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承包模式,又称为DBB模式,就是Design-Bid-Build。 业主将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采购的任务经过分解,分别发包给若干个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并分别与各方签订合同。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也是平行,平行承包模式由此而来,这是平行承包模式的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 工程在完成设计方案后,通过招投标确定承包商,承包商在与分包商、供应商签订合同。将合同管理与管理关系合并,形成对整个项目的管理体系,事实上,这是一个典型的设计与施工分离的采购模式,也是以招标作为分离线,这也是DBB模式最重要的特点,DBB模式是一种在国内外广泛采用的模式。 因此,对于业主和设计商、承包商的责权利分配非常合理,各司其职,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往往对设计方案的判断不够科学,会聘请设计咨询公司从而加强对设计工作的控制。由于大家都很熟悉DBB模式的运作机制,因此合同各方对于管理程序的内容熟悉,管理效率也相对较高。 另一方面,DBB的劣势在前文已经提过。由于设计与施工的分离,带来了工期较长、设计变更较多、可建造性较差等问题,而业主需要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不同方的关系,因此组织协调难度大。同时DBB的管理体系成熟,对承包商的激励效果不强。 D+B模式,即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D+B模式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或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工作的一种承包模式。 我国目前的D+B合同比重不高,仅在一些桥梁、地铁和高层建筑中有少量的应用。 优点:首先,对于建筑业这个整体行业而言,采用D+B模式有助于提高建筑业准入门槛,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因为建筑施工的整合,使得一些原本竞争力不足的企业会被建立,市场会有很大的重组,建筑业的整体竞争力会得到提高,在此情况下能够发挥规模效应,大型承包商的竞争优势也会得以体现,促进建筑业资源整合和技术革新。 缺点:但其缺点也非常明显,D+B模式下,具备相应设计施工能力的承包商较少,倾向于有限竞争,使得投标竞争性降低,准备投标的成本也相对较高,因为需要提供设计方案。另外,传统DBB模式下存在业主、设计商和施工商的制衡体系,这一情形在D+B模式中也不复存在。 其次,对于业主而言,D+B模式也有利有弊。一方面,D+B模式形成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单一权责界面,因此发包数量显然小于DBB模式,工程责任也易于追究。采用快速路径法之后,有利于项目全过程的优化,并且将设计部分的风险全都转移给了承包商承担;但相对的地,业主对于项目的控制能力也被大幅缩减,不同设计方案之间的评比变得更为复杂和困难。因此,业主不宜核查和评估D+B承包商计划的刺激性,给业主带来更大的风险。 对承包商而言,在D+B模式下,承包商对项目整体的控制权增加,可以有效减少设计和施工阶段的协调成本,而一体化的设计施工作业也使得承包商必须承担起设计部分的过错责任。这种工作体量的变化也令投标成本更加难以确定,承包商必须面临更大的投标风险,进而难以获得合适的保险和担保。 从设计商角度而言,在D+B模式下,设计商可以和承包商之间进行更多沟通,提前参与计划决策,增强设计的可施工性,从而减少传统模式下与施工单位的索赔纠纷问题。但这种沟通也会导致设计方最终不得不倾向于施工方法的经济考虑而舍弃较佳的设计方案,设计方不再具有传统发包方式中较为独立的立场和观点。 EPC模式,也叫项目总承包交钥匙模式。 EPC是一个源于美国工程界的固定短语,它是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Management的英文缩写。 EPC是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材料、设备的采购、施工、试运行或者试车服务等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融合,并对工程的进度、质量、造价和安全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模式。 EPC模式的概念侧重承包商的全过程参与。承包商作为除业主外的主要责任方,参与了整个工程的所有设计、采购以及施工阶段。目前全球最大的250家国际工程承包商几乎都能提供交钥匙承包业务,国际上许多大型的工程项目也都采用了这种承包模式。 1. EPC同DB模式一样,具有相对单一的权责界面; 2.EPC总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 EPC总承包商由于集成的设计、施工和采购等诸多职责,因此控制权大大增强。 3.相对应地,业主的权利受到了更多限制,因为大量的权利交给了承包商; 4.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只需要找到EPC承包商,非常易于项目管理; 5.由于EPC模式通常会采用总价合同的方式,因此项目整体经济性较好。 优点: 对于业主而言, EPC模式下,承包商是向业主负责的唯一责任方,使得业主的管理变得非常简便,同时工程责任也非常明确,可以大大减少工程争端和索赔的发生。除此之外, EPC模式的工期往往较短,东西容易固定,业主的投资成本在早期即可得到保证。总之,对业主来说, EPC模式减少了其要承担的风险。 缺点: 但 EPC模式也对业主造成了一些不利影响,如由于风险大部分由承包商承担,而 EPC合同的价格一般偏高,业主对承包商的依赖程度也会提高。这种情况下,降低了业主对工程的控制能力,具有承接EPC模式工程能力的承包商数量不多,使得业主评标的难度增大,承包商是唯一责任方,会失去传统模式下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的制约关系,工程质感失去保证。 优点:此外,对承包商而言, EPC模式给了其很大的压缩成本和工期的空间,能够为承包商带来更高的利润空间。承包商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会不断优化整体方案,也有利于调高其自身的综合能力。 缺点:但 EPC固定总价和工期的合同条件也使得承包商承担了工程的绝大部分风险,对承包商的各项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这种情况下,承包商的索赔会变得更为困难。 CM模式, 即施工管理模式。CM是英文Construction Management的缩写,与传统的建设项目实施模式相比,主要采用了Fast-Track快速路径法。 CM模式产生已有30多年的历史,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建筑市场的迅猛发展和开放为CM模式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非代理型CM模式,又称为风险型CM模式或保证最大费用型CM模式。 在非代理型CM模式下,CM单位负责与设计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商等签订合同,并与业主方签订保证工程最大费用合同,当然, GMP合同(Guarantee Maxim Price)CM单位承担了总承包商的角色。 一、对业主来说,除自行采购和自行分包之外,业主与CM单位签订CM合同,而与大部分的分包商、供货商之间无直接的合同关系; 二、非代理型CM单位由于履行了类似于施工管理公司的职责,相应的取得一笔酬金。CM合同形式一般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CM单位与分包商每签订一份合同来确定该分包合同价,而不是事先把总价包死,对于施工总承包模式有很大区别。 三、业主为了加强投资控制,往往要求CM单位要承担保证工程费用不超过预算的责任及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如果工程竣工结算超过这一限定,那么超额资金由CM单位承担,反之则归还业主。所以非代理型CM模式又称为风险型CM模式。 代理型CM模式是业主直接与各分包商或供货商签订合同,这样的单位身份是进行实质性的管理,因为不直接从事施工活动,也不承担保证最大工程费用,而是代表业主形式,协助业主进行合同管理、签订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合同。业主与项目单位的服务合同的计价方式通常是固定酬金加管理费。 代理型CM模式下,CM单位的性质也主要体现在两点: 1.CM单位介入项目的时间很早,这一点有别于一般的施工总承包管理,CM单位受业主委托扮演了咨询机构的角色; 2.CM单位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协调的关系。其可以通过合理化建议来影响设计,这一点区别于施工总承包。 对比两种CM模式,代理型CM与非代理型CM模式相比,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CM单位是否与分包商签约。在工程实践中,CM模式主要适用于那些需要有独立的专业的机构来负责工程设计和项目管理的项目或者要求尽早开工和快速采购的项目,以及不能等到设计全部完成后再招标的项目。 注意,有几种类型的项目并不适合于CM模式,主要体现为: 1.管理难度较低(如规模小、工期短、技术不复杂)的小型项目。简单类型的项目如果CM单位介入,反而会加大项目的难度。 2.设计已经标准化的项目。如普通住宅等,这类项目标准化程度高,采用成熟的管理机制即可。 3.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的项目,项目的深度明确、难度确定、容易管理以及设计简单或工期不紧的项目,项目目标比较宽松,易于管理。 最后简单介绍一下PPP模式,PPP英文全拼为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我国财政部将PPP模式称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了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这里要强调PPP模式是针对政府公共工程而特别设计的,注重长期的合作关系,最终目的是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在此过程中,社会资本包括了各类企业,国企、民企均可,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 更重要的是,在PPP模式合作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回报机制。让企业能够获得一定收益,但又不能太高,以免伤害公共利益。 PPP模式包含了多种运作方式,需要针对项目的不同特征进行精心设计,充分考虑PPP项目类型、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和期盘处置等因素,然后选择具体的方式。 其中针对项目的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与针对既有项目的TOT(移交-运营-移交)模式是作为常用的两种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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