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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资料wfaq 2023-08-21 发布于河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有组织、有计划地把国有存量资本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与重组,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就产权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则和主要任务

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坚持有进有退、进而有为、退而有序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坚持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最大限度调动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积极性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一企一策的原则。

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国有存量资本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国有职工身份全部置换;实现产权多元化和经营者持大股;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

(一) 鼓励国有存量资本退出

1、企业改制时,要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在评估时,对应收帐款根据不同的年限和收回的可能性予以适度核销;对企业改制前为其他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视被担保企业具体情况,与被担保企业开户银行协商后适当解决。

原企业所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作为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原工业企业租用的非住宅直管公房,原则上按企业和房管部门的投资比例分享;原商业企业租用的非住宅直管公房,原则上计入国有资产一并处置。

2、企业改制时,应首先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扣除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补偿费。

全民固定工按全市职工上年年均工资的3倍扣除,实行合同制的职工按全市职工上年年均工资的1倍扣除。

原由企业承担离退休人员统筹以外的医疗费和长期病休、精神病患者等的各项补助费,可按前3年平均值的10倍扣除,用于改制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相关费用,待企业参加社会医疗统筹后,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应部分的费用上缴医疗统筹机构。

3、对扣除职工安置费后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市政府不再给予弥补,可按零资产出售,允许改制后的企业将负数列入"未分配利润",视同亏损,同时按此负数的绝对值列入"资本公积"。

4、安置职工后对企业净资产仍有剩余的,可将剩余净资产的10%—30%折成股份,按贡献大小配售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用现金购股与配售部分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其中折成股份的一半设置为岗位股,实行动态管理。

(二)切实做好国有职工身份置换

5、在国有资本退出、国有职工按上述标准进行安置的同时,原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非生产经营的职工全部终止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取消国有职工身份,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备案。

愿意留下来且改制后企业需要的职工,由改制后的企业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自愿以现金入股的,可用安置费按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股。

不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改制后的企业给予补偿。

原企业全民固定工人的补偿标准是,按全市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3倍除以30乘以实际工作年限;原企业合同制工人的补偿标准按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一年的工资额;对原企业非正常上班职工的补偿办法,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企业确实没有能力补偿的,经严格审查,可在产权改革调节基金中适当解决。

6、破产企业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在企业一次性缴足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发放的养老金后,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7、改制后的企业与留用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

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其过去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可计算的缴费年限,均可与改制后企业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改制前企业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在改制中一并清交,确有困难的由改后的企业继续承担,并与劳动行政部门签订缓交协议。

(三)鼓励经营者持大股

8、鼓励经营者和经营者群体持大股。

其持股比例为: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般在20%—40%;500—1000万元的一般在30%—50%;500万元以下的一般在40%—60%。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所持股份原则上应占经营者群体所持股份总额的50%。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应将每年年薪收入中高于职工年均收入的4倍至8倍的部分拿出50%、8倍以上的部分拿出100%,按市场价格配股;或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董事长、总经理的股份,在任期内和进行离任审计期间不得转让,离任后按有关规定逐步转让。

逐步推行股票期权制,企业与经营者签定合同,授予经营者以签定合同时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选择权。

9、经营者以现金认购股份在2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应一次交清,20万元以上且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采用以下方式出资: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经营者以与所欠款相等的资产折资购股;由企业与债权银行协商,经银行审查同意,将企业原欠银行债务转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以对企业的债权转股出资;对经营者购买国有股权的,银行可给予贷款支持,经营者以相应的个人财产抵押。

经营者必须与债权人签订还款计划,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四)其它有关问题

10、对按照以上政策仍不能实现国有资本全部退出、国有职工身份全部置换的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剥离部分有效资产进行改制设立新企业,并承担相应债务;也可以采取抵贷返租的办法,经主要债权银行同意,将原有企业资产全部或部分抵偿给银行,企业职工出资入股组建新公司,租回抵偿给银行的资产,支付租赁费用。

11、对土地升值潜力大的企业,鼓励搬迁改制、退内进外。

在进行改制时,允许企业获得的开发收入和减免收入全部留到企业使用,主要用于置换国有职工身份和产业结构调整。

12、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或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鼓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划拨土地,且未向债权人进行抵押贷款或担保的,可由政府收回另行处置,处置所得收入优先用于安置原企业职工。

13、职工个人持股和用资产配股、帐面工资福利金余额、股份分红、奖励股份、奖励股份等转为新增股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变现前不征个人所得税。

14、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信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收费一律免缴;不发生现金流量交易的过户,免征契税;改制企业的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并免征土地出让金;对申请破产企业,法院收取的破产诉讼费按收费标准的1/2收取,特别困难的企业应予免收或缓收;涉及审计、评估、公证、验资属社会中介机构的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企业出售、拍卖、破产等在市属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按商业广告收费标准的1/3收取。

三、产权制度改革的措施

1、成立市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建立例会制度,研究解决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由经贸委主任担任,办公室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办公室的职责是制订改制相关政策,指导和协调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及时处理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请领导小组决定。

2、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须在企业制订改制方案、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经主管部门同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市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3、设立市产权制度改革调节基金。

调节基金来源主要从改制企业资产出售、变现及土地处置所得等项收入中筹措,此款上缴国资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用于解决困难企业得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由市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使用。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凡过去下发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国有独资等股份制企业。

集体企业原则上也可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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