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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网

 红宝石581 2023-08-15 发布于吉林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网是执行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同时,在吉林市法院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网设置与最高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第二条  通过互联网公开执行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以下方式公开执行信息:

(一)送达法律文书、通知、发布公告等书面方式;

(二)口头告知、电话通知等口头方式;

(三)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触摸屏、语音电话等电子信息方式。

第四条 应当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下列信息:

(一)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二)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应当明确公布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及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三)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

(四)公开执行工作制度规定。

(五)公开执行流程节点信息内容。包括:执行立案信息、执行人员信息、执行程序变更信息、执行措施信息、执行财产处置信息、执行裁决信息、执行结案信息、执行款项分配信息、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等流程节点信息。

(六)公开拍卖中介入选机构名册信息。

(七)公开执行文书样式。

(八)公开典型执行案件案例信息。

第五条  下列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公开:

(一)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

(二)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办公电话;

(三)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

(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第六条 公开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七条 公开执行措施。

(一)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二)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告知被拘留或者被罚款的人享有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三)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或审计其财务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依法公开进行拍卖、变卖。评估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四)在办理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时,应当将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方案、分配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要时,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第八条 公开执行听证程序。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执行担保人财产、执行中发现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可能存在错误、法院依职权中止、终结而申请人有异议的案件,均可以采取执行听证程序。听证适用公开原则、平等原则、辩论原则、评议原则、回避原则。本院对实行听证的案件范围、适用原则、操作程序等事项予以公开。

第九条  依职权对案件中止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应当说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公开执行期限。本院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在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在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本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公开执行文书材料。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开执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信息。可以根据执行案件需要采取新闻媒体曝光,利用网站、户外大屏幕等方式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信息、执行悬赏等措施,向社会公众公开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情况。

第十四条 公开执行信访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法院在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过程中,要公开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并书面答复信访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在办理重大信访、长期信访和矛盾比较突出的信访案件过程中,需召开听证会。

对执行案件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执行工作,坚持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重大案件或者群体上访案件的接访,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纪检人员参加,便于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基层法院执行信息公开工作。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信息公开协调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监督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二)处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执行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三)指导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四)定期通报全市法院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五)其他管理工作。

执行局负责提供执行信息公开内容。

技术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实现执行办案系统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的安全输送和有效对接。

宣教处负责收集、汇总社会各界和公众对执行信息公开的评论、意见、建议,与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局共同研究处理。

干部处负责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案件执行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需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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