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浙04民终1396号 基本案情:2022年8月7日7时35分,徐某红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市**路海洲街道**小区3幢1单元路口时,与王某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徐某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认定:徐某红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华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徐某红至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1652.07元。 法院审判:医疗费:1652.07元。误工费:5292元(189元/天×28天)。交通费:150元。 案件争议焦点:被告王某华提出,徐某红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我国职工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这一规定至今还在执行中,徐某红已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且未能提交另有就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不能有误工费赔偿。 法院认为:关于误工费,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受害人,只要具有劳动能力,不论男女,不论其是否已领取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原则上均可支持误工费。本案中,受害人徐某红在事故发生时50周岁,尚具有劳动能力,对其误工费请求应予支持。误工时间应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王某华虽对诊断书有异议,但在法院向其释明鉴定程序启动的流程后,王某华未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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