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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依托咪酯,堪比毒品!

 茂林之家 2023-08-22 发布于湖南

来源:连云港警方

依 托 咪 酯

依托咪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为非巴比妥类静脉短效催眠药,在医疗上主要有水剂和乳剂两种剂型。在临床上主要适用于全麻诱导,也可用于短时手术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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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化性质

依托咪酯堪比“毒品”

依托咪酯(ET)是一种自1974年以来使用的静脉麻醉剂,可诱导镇静和睡眠,用作全身麻醉剂,静脉注射后作用迅速而短暂,入睡快,苏醒也快,对中枢神经具有较强抑制作用

依托咪酯的非法使用开始于丙泊酚被指定为药物,由于对丙泊酚使用的严格规定,导致作为丙泊酚替代药物的依托咪酯需求增加,因此依托咪酯被用作丙泊酚的替代品,滥用情况频繁发生。

依托咪酯主要在肝内降解,最初30min内降解最快,其后较慢。研究证实,依托咪酯在肝脏或血浆中的羧酸酯酶催化下通过脱烷基化作用发生水解,生成无活性的羧酸。该代谢产物多数通过尿液排出,少数通过胆汁排泄。

对于依托咪酯的排泄有研究表明,酒精可以增加依托咪酯的催眠效果,原因可能是酒精逆转或抑制依托咪酯的水解,也可能是由于酒精能够诱导细胞色素进而对依托咪酯的代谢产生影响。生成的无活性代谢产物从尿液中排出,注射后第1d,依托咪酯从尿中排泄量占给药量的75%,之后的排泄量约占尿排出物的80%,其中有2%是原型形式。

依托咪酯代谢物为依托咪酯酸(ETA),美托咪酯(MET)则是其同系物,三者的分子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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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危害

“吸食依托咪酯很上头,像喝醉了一样。”

吸食人群

吸食者几乎都是长期烟民,依托咪酯俗称“烟粉”,就是添加到香烟或者电子烟里面吸食的,且青少年大多选择添加到电子烟中吸食。

一般首次接触时只会吸食几口体验一下,随后会为了追求欣快感而继续吸食,且会不断加大吸食的量,以及缩短两次吸食之间的时间。

依托咪酯之所以成为毒品替代品,是由于其本身的麻醉作用,以及毒品难获得的现实情况。而由此事带来的最大的风险是本身非吸毒人员,在依托咪酯不是毒品的表象下忽视了其中的危害,在或自主或被人怂恿的情况下为了贪图一时的“上头”,而去吸食。

吸食危害

虽然依托咪酯暂未被列管为毒品,但其危害性不容小觑。

据临床观察发现,依托咪酯吸食后会呈现头晕站立不稳,东倒西歪等类似醉酒后的状态;也有可能会引起过敏反应,表现为即刻广泛皮肤发红,或荨麻疹的情况。

大剂量吸食会出现脾气暴躁,生活懒散等影响人的情绪、思维和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同时也容易引起呼吸暂停等情况。而一旦长期并大剂量使用,容易导致死亡,原因是继发于依托咪酯导致肾上腺素皮质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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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依托咪酯是麻醉类处方药

依托咪酯是一种麻醉类处方药品,任何人不得通过不法途径获得,只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才可以合法使用依托咪酯制剂,只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才可以销售依托咪酯原料及制剂。国家对于违法售卖使用吸食违法药物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来源:江苏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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