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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过期报损

 小挢流水人家 2023-08-13 发布于山东

存货过期报损一定要建立在存货真实存在,损失实际发生的基础上。

一、存货过期报损注意事项

  企业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逐项(或逐笔)报送存货报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税务机关会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将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可能会受到依法作出的税收处理。

二、存货报废损失确认的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25 号》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 10%以上,或减少 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 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5号》(成文日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明确自该文件发布之日,存货资产报废发生损失需提确认的材料中不再需要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存货报废损失不再需要专家机构鉴定;单位相关人员可以写一份存货损失情况的书面说明,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留作备查。

三、过期报废的库存商品,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过期报废的库存商品,进项税是否可以扣除,需要区分是否是非正常损失,如果是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需要转出;正常损失,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财税〔2016〕36号》(附件1)“非正常损失”这样定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从以上文件可以清楚的看出,所谓的非正常损失只是包含了被盗、丢失和霉变,除这三项之外发生的损失都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以公司的存货过期报废不在非正常损失范围内,相应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1. 如果因产品本身不合格,国家相关部门给封存了,不准销售,因而超期、销毁,这种情形肯定不得抵扣了,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2. 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3. 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存货报废处理的依据
从企业的会计核算、内控管理、税务扣除、合规要求等方面来看,

企业应该有存货管理制度,包括收发存,包括存货的报废处理制度,存货过期报废要依据管理制度办事。

报废的过期存货,是哪些东西,数量多少,账面价值(原值、已计提准备)多大?要有数量,需要仓管部门、会计部门出具相应的资料,经办人员要清点、核算。提交的资料有人复核、有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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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为什么要报废?同意报废,当废品处理。质量管理部门、生产经营部门、销售部门是什么看法?他们也认为是应该报废吗?有没有检验化验测试记录?有没有进行调研?有没有开会讨论?这些都需要有纸面的资料,以及经办人签字。

还要履行必要的审批流程,尤其是金额较大的,有没有按公司的审核决权限报有权部门/管理人员批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些东西,在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用不到了,但是,他们还是能收回来一些残值;有些东西,不但不能收回残值,按相关法规要求,如果花钱请专业机构处理。对报废存货的后续处理,要有记录,有说明,有报告。

按照上述要求分批次/品种等做好记录、核算,准备好报告,和出具有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证实有关损失的声明。资产损失的留存资料,企业要保管10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8年第65号)

、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流程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资产报废”作出明确定义,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与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国有资产处置流程

1.申报: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处置事项上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分别履行直接审批程序和呈报财政局审批程序。对于由财政局审批的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县财政局。并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处置资产清单;

2)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的产权证明;

3)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材料;

4)出售、置换资产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处置资产经单位会议研究的会议材料;

6)形成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情况说明;

7)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审批(分级审批原则,权限不同)

2.审批(分级审批原则,权限不同)

A.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1)单笔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2)单位价值(家具、图书以批为单位)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事项。

对于由主管部门审批的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B.县财政局按以下权限审批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1)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2)单笔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3、单位价值(家具、图书以批为单位)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

C.财政局审核后报政府审批事项,具体包括:

1)单笔在50万元以上的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单位价值(家具、图书以批为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2)县财政局认为应报县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3.评估

资产处置申报经批准后,对于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核准或备案。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核准;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4.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县财政局、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根据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产权交易,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5.收入上缴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缴入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上缴的应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6.账务调整

资产处置后,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资产账务,并同步更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体而言,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财产,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向行政和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财产,对企业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国际援助等所形成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国管局负责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包括资产调剂捐赠、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平台等,并提供资产评估、鉴定和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各部门拟调剂、捐赠的资产,须通过调剂捐赠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有资产配置需要的部门,可以提出调入申请,国管局负责组织调剂。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经批准变卖或报废的资产,应当通过资产处置平台实行进场交易或统一回收处理。

对于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信息存储载体的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要求,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国有资产处置一般程序为:企业申报,相关部门审核,清产核资和审计,资产评估,通过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国有资产拍卖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都按以上程序进行。在“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阶段,才会选择进行拍卖。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第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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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上市公司在资产报废中,报废资产超过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则构成重大事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综上,在现有法律规定未有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资产报废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可以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已有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的处置拟报废的资产。

六、账务处理

库存商品过期、变质报废怎样进行账务处理呢?下面小编就库存商品过期、变质报废的账务处理方法给大家做一个分享,希望对您有帮助。

如果是库存商品过期、变质报废,账务处理:

第一步是:进行确认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某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步是:报经批准后处理时

1、如果是正常的原因造成的报废处理,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如果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则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如果是人为的原因造成,或者是管理不善,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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