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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

 隐遁B 2023-08-17 发布于广东

导语

随着经济发展,家庭纠纷逐渐牵涉更复杂的经济纠纷,家庭生活与市场经济活动相互交织,由此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夫妻共同债务纷争,对内而言影响家庭和睦关系,对外而言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市场经济运作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和负担。实践中,存在不知情配偶方因另一方对外大额借贷,离婚被迫背负巨额负担,即使是作为无过错方无法获得补偿,还要为另一方的巨额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遇人不淑而终身负债,使其离婚后仍难以从零开始。因此,了解何为夫妻共同债务显得尤为重要。小编就以《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浅探一些特殊的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历史界定

年代

法律

夫妻共同债务界定

特点

1980年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不区分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2001年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同上,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删除了一方单独负债,不属于共同债务。

2004年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1)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婚姻存续期一方个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事前明确约定夫妻各自财产且债权人事前知道。

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一方个人名义负债,过于保护债权人,让很多人离婚后身负重债。

2017年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17修正)

同2004,补充规定了: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负债的,不属于共同债务;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负债,不属于共同债务。

做了一些进步,但只是将违法负债不属于共同债务明文化,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2018年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有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用于双方共同决定的事项除外。

规定了债务要具备“共同签字”“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意思表示”这些特征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延续了2018年《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表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描述也基本没有改变,依然为“共同签字”“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二是将家庭(或一方)的借贷明确为“家事需要”,包括家庭生活的一切事务,如为履行夫妻法定抚养、赡养义务、缴纳国家税金所负债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所负债务等各种家事需要所负的债务

共同债务大致分为以下四类:

类型

具体表现形式

约定型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签字、事后追认、共同意思表示

法定型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家事代理

推定型夫妻共同债务

用于共同生活

推定型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生产经营

三、案例中的认定

(一)关于共同签字。一方对外借贷,另一方作为担保人签字。是否构成共同签字?

  部分法院无论是以什么身份签字,均具有共同签字的外在表象,构成共同签字,属于共同债务。有的法院则认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严格按照担保规则承担约定的责任。存有争议,实际根据其他案件线索确定。

(二)关于事后追认。 一方对外签订借条,但将借贷资金打入非举债一方银行账户,非举债方不反对或使用该借贷资金,或者非举债一方参与偿还一方借贷资金,是否属于“事后追认”?

根据一方单独借贷,另一方对借贷事实和法律效果用行动默认,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一般认定属于事后追认。

(三)关于夫妻共同生活。已判决案例中包括:

1.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如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

2.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4.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

6.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比如“参加亲属乔迁新居,借款5000元作为贺礼送与亲属”“夫妻作为监护人为未成年子女的对他人侵权所负的债务”“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

注:金额标准参考《关于妥善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单方举债数额达到20万(含本数)以下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关于共同生产经营。已判决案例中包括:

1.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

2.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3.双方同意,一方经营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共同担任公司股东或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为“夫妻共同经营”。

注: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四、示例

示例1:一方因赠与、继承或遗赠发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规定的如果夫妻一方因赠与、继承或遗赠财产产生债务,该财产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则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

示例2:一方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所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现有判例,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若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债。比如因一方上下班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因上下班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上班的收益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由此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所负侵权之债的基础性活动系为履行家庭事务或利益家庭目的,又或该基础性活动虽与家庭无关但利益由家庭共享,如果只是一方的个人生活,比如个人娱乐、朋友聚餐因喝醉殴打他人,赔偿他人人身损失,该债务应当属于一方个人债务。

示例3: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对外提供担保所负的债务,一般属于个人债务,但在有偿担保的情形下,债务人向担保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担保人将因提供担保所得报酬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担保债务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债务。

示例4:一方借款用于炒股、炒期货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案例中描述,炒股、炒期货所得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或与家庭财产混同,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清偿顺序

在清偿顺序上,小编认为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考虑个人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在清偿时享有顺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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