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大曲好喝 2023-08-19 发布于湖北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

2020)浙03行终404号

上诉人应某华因诉被上诉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行初5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有房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弄××号,属于三垟街道丹东村、沙河村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的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原告与三垟街道办事处就案涉房屋签订腾空协议,后领取了临时安置过渡费、异地搬迁过渡费等款项。2018年4月20日,三垟街道办事处拆除了案涉房屋。2019年9月24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报案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内容为“报案事项:依法查处报案人位于瑶池路17弄10号房屋被不法人员非法拆除的违法行为。事实与理由:报告人位于瑶池路17弄10号房屋属于报案人合法所有,2018年4月20日一群不法人员在未经报案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报案人合法所有房屋进行非法拆除,这群不法人员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请贵机关依法收案调查处理。”

被告在接到报案申请后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于2019年10月15日制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于同月17日向原告送达。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原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等相关条文规定,警察依法负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制止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但是,对于因行政行为引起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安机关并无监管职责。本案中,被告经调查得知,原告要求被告履职事项系三垟街道办事处对沙河村城中村改造工程范围内房屋实施的征迁行为。

行为系三垟街道办事处因城中村改造工程的工作需要而实施的职务行为,即行政行为,并不属于上述条文规定的公安机关履职范围若原告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争议,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应依法履行职责、制止三垟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应某华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应某华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上诉人虽然签订协议和腾房单,但并不影响对强拆违法的认定,事实上上诉人没有立即腾房并交出房屋,后因街道断水断电无法正常居住才搬离,但室内物品还在,案涉房屋是在协议签订两年后被破门而入并强制拆除的。被上诉人提供的协议和腾空单不能证明系行政行为,况且街道也无权依据协议拆除案涉房屋。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第四条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故被上诉人不能以行政行为为由不予立案,而应当查明在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明显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责令被上诉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被上诉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辩称:上诉人房屋被拆系政府拆迁过程中的拆除行为,系相关人员以公职人员的身份实施的职务行为,该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履职范围。上诉人如对该行为的合法性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上诉人据此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随卷移送本院。经审理,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提供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表明,上诉人《报案申请书》中所举报的房屋拆除行为,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该行为并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上诉人的举报事项并不属于被上诉人的管辖范围。被上诉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经调查后,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上诉人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应某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旭东

审判员  郑 宇

审判员  来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 罕

图片



图片

一码不扫,
可以扫天下?



图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