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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遭受财产损失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以法为剑 2023-08-20 发布于云南

精神损害指损害事实致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精神损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权、人格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特别是某些特定的物品,因对于持有者具有特殊的意义,是持有者的一种精神寄托并赋予它人格的象征意义。

【背景案件提示】新人婚礼录像丢失获赔5000元。湖南高院通报一则案例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礼录像被毁的案件作出判决刘某、钟某联系某工作室提供婚礼摄像等服务,费用共计4000元,婚礼结束后却被告知因电脑故障婚礼影像丢失无法恢复。双方协商后对赔偿金额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婚礼视频具有难以再现的特殊性,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退还摄像费4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环球网

侵权方的行为导致此类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永远灭失或损毁,侵权行为就是对物品持有者在精神上的一种损害

1、财产损害,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法律有其限定条件。

财产损害可以导致精神损害的情形:当财产损害这一客观事实在主观上的反映可能使主体的精神利益损失或应获得而不能获得。该被毁损灭失的物品具有难以再现的特殊性也就是没有替代物能够取代其特殊的象征意义和纪念意义。这种具有特定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的损害可导致精神损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第1183条第二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条款规定了侵害行为的主观要件,即”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来说,只有当侵权人明知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故意加以侵害,或者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的损害后果。从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才能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什么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呢?

 在实务中,通常可以理解为具有人身属性的特定纪念物,大致包含以下几类:

一是与近亲属死者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比如说遗像、遗物、留赠的纪念品、骨灰盒、等;

二是与结婚礼仪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比如婚纱照、结婚仪式照片、录像等;

三是成长经历中的一些留恋物品:私人日记、老照片、感情很深朋友的馈赠物、定情信物等

四是与家族祖先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比如说祠堂、族谱、家谱等。 

如何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呢?

“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一般应当与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相一致,需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比如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害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能力、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裁量。”

精神损失赔偿的数额认定法律未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极大的模糊性,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判决结果较易引发当事人的质疑,有待法律规定加以进一步探索完善。

结语:对于与人格象征意义相关联的特定纪念物品,不能以财产的有形损害而论,倘若物质价值进行赔偿,绝对是有悖公理的,所以对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对受到伤害者给以适当的抚慰,同时也给有过错者予适当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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