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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评—“特殊作业发生事故停产整顿”一事

 安全管理CEO 2023-08-17 发布于山西

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也评山东关于“特殊作业发生事故停产整顿”


都说山东重视安全生产,果然名不虚传。近日,山东省安委办印发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其中有一些引发争议的论点。先看正文,后评论:

首先,是合不合规的问题。我国是法制社会,所有的执法主体都应该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安委会也好,安委办也罢,都是政府下设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协调机构,并不具备执法功能。能下一纸文书就要求停产停业?显然不能。应急管理部门能办的事,干嘛要安委办下文?手伸的有些长。

其次,是处罚是否过重的问题。新《安全生产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条款有13条,哪一条也没说出了事故的一定要停产停业整顿的,而且很多条款还是有限制条件的,比如“拒不整改的”。下面列举了几条:

第六十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对“一律”停产停业整顿中的“一律”,是不是有些过了。前文讲过,有重大违法事实或拒不整改的企业才要求企业停产停业整顿,但这里却要求发生事故一律停产。要知道,事故有大有小,大到群死群伤,小到碰上挤伤甚至扭脚迷眼,即便是“特殊作业”也是如此。难道都“一律”?文件说的有点随意。

最后,说一说十条管控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管控措施一共10条,其中有7条是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中有明确要求的条款,有没有必要拿出来单说,如果说这是强调重点,那么,规范中势必还有一些重点会被遗漏,这些遗漏的重点需不需要关注?这里面有没有形式主义的嫌疑?记得有一阵,国家应急管理部废止了一批“XXX十条”“XXX七条”等系列文件,大家想必知道为什么吧?

还有3条是新增的

①特殊作业全过程视频监控,实时上传,自动监控预警。按理说,省安委办下文,企业是要执行的,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有几家能做到上述要求的。笔者所在的央企都不敢说能做到。更何况,有一些作业活动,譬如:某些有限空间仅能进入一人或挤进身体的一部分作业、还有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这些能不能设置视频,设置了视频能不能看见?都是值得管理者考虑的,绝对不能拍脑袋。

②固定动火区我们可以理解,也可行。但这“固定动火日”又是哪个不食人间烟火的专家教授想出来的?能实行的了吗?实行的意义有多大?实行的代价有多大?考虑过企业的生产节奏、人员组织、生产成本等因素吗?

③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不安排动火,这条不敢评论,大家自行理解吧,该执行执行。

安全监管需要严格、严肃、严谨,但也不能太任性、太随意,应该按照老人家要求的“实事求是”的作风,“一切以人民的利益”的态度实施安全管理。


以上为个人一家之言,欢迎吐槽、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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