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业主们注意了,这些物业费归你们所有!

 在共同关心 2023-08-18 发布于上海

业主们知道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这可是民法典的规定,很多人都不知道,你有享受到这笔钱的权益吗?

小区的公共收益有哪些?

小区的公共收益,是指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利用小区公共部分进行经营而获得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 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比如电梯间、公示栏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

2. 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地面公共区域的停车位,停车费用属于全体业主。

3. 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如果小区内有摆摊的这些场地使用费,那么钱也归全体业主所有的。

4. 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收益,如小区有篮球场、羽毛球场等活动场地,是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如果在小区业主使用时,会缴纳一定的费用,那么这笔钱也应该是属于公共收益。

5. 物业租房收益,如果物业管理处出租了公共区域的空余房子,那么租金就应该算作公共收益。

维权案例

南京市江宁区天泽苑业主委员会与舒朗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南京市江宁区天泽苑小区(以下简称天泽苑小区)的开发商与南京舒朗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朗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舒朗公司为天泽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十多年来舒朗公司一直将小区的公共收益据为己有,未向业主返还或分配。民法典施行后,天泽苑业委会受业主大会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舒朗公司返还2010年至2020年期间小区公共收益124万余元。舒朗公司提出其支出成本大于所得收益,小区公共收益为负数,即使公共收益有剩余,也应当直接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应向业主返还。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按照民法典第282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施行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正,两者的规定并不冲突。业主对其合法享有的公共收益享有依法自主决定的权利。业主可以依法以业主大会决议的形式将公共收益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依法决定将公共收益分配给全体业主或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使用。

本案中,天泽苑业委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有权就小区公共收益相关纠纷提起诉讼。经审理确认,天泽苑小区在相关期间公共收益的收入部分为1898412元,扣除天泽苑业委会认可的120803元(104407.6元+16395.4元),剩余收入为1777609元。由于双方对公共收益的分配并无明确约定,舒朗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合理成本,一审法院依法酌定收入部分的30%为其合理成本,剩余部分归业主所有。舒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舒朗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权直接从共有部分收入中直接扣除人工成本1384268.16元和维修费用459520.21元,一审法院根据舒朗公司在涉案小区获取收益的实际情况,依法酌定剩余收入部分的30%为合理成本并无不当。故二审判决舒朗公司向天泽苑小区业主委会员返还2010年至2020年期间小区公共收益124万余元。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271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282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283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业主们注意了,这些物业费归你们所有!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