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第三次修正)第九十四条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采集女性被检测人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对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可以对其进行体内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二、戒毒条例(2018)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吸食、注射毒品的; (4)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禁毒法》(2007)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五、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2013年1月18日 禁毒办通〔2013〕5号)(九)加强监督管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染毒程度、经历、个人特点、生活和家庭环境等情况,探索建立分类管理机制,有的放矢地采取管理措施。建立帮教制度,定期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其家属进行谈心,掌握现实表现,督促履行协议。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定期不定时的原则,认真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吸毒检测工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检测为3年内至少22次,第一年为每月1次,第二年为每2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3个月1次;对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为3年内至少12次,第一年为每2个月1次,第二年为每3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6个月1次。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执行期间脱失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组织查找;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适时组织清理排查;公安机关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网上布控,及时查找下落,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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