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更第156篇 限售股减持一直以来都是资本市场的热点话题。 围绕限售股减持的各种政策补丁也是层出不穷。 基本上很多避税模式都被政策文件打了补丁从而宣告失效。 这里回顾下限售股减持的各种手段。 (一)陈发树模式 这个在当年可是资本市场的大热点。 限售股要征税的条款可以称之为 陈发树条款。 在2009之前,个人从二级市场减持限售股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就是说当时的限售股跟一般流通的股票免税待遇是一样的。 陈发树做了什么操作呢? 他在紫金矿业要上市之前将之前公司持有的属于自己份额的那部分股份以0.1元每股的价格转让给了自己。 当时应该是2007年。 为什么按0.1元每股。因为当时的紫金矿业的注册资本就是0.1元每股。 这个比较特殊,正常的注册资本都是1元1股。 这里就是平价转让了。 这时候可能有朋友纳闷了,这个转让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吗? 按照67号公告不应该纳税调整吗? 要知道,67号公告是2014年才发布的,07年的时候对这块关注比较少。 所以这种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当时是没有问题的。 当然现在肯定不行了。 到了紫金矿业上市以后,08年4月上市,限售期一年。 到了09年 陈发树将自己名下持有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完毕,所得33亿,一分钱个人所得税都没有。 如果按照20%缴纳的话,那就是约6亿的个人所得税。 那如果他没有将原来公司持有的股票转到个人名下的话,通过公司减持再分红给个人的话,那部分的股票对应的税差不多是13亿左右。 可见陈发树这个大手笔的避税操作引起了总局的关注。 财税〔2009〕167号文应运而生。 明确了限售股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此终结了限售股减持不交个人所得税的历史。 从此,限售股减持的节税18般武器纷纷登场。 陈发树避税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将公司持股调整为了个人持股。 采取的方式是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模式。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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