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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述典 | 无权占有土地应返还 主张占有费用要及时

 律师戈哥 2023-08-18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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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土地被别人占用二十年,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土地并支付占有使用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纸业公司返还原告袁某无权占用了二十年的土地,但仅支持了袁某三年的占有使用费的诉讼。其中原因究竟为何?

基本案情

袁某于2000年办理了位于杨舍镇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2006年的一天,袁某偶然发现某纸业公司在其土地的一角搭建了简易棚用来堆放杂物,经沟通后才得知简易棚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于2002年向一熟人花费5000元购得。袁某此后要求某纸业公司返还被占用的土地,但某纸业公司一直没有返还。2021年4月,袁某将某纸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某纸业公司返还被占用的土地及简易棚并支付二十年的占有使用费6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被告使用的简易棚占用了原告的土地,故原告有权请求返还被告占用的土地,该诉讼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案涉简易棚并非原告搭建,故原告要求返还,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01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止的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该项诉请系行使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原告自述于2006年就发现被告使用案涉土地,但期间并未向原告主张过占有使用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案涉土地2018年3月29日之前的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对于2018年3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的占有使用费,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均未提交有关占用使用费的依据,法院根据被占用土地的实际状况,酌定被告承担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按照2000元/年计算的占有使用费,共计5500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九章诉讼时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某纸业公司未经同意占用袁某的土地,构成无权占有,故袁某有权请求某纸业公司返还土地。

某纸业公司提出袁某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因袁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包含返还土地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和支付占有使用费的债权请求权,故应加以适当区分。对于物权保护请求权,民法典明确不适用诉讼时效,故某纸业公司的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与采纳。而对于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故袁某仅有权对近三年的占有使用费提出诉讼主张,对于三年以前的占用费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法不予保护。法官提醒,行使权利要及时,维护权利莫“躺平”,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保护实体权利的有力武器,但任何人都不能躺在自己的权利上睡觉,放任自己的权利和社会秩序处于不确定状态,否则在想到维权时一定会悔之晚矣。

原标题:《以案述典 | 无权占有土地应返还 主张占有费用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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