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更第148篇 前文《走出去企业搭建海外架构的税务考量(一)》有提及税收协定安排得好,是个节税神器。 基本思路是这样的: 如果A国和B国之间没有签订税收协定,那么在A国和B国设立的母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之间的股息、利息等就得征收预提所得税,具体的税率证据汇出企业所在国的税收制度规定。 那如果想节税怎么安排呢? 可以找一个中间国家过渡一下。 比如C国。 这个C国的选择是最关键的。 因为C国需要税收协定网络很发达,跟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签订税收协定。 尤其是跟A国和B国都有签订税收协定待遇。 然后呢,C国在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条件相对比较宽松。 最理想的状态应该是这样的: 假设原来的架构是这样设置的: B国设立的B公司在A国设立一家A公司 这时可以考虑重组一下股权架构 B公司在C国设立一个C公司,C公司在A国设立A公司。 就需要多搭建一层股权架构,A公司由子公司变成孙公司。 最理想的C国应该是这样的: A公司向C公司汇出利润时不需要缴预提所得税;然后C公司向B公司汇出利润时在C国也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当然这是最理想化的,实务中很难。 首先,双边完全没有预提所得税的税收协定是个理想值,大多数协定待遇都会有,具体看优惠力度。 其次,C公司向B公司汇出时要想享受税收协议待遇优惠,还有个前提条件,必须满足“受益所有人”的要求,这时C公司的搭建是需要一定的成本的,不能完全是空壳公司,需要满足“受益所有人”的条件。 最后,如果整个出海架构的架构比较多层次的话,还需要考虑利润回流到境内的时候的企业所得税的抵免,不能超过5层架构。这个也是需要注意的。 所以这个需要综合考量。 要经过测算,只有节税效益能够覆盖在C国设立C公司的成本,那才是划算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