一种习俗或制度变成了另一种习俗或制度,它们曾经被认为是社会存在所必需的,现在已经逐渐成了人人唾弃的不正义与残暴。奴隶和自由人、贵族与农奴、古罗马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区分正是如此,充满肤色、种族与性别歧视的贵族政治也会如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如此。

在本书很多地方,我都曾指出,有些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犯了一种错误,对于这种错误,如果宽容一点,我们可以称之为“疏漏”。我在第四章指出,作为伟大的革命家和提倡人类解放的理论家,马克思似乎认为,政治解放(授予公民权利与自由)在1843年的美国从本质上说已经“完成了”。然而,女性能够与男性平等地享有投票权几乎是100年以后的事情,而且在当时,大约有250万非洲人后裔还是奴隶,他们在总人口中超过了10%。当然,马克思并不赞成奴隶制,也不反对女性享有投票权,但至少当他作为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就自由主义与现实的人类繁盛问题写作时,他的关注点集中在自己关心的问题上,因此不太关注其他一些特别重要的问题,甚至是忽视了它们。在第三章我提到,女性权利的支持者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似乎认为,她所讨论的女性——属于她所谓的“中等阶级”——拥有一些家仆。穆勒是前面那段令人激情澎湃的文字的作者,他也写了一部讨论“妇女屈从地位”的重要著作,却靠着为东印度公司工作来维持生活,而这家公司是英国用来管理印度的殖民机构。正是在这种语境下,他说孩子与“野蛮人”不适合享有自由,尽管他对印度的实际看法在学界仍然有争议。我选择马克思、沃斯通克拉夫特与穆勒,仅仅是作为例子。这本书里讨论过的所有思想家几乎都受到了公允或不公允的批评,因为他们忽视了一个问题,即对于女性、少数种族或少数民族、LGBTQ(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恋、疑性恋)群体,对于生活在其他国家的人,或者生活在未来并把自己社会的许多惯常做法视为理所当然的人,正义要为他们要求些什么。

不平等一直存在。然而,我们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尽管这种进步是非常晚近以来才取得的,而不是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早就实现了。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为例。在英国,直到1826年为止,除非你打算承认英国国教的教条,

否则想接受大学教育是不可能的。因此,天主教徒、犹太教徒、穆斯林、无神论者和不信奉国教的新教徒都不能上大学。1878年之前,在英国的任何地方,女性都不能与男性一样平等地获得上大学的权利。尽管女性第一次获准上剑桥大学是在1869年,但令人震惊的是,直到1948年,她们才能与男性一样毕业并获得学位。对于美国,类似的说法也是成立的。比如,想上哈佛大学的女生只能上1879年建立的女子学院拉德克里夫学院,直到“二战”后,她们才在哈佛大学获得了完全的平等。大约从1870年开始,确实偶尔有美国黑人男性获准上哈佛大学。比如,开创性的知识分子、学者与活动家杜波依斯(W.E.B.Du Bois,1868—1963),我们稍后还会提到他。1895年,杜波依斯毕业于哈佛大学,是第一个在哈佛获得博士学位的美国黑人,他还曾就读于柏林大学。令人遗憾的是,美国黑人女性的日子更艰难。据说,第一个从哈佛商学院毕业的美国黑人女性是兰伯特(Lillian Lincoln Lambert),她毕业于1969年,这都是晚近的事了。尽管我们现在仍在尽力争取完全的平等,但哪怕只是一代人或两代人以前,这个世界也与现在相当不同,足以令人咋舌。

在这一章,我们将简要地考察正义的某些疏漏。我们首先看看性别平等问题,然后再看种族正义问题,接下来是身心障碍(disability)与性取向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都从一种所谓的“国内正义”,即一个国家内部的正义的立场来考察。然后我们拓展一下视角,先看看全球正义问题,包括移民入境与全球财富不平等问题,然后再审视对子孙后代的正义,尤其是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正义。这些讨论必然很简要,但它们反映了当代极受关注的领域,无论是在政治哲学中还是在现实生活中。

每个人的正义?

在任何一个领域,女性实际上都从未有过机会。这就是今天相当多的女性要求有一种新地位的原因;而且她们所要求的不是褒奖自己的女性气质……她们希望最终被赋予抽象的权利和具体的可能性,缺少了这些,自由就只是一种愚弄。——西蒙娜·德·波伏娃

▌女性的权利

或许最明显的女性主义要求就是女性要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果我们认识到女性曾经遭受的是多么不平等的对待,正如法国女性主义者、哲学家西蒙娜·德·波伏娃(1908—1986)于1949年在上述引文中所指出的那样,那么这种要求就不会让我们觉得奇怪。

波伏娃正确地认识到,甚至在20世纪40年代,女性还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从属地位。在第三章我们已经看到,在20世纪以前,英国女性都被剥夺了选举权。在19世纪末各种关于已婚女性财产的法案颁布之前,女性的财产在婚后都自动变成了其丈夫的财产。甚至在20世纪60年代,在1970年的《同酬法》颁布之前,招聘时还会列出两种工资等级,一种(更高的)是男性的工资,另一种是女性的工资,这在英国是通行的做法。这种做法现在是不符合法律的,但是和前面讨论的高等教育领域的平等问题一样,这么晚才做出改变,实在太让人震惊了。政治理论家卡罗·佩特曼指出,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已婚女性没有丈夫的签名甚至不能获得信贷,比如签订分期付款购买协议。

在为女性争取平等权利方面,社会确实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甚至与十年前相比,公开而明确的就业歧视现在已经很罕见了。我们有理由相信,形势会继续改善。现在,一个已婚女性能否获得信贷取决于她自己的财务状况,而非她丈夫是否赞成。在很多国家,上大学的女性数量已经超过了男性。那么,如果女性已经有——或者很快就会有——平等的权利,女性主义者还能有什么更多的要求呢?

我们无须太费力就可以看到,尽管推行平等权利的政策本身非常可欲,但尚不足以满足对平等的要求。即便女性现在很少遭受公开而明确的就业歧视,但更隐蔽的歧视仍然存在。虽然男女同工不同酬不符合法律,但女性往往仍然是较低收入群体。最近的一份报告显示,在1970年的英国,第一部《同酬法》颁布之前,平均而言,女性每小时的工资是男性的63%。到2005年,全职女性的工资仍然要比男性低18%,而就兼职工作来说,男女之间工资的差距高达40%。到2014年,男女全职工作的工资差距下降到10%以下了,不过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后男性的工资下滑得比女性的工资快。为什么这种差距仍然存在?尽管就业歧视不符合法律,但国家无法监管每一个招聘小组或每一次提升决定。换句话说,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我们在前面也提过,就算法律没有某种缺陷,社会也仍然可能有那种缺陷。宣布歧视为非法行为,并没有让歧视不再发生。

但是,就算我们能够实现一种推行真正平等权利的政策,可能仍然有问题。正如马克思所主张的,在一个方面获得了平等对待的权利,有可能导致另一个方面的不平等。平等的收入并不能确保平等的生活水平,因为很可能一个人有老人要赡养而另一个人没有,或者一个人有残疾而另外一个人没有。因此,如果男性和女性的需要有很大不同,那么一项推行平等权利的政策并不能实现平等。真的存在一种有意义的差别吗?在这个问题上,女性主义者有时觉得自己处在一种两难境地。如果声称女性的需要不同于男性,并进一步主张这样的需要导致了一些特殊的要求,这样的说法有时会被当作软弱的表现,或者被认为是诡辩术(special pleading),只谈于己有利的情况,这等于承认女性较为逊色。结果,有些女性主义者想要否认女性需要自己独特的权利。

然而,没有理由认为,承认男女有别就意味着女性更软弱或较为逊色。但是,我们往往都这样理解这种立场。男性也有特殊的需要,比如,和女性相比,男性总体而言每天要摄入更多的卡路里。但是这从来没有被认为是男性比女性逊色的标志。如果非要说标志着什么,那就是标志着力量以及应该得到更多的食物。承认一个群体有特殊的需要,这本身并不是说他们就更软弱。而拒绝承认女性具有特殊需要,尤其是与其生理结构相关的那些特殊需要,可能会导致女性处于劣势地位。比如,我们很难忽视一个事实:是女性生孩子而非男性。这一事实导致了特殊的需要,从而也导致了女性对特殊权利的需求。

然而,需要非常谨慎地处理这种论证。女性的独特之处究竟有多少跟其生理结构有关?要突出这个问题,有一个办法就是区分“生理性别”(sex)与“社会性别”(gender)。生理性别被当作一个纯粹的生物学范畴,而社会性别则是一个社会性范畴。社会性别角色在不同社会的差异可能很随意。我们可以举一个看上去无关紧要的例子。在有些社会,只有男性放羊,而在另一些社会,则只有女性放羊。显然,没有生物学上的理由能说明为什么应该如此。这种差异显然是一个社会习俗问题,社会把这些习俗当作“第二天性”而视为理所当然。但其实这和天性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显然也没有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就不能以另一种方式重新安排。社会性别角色似乎至少从原则上说是可以评价并改变的。

这里的要义在于,即便两性之间存在着生物学上的差异,这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认可社会性别角色上的所有传统差异。然而,我们的想象力通常会受到很大限制。女性是小孩的第一看护人,至少在孩子一生中的前几个月是这样的,几乎在所有的社会,这都被当作一个实际上无法避免的事实。这一差异导致了不同的需要,为了应对这种差异,现代社会近几十年来已经设计出各种母亲产假制度,以便把女性和男性当作平等者来对待。然而,单靠母亲产假不足以保障女性在职场上的平等。不管放多长的产假,一个母亲的事业几乎肯定会因为生孩子而受到影响,而父亲的事业则很少受影响。过长的母亲产假甚至会阻碍女性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如果我们考虑到下述事实,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正是在生孩子的年龄,女性有可能建立起自己的事业,并有很好的机会达到一个很高的水平。正如女性主义政治哲学家苏珊·奥金(1946—2004)所指出的,问题的根源在于:

两个经常有人提出但却相互矛盾的假定:女性的主要职责是抚养孩子;职场上认真严肃且尽心尽力的人对抚养孩子不负主要责任,甚至不负任何责任。职场上有一个很古老且至今仍然心照不宣的假定:工人有妻子在家。

很多女性主义者试图质疑作为母亲产假制度依据的一些假定。为什么人们认为孩子在出生后的前几个月里应该由母亲来照顾?这已经不再有任何生物学上的必要性。为什么父亲不应该承担这份责任,如果在具体情况下由父亲来承担更合适?早在1792年,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就对这个问题说道:

很多人注意养马而忽略了马厩的管理,这些人竟会如此缺乏理智和感情!他们认为对婴儿房稍加注意就会降低他们的身份。

母亲产假正日益被“双亲产假”取代,这种产假可以由父母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来休,也可以由父母双方一起休(只不过时间要短一点)。这似乎是一种解放女性的建议。在理想的状态下,到底由父亲还是由母亲来扮演传统上被认为该由母亲扮演的那种角色,这将是一个可以选择的问题,尽管人们的预期发生变化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当然,并不是每个人都会为这一建议感到高兴。有些女性会觉得,这个建议从表面上看提供的是一种“选择”,但其实通向了另一种形式的压迫:她们本来更愿意花时间照顾刚出生的孩子,现在却不得不回到工作岗位上。不过,这个建议总体而言还是有意义的。当性别角色被认为不公平时,可以用社会政策帮助重构性别角色。

这个例子也把女性主义者特别关注的两个领域,即职场与家庭联系起来。历史上有很长一段时间,婚姻都被看作女性的庇护所,让她们不用去从事自己不满意的低贱工作。不过通常而言,这很难说是对女性处境的改善,即便在最好的情况下,这也固化了女性的从属性社会角色。然而,试图兼顾事业与家庭——有人是出于自愿,有人是出于经济上的需要——已经使很多女性陷入筋疲力尽的“双重负担”,她们既要工作,又要做家务,这反过来往往又阻碍了她们的事业前景。男性愿意与上班的妻子分担家务吗?20世纪80年代中期,有人说:“与妻子在家料理家务的丈夫相比,妻子从事全职工作的丈夫平均每天只多做大约两分钟的家务,他们很少有足够的额外时间来煮个鸡蛋。”[4]现在情况改变了吗?无论是否有工作,妻子通常都不像其丈夫那样有权力、地位和经济上的自主权,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就连有工作的妻子通常也要对家务琐事负主要责任。无论是为了消除这些不平等,还是为了让女性在职场上享有平等的机会,这些不平等都需要处理。

但还需要做什么呢?另外一条建议指出,女性应该是“扶持行动”(affirmative action)计划的受益者,“扶持行动”计划是一些积极的政策,旨在支持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的事业。除了女性以外,扶持行动还被提议用来支持很多其他的群体,我也会讨论各种例子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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