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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之换股并购税务处理

 大欧说税 2023-08-18 发布于北京

这里谈一个概念“股权支付”。

什么是股权支付?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的解释,股权支付就是在企业重组并购过程中,购买方支付对价时,用本企业的股权或者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可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自身的股权支付对价,我们又叫“换股并购”;另外一种是以控股企业的股份支付对价,又叫“股权置换。”

本文先讨论换股并购涉及的税务处理。

老规矩,还是要区分被收购方的股东的类型,是自然人个人股东还是法人企业股东。

一、被收购方是自然人股东

举个栗子:

大欧创办了一家公司A,注册资本2000千万,A公司经营还不错,后来被一家大型企业集团B公司看上了,说要收购A公司100%股权,估值1个亿。但是B公司说收购方式不能是全现金,采取部分现金和部分股权的形式。后来双方谈好2000万的现金+B公司增发的20%的股权。

这个股权交易从不同的交易双方来看,结果不一样:

B公司角度来看,是收购了A公司的股权,支付的对价是自身增发的20%的股权,是公司收购行为;

而从大欧的角度看,是那A公司的股权投资到B公司,获得了B公司20%的股权,是股权投资行为。

在税务的角度来看,B公司收购行为除了印花税不涉及其他税收。

而大欧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适用税收的分解原理,可以分解为大欧出售了A公司的股权,然后再拿钱投资到B公司。大欧出售A公司的股权需要纳税,纳税的金额即股权的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这里是按20%,所以大欧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1600万。

前面文章有提及对于非货币投资可以适用五年的分期缴纳税收优惠,这里需要注意一点,五年分期不是平均分期,是纳税人自行分期,那为了争取最大的资金成本,分期的话都是安排在第五年缴清,其他年份象征性缴纳一点即可。 但问题来了?

大欧适用五年分期缴纳1600万的个人所得税吗?

答案是不能。

为什么?

财税[2015]41 号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

大欧获得了2千万的对价,已经可以完全弥补1600万的税金了,所以大欧不能享受分期缴税的优惠了。那这样大欧缴完税后实得400万现金。

二、被收购方是法人企业股东

  还是原来的例子,不过这次大欧多设置了一层架构,不再直接持有A公司,而是通过名下的C公司持有A公司股权。这里就变成了B公司收购C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还是1个亿,但是这次B公司手头紧,说没有现金了,全部给增发的B公司股份,股份比例提高到30%

这里的并购视角还是从两方面看:

B公司来看,是收购了A 公司,属于收购行为,对价是自身增发的30%股份;

C公司角度看,是将A公司的股权作价1个亿投资到B公司,获得了B公司30%的股权,是投资行为。

这样分开看以后税务处理就明晰了:

B公司的收购行为除了印花税无其他税收

C公司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由于缺乏纳税必要资金,同时如果持有获得的B公司股权三年内不转让,不改变A公司的实质经营,那可以申请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即C 公司无需交纳A公司股权的增值需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同时B公司获得的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还是原来的注册资本2千万。

小结

公司并购之换股并购时,需要从交易双方的视角来看待交易,就容易搞清楚交易的实质,明晰其中的税收规则。收购和投资其实就是一件事,只是视角不一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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