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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承担全责,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事故全责方追偿?

 姜威律师 2023-08-18 发布于江苏

刘某某驾三轮车刮蹭汽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汽车车主没有向刘某某要赔偿,直接报了保险,保险公司赔偿完毕后,就已经赔偿的数额有权向刘某某追偿?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2022年4月9日11时20分许,刘某某驾驶苏GZ××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朝阳东路55号银泰泰达大厦院内剐蹭徐某某停放的苏GT××号小型汽车。经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苏GZ××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仅投保交强险。徐某某驾驶的苏GT××号车登记所有人与被保险人为朱某某,该车在太平洋财险连云港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

经太平洋财险连云港支公司定损,苏GT××号车辆修理费金额为10700元,该车辆在连云港德兰汽车有限公司修理完毕。

太平洋财险连云港支公司支付修理公司维修费8700元,朱某某将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太平洋财险连云港支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太平洋财险连云港支公司就本案交通事故支付的保险金8700元可以向侵权人刘某某行使追偿权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某给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8700元。

刘某某对一审法院不服,提起了上诉。

刘某某上诉理由:发生事故刮蹭时苏GT××车仅车门撞凹陷一点,稍作打磨就可以修好,最多一两千元,根木不需要换门。太平洋财险连云港支公司定损10700元过高。

刘某某称自己没有看到定损单,保险公司仅凭修车发票就盲目的垫付8700元,刘某某认为是虚假的。如果苏GT××车更换车门,要求苏GT××车主朱某某提供原车门及新换牢门的照片,以辨真伪。

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邳州交通事故律师姜威律师: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太平洋财险连云港支公司就案涉交通事故赔偿保险金8700元,其有权就上述金额向刘某某请求赔偿。

刘某某对损失金额不予认可,可太平洋财险连云港支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定损报告及维修费发票,相关损失金额足以确定,刘某某虽不认可,但未举证推翻,故二审法院对刘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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