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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司中的证据

 轻松悦分享 2023-08-12 发布于广东
偶然翻到中国古代的案例库,觉得很多案件非常有趣。有些是讲如何破案的,这更象是侦查而非裁判,可能是因为古代中国的执政的官大人也是断案法官。但有些案件对证据的认定还是有可看之处。以下两个案件中有关证据的部分很有意思,可思考也可当娱乐。
一 黄金变土块案
《折狱龟鉴》卷一记载,
唐李勉镇凤翔,有属邑耕夫得马蹄金一瓮送县。为令者虑公藏主守不谨,而置之私室。翌日开视之,则皆土块耳。以状闻府,遣椽案之。不能自明,诬服换金。初云藏之粪尘,被人窃去;后云投之水中,失其所在。虽未穷易用之所,而皆以为换金无疑。府中宴集,语及此事,咸共嗟叹。时袁滋在幕府,独疑其枉。勉乃移狱就府,俾滋鞠之。滋阅瓮间得二百五十余块。诘其被获者,则二人以筐作舁至县。乃于列肆索金,依块形状,溶泻校量,始称其半,已及三百斤,计其大数,非二人以竹担可举。即是在路之时,金已化为土矣。令乃获雪。
大概是说,唐朝的李勉镇守凤翔,管辖的属邑有个农民得到马蹄金一翁送到县里。县令准备收藏于公家,又怕负责看守的人不谨慎,因而放在自己的家里。第二天,县令打开瓮盖一看,原来全是土块。府里知道这个情况后,派人去处理,县令不能自明,只得承认自己偷换了金子。他开始说将金藏在粪土里,被偷了;后来又说投水里找不到了。无论“藏”哪里了,大家都认为是他偷换金子无疑。府里一个叫袁滋的人怀疑冤枉了县令。于是,李勉就将此案提到凤翔府,让袁滋审讯。袁滋打开瓮盖,见里边有二百五十块余土块,便询问获得金子的人,乃是两个人用筐抬到县里去的。于是袁滋从市场上的店铺里索取来金子,按照形状大小,溶铸成块进行比较,刚称了一半,已经有三百斤重计算起来那么重的重量,不是两人用竹担可以抬得动的。说明即使是在运往县里的路上时,金子已经被改换成土块了。县令之冤得以昭雪。
这个案件还比较复杂,但是关键的证据属于物证,即变成土块的黄金。黄金不会变成土块,但是明明给了黄金,最后是土块,百口莫辩,必定成冤。
按照民事证据规定,对于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不需要举证证明。
很显然黄金和土块的比重是不同的,聪明的袁滋就利用了这一点,但蒙冤的县令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二 杀鸡判鸡主案
《折狱龟鉴》卷六记载,
宋傅琰为山阴令。有两人争鸡,琰问:“鸡早何食?”一云:“粟”。一云:“豆”。乃杀鸡破嗉而有粟焉。遂罚言豆者。
大体意思是琰任山阴县令,遇有两个人为争一只鸡打官司。傅琰问他们:“鸡早晨吃的什么食物?”一人说:“谷子”。另一个人说:“豆子”。傅琰下令杀了这只鸡,破开鸡的嗉囊,里面只有谷子。于是,处罚了那个说吃豆子的人。
这个案件应该算是中国非常早期的速裁程序了。从案件角度而言,二人只是对鸡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但县令把鸡给杀了,还把其中一个人处罚了,这属于超范围裁判,按照现在的法理,典型的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但是这种通过证据来定案是可取的。
以上两个案例只是真实案例中的证据运用的例子。如果翻看法律史,各种奇葩的定案证据,会让人瞠目结舌。因为对世界认知局限,往往诉诸神判,比如中国的獬豸。对案件事实的探究与查明,技术的发展为通过证据还原事实真相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深圳优秀女律师

最高院第一巡回庭优秀志愿律师

深圳优秀才艺律师、体坛风云人物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深圳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律师权益保障志愿团团员

热爱游泳,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作为第一名女子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游泳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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